遺產稅草案(遺產稅草案擬定時間)
遺產稅2022年新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現在還沒有遺產稅,但是對于遺產稅我國國有草案,草案中遺產稅的征收方法,超額累計稅率表的附件對應納稅遺產凈額不超過80萬的,稅率為0;超過80萬的部分0-50萬、50萬-200萬、200萬-500萬、500萬-1000萬以及超過1000萬的適用稅率分別為10%、20%、30%、40%、5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分別為5萬、25萬、75萬、175萬。遺產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遺產凈額×適用稅率-速扣除數”。房屋遺產繼承稅也是屬于房產稅的一種類型,房屋遺產繼承稅的征稅對象是作為遺產繼承的房屋。關于房屋遺產繼承稅的交納標準和征稅的數額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的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三、被繼承人擁有所有權,并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征收遺產稅的目的和意義有哪些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征收遺產稅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各國通常設立了較高的遺產稅起征點或免征額,以及較高的稅率。通常情況下,遺產稅只是對社會上最富有的階層(一般占居民總數的1%到3%)征收。在免征額的設計上,美國遺產稅的免征額在1998年定為62.5萬美元,2006年將提高到100萬美元,日本的遺產稅起征額為150萬日元。[2]另外,遺產稅也多采取累進稅率,德國遺產稅適用稅率從3%到70%不等,日本使用稅率從10%到70%不等,英國遺產稅率最高可達90%。其次,各國都會設立其他政策與遺產稅制度相配套。贈與稅就是一種與遺產稅相輔相成的制度,其設計目的舊載于避免納稅人在生前通過贈與的方式將遺產轉移而避免納稅。贈與稅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時期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時,依法對贈與財產應課征的稅金”。
法律依據:
《遺產稅草案》 第一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
遺產稅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一、《 遺產稅 暫行條例》2021年就出臺了 (草案)》早已明文規定,遺產稅的免征額為20萬元,為鼓勵用于慈善事業,遺贈人、受贈人或 繼承人 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可以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暫行條例》對遺產稅的征收方法、范圍等也都有明確規定。因為并未實際執行,導致不少人誤解,以為遺產稅是這兩年才出現的新稅種。 二、硬件建設還差的很遠 “《暫行條例》草案出臺快十年了,但一直沒施行。最大的難點不是法律 法規 等軟件條件,而是財產實名申報、物權實名登記制度建設及執行等硬件條件。征收遺產稅要求國家對公民個人的 婚姻家庭 、房產、金融資產、公司股權、 知識產權 、人壽保險、家庭信托、境外財產情況、個人移民情況等都要全國聯網。而我國要實現這一操作系統還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設完善,尚需時日。征收遺產稅的時機尚未成熟。 三、民眾心理準備也遠未成熟。 1、國人的遺產稅意識,長期沒有設立遺產稅,誰也不知道遺產稅是怎么回事,誰都怕開征遺產稅剝奪了自己的財富,天生有抵制情緒。 2、中國尚沒有完善的財產登記制度、評估制度和監控手段,查遺產具有相當的難度。 3、中國稅務機關缺少執行征收遺產稅的法規和經驗。 4、征收遺產稅多多少少會引發資產外流,這是無法控制的現實。將富人資產留給“富二代”總比外流強。 四、征,是大勢所趨;時機,遠未到來。 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表示:目前推出遺產稅時機并不成熟,還需要過三四十年才可行。他說,我國房產的70年產權政策使得房屋無法傳代,這會給征收遺產稅帶來難題,征收遺產稅也不符合當前中國的養老模式。但也有學者認為,征收遺產稅可以避免財富過度集中,平衡納稅人心理,鼓勵自我創造財富,有利于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2021年,由北師大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擔的《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舉行中期成果發布會。研究稱,我國已基本具備征收遺產稅的條件,并建議將500萬元作為遺產稅起征點。報告認為,遺產稅除了能夠調節財產貧富差距、維護市場平等競爭外,還有利于鼓勵“富二代”自強自立。 起征點的確定,不能背離征稅的目的,遺產稅并非一個大眾化的稅種,應定性為一個小眾稅種,只向高收入人群征收,絕不能面向工薪階層等中低收入群體征收。 從國際慣例看,征收遺產稅有現實必要性,但征收遺產稅對調節社會貧富差距、促進公平而言,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要更好地調節差距,除采取經濟措施外,同時還需進行相應的政策調整,如加快推進財產申報制度、進行福利制度方面的改革等等。只有多管齊下,才能既有效避免貧富懸殊,又不壓抑發展活力和創新積極性。顯然,從目前現實情況看,開征遺產稅,我們的準備還比較欠缺。 總之,遺產稅的開征是大勢所趨,但僅就目前的局面而言,至少在三、五年內缺少開征的依據。而且,即使在三、五年后開征,也會選擇適當的起征點和稅率,起征點會較高,一般的平民及中產階層應不會涉及。稅率會較低,以便減少抵觸情緒,有利于順利的征收。不應“一刀切”,而應視地域發展水平等而定。 遺產稅“一石激起千層浪”,再次生動地表明了稅法牽扯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納稅人意識正在逐步覺醒之中。遺產稅難題的破局需要稅制設計之“術”,更需要法治思維之“道”。
遺產稅的征收范圍是什么,哪些情形可以免征遺產稅?
一、遺產稅的征收范圍是什么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遺產稅有助于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開征遺產稅已列入中國稅制改革的議事日程,但是截至目前中國還未開始征收遺產稅。
2004年9月21日,中國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根據草案規定,遺產稅的征收范圍是: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
2、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
二、哪些情形可以免征遺產稅
根據草案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免征遺產稅:
1、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
2、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
3、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并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4、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征遺產稅和遺產;
6、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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