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訂(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關于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你有何看法?
在當今這個法治社會,提倡以法治國,以法治人的背景之下,法律對于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息息相關,至關重要的。有時候對于法律夠不夠了解,直接關系到我們的權益能不能維護。這不,就在新聞上傳出,我國將會發布新修訂過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的新修訂將會完善我國著作權的保護,維護著作權所有人的權益。而對于我國這部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我有以下的幾個看法。首先,新著作權法將會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其次,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將會刺激我國文化軟實力的提升。
一、會更好的保護著作權人應得的權益。
如果一個世界上哪個國家沒有著作權法的話,那么我想這個這個國家的文化軟實力,科學技術水平等等一定是非常低下的。因為這個國家對于著作權的不重視。會傷害那些認認真真的為國家生產文化產品的人。因為他們沒有法律的保護,別人可以隨意的剽竊盜取甚至篡奪他們的文化精神產品。別人辛辛苦苦研發出來的文化精神產品,就這樣被別人輕輕松松的拿去,那么誰還想老老實實的去做生產、做研發呢?所以著作權,對于一個國家的重要性也體現在這里,它甚至可以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國力是強盛還是衰敗。二、將會刺激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上面已經說過,一個國家,如果沒有保護那些辛辛苦苦創造精神勞動成果的著作權人的權益的法律的話,那么勢必這個國家也會越來越走向衰敗與沒落。而如果一個國家非常重視著作權的保護,非常重視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并且不斷完善發布這一方面的法律的話,那么勢必會讓著作權人們安心的進行創作、文化生產,為我國人民源源不斷的提供優秀的文化產品,豐富他們的精神世界。那么最終將能夠刺激我國文化軟實力的提高。助推我國經濟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三)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四)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第六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第七條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第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第九條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第十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第十三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第十四條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十五條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新修《著作權法》正式施行 賠償上限提升10倍
新修《著作權法》正式施行 賠償上限提升10倍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6月1日正式施行。新增“視聽作品”類型、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到500萬元等舉措,被認為回應了互聯網時代著作權保護的需求。著作權法》給網絡版權保護提供了新的武器庫,尤其是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至500萬元,體現了知識產權嚴保護的立場。但網絡產業的發展,不斷給法律提出新的課題。
新修《著作權法》正式施行 賠償上限提升10倍1
過去往往“贏了官司輸了錢”,為侵權盜版打官司值不值?網絡游戲、賽事直播屬于受保護的“作品”嗎?隨著新修訂的著作權法6月1日實施,這些困惑有望解決。新著作權法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將賠償上限提升10倍,為創作者“撐腰”。完善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網絡游戲、賽事直播畫面、短視頻等被涵蓋,保護范圍進一步擴大。
著作權法》回應了網絡版權產業的發展,突出表現就是新增“視聽作品”類型,下設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和其他作品,代替了法律原來規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這讓網絡游戲、網絡短視頻等作品的著作權屬性更為準確。在近日舉行的網絡游戲中的財產權保護研討會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資深法官宋健認為,新《著作權法》將連續的.游戲畫面納入視聽作品范圍,為網絡游戲在著作權客體界定上破除了障礙。
但這不是網絡游戲“作品”性質界定的終點,法律規制總是滯后于業態更新。宋健認為,游戲作品是一種包含文字、軟件、視聽畫面的綜合體,當下將其納入視聽作品進行保護,更側重于強調視聽畫面呈現這一方面,難以完全符合游戲作品的特征。
新修《著作權法》正式施行 賠償上限提升10倍2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6月1日正式施行。新增“視聽作品”類型、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到500萬元等舉措,被認為回應了互聯網時代著作權保護的需求。
國家版權局6月1日發布的《中國網絡版權產業發展報告(2020)》顯示,2020年,中國網絡版權產業市場規模達到11847.3億元,同比增長23.6%。其中,網絡新聞媒體、網絡游戲、網絡短視頻市場規模位居前三,分別達4648億元、2786億元、1506億元。
網絡版權產業狂飆,網絡版權保護也面臨新形勢。最高人民法院5月31日新聞發布會上介紹,2018年以來,北京、杭州、廣州三家互聯網法院共新收一審等各類互聯網案件217256件,審結208920件。
《著作權法》給網絡版權保護提供了新的武器庫,尤其是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至500萬元,體現了知識產權嚴保護的立場。但網絡產業的發展,不斷給法律提出新的課題。
著作法2021年第幾次修訂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著作人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著作權法修改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在2021年修訂了1次。
【法律法規】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著作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著作人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著作人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著作人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職務作品在形成時,應當根據其創作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著作權,如果著作權屬于單位的,單位也需要支付待遇給職務作品人,但在對相關著作權進行授權時,應當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職務作品人只享受相關的經濟收益和相關待遇。
【拓展資料】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含義是copyright(版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著作人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著作人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著作人權法》,著作人的精神權利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后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著作人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采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我國著作權法第幾次修訂
法律分析:一共三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前兩次修訂的背景均與什么有關
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
一是修法進程長期未動。我國著作權法自問世以來,分別于2001年和2010年進行了修改,每次間隔達10年左右,與著作權法變動的國際潮流不盡一致。從20世紀末到本世紀初,各國著作權法修改活動頻繁。相對于發達國家修法活動,中國著作權法變動較為緩慢。
二是修法動因相對被動。1990年,中國制定了著作權法,但未參加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此后,兩次著作權法修改均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第一次修改(2001年)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2010年)是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關于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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