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草案(著作權法草案第四稿)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什么時候施行?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特別是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和明確懲罰性賠償原則等,為創作者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撐腰”。
著作權維權“得不償失”,是當前著作權保護的一大難點。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了一系列懲罰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對于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對“作品”的定義作出了調整,將現行法律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為“視聽作品”。這意味著著作權保護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網絡短視頻等新類型作品將獲得有力的法律保護。
針對監管部門執法手段偏少、偏軟的問題,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主管著作權的部門對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明確,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著作權法草案?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是對音樂創作者光明正大的掠奪,一看就是為照顧那些仗勢欺人、不勞而獲之人的利益而草擬的,這項殺雞取卵式的法規一旦被確立,將會給中國的音樂創作事業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抗議侵權盜版,抵制不勞而獲,反對著作權法草案第46條!
能忍則忍,要為長遠發展而忍——小不忍則亂大謀
該爭要爭,要為社會公理而爭——不成功便成仁
很多時候不得不忍,但關鍵時候不得不爭!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下面為大家 著作權法 修改草案第三稿 :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其在中國境內的表演或者在中國境內制作、發行的錄音制品,受本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改草案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并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著作權賠償標準上限提高一倍
現行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而此次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均難以確定,并且經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登記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應當根據前兩款賠償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表示,法定賠償額提高是一大突破,由于網絡侵權盜版比較嚴重,比如,資源分享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等侵權獲得的收益很高,而權利人幾乎無法得到賠償,依現行法律,法定賠償50萬元根本不能撼動侵權盜版企業。法定賠償提高到100萬元,會對網絡侵權盜版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 行政管理部門增加查封扣押權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手段的規定,特別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權。這主要體現在第七十五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與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有關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于涉嫌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增加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內容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內容。《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第六十一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使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實施,有異議的,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門委員會裁定,裁定為最終結果,裁定期間收費標準不停止執行。” “實用藝術作品”被納入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首次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了著作權保護范圍,第三條(九)稱,“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第二十七條規定,“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后二十五年。”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對“孤兒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雖然作者身份明確但查找無果的作品。)的使用作了原則規定,對于此類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并提存使用費后使用作品。 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合理?
出版人彭倫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表示了質疑,“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原來作者還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機構來代理其版權呢。”
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表示彭倫有誤解,“集體管理不是代理,是信托關系,管理會員的復制權、網絡傳播權等作者自己難以行使的權利,目的是使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第六十條的關鍵是提醒著作權人要有版權意識,如果不想讓別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報刊文章,只需在發表時公開聲明即可。比如,彭倫的著作被侵權,但他希望自己單獨維權,只要和文著協表明此意,即可單獨維權——法律不會要求所有人都被延伸集體管理。”
對于有人擔心自己的權利“被代表”,張洪波表示,這完全是多余。草案的出發點主要是解決海量作品授權和眾多作者無法行使著作權也希望有組織幫助處理問題。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可以解決眾多作者版權無人管理,使用者與眾多作者無法對接實現平衡利益關系的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是簡單的大包大攬,放開量授權和收錢,不是在破壞市場經濟回歸計劃經濟。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監管作用。 作者
端木賜香(河南安陽師范學院歷史系副教授,本報曾報道她勝了著作權官司,但卻虧了350元。):
能按修改意見稿運行,就不錯了。事實上,之前的賠償與懲罰太輕。一者權利人在起訴過程中,付出代價太多;二者中國稿費很低,按稿費賠償,著作權人得不償失! 律師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正涵:草案第二十七條,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后二十五年。——這個確實是新規定。關鍵在于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外觀設計專利等如何甄別?特別是工業外觀設計,如汽車外觀設計等。 出版人
俞曉群(海豚出版社社長):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部分內容,能夠有效幫助我們提高工作效率,解決一些著作權人找不到的問題,這是個好辦法,對大家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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