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范文(民事訴訟上訴狀范文)
上訴狀怎么寫-上訴狀
上訴狀要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下是上訴狀范文。
離婚上訴狀范本【1】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為離婚上訴狀。
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首部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
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
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
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
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
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
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
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
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
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
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
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
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
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
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
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
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
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我們必須注意兩點
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
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
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
書證XX(名稱)X件 。
離婚上訴狀【2】
上訴人任XX,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XX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XX路XX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1996)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原判決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
”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
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養孩子成和。
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
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于由誰撫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
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
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愿意同母親一起生活。
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XX市中級人民法院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狀【3】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
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
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
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
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民事上訴狀
導語:民事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上訴期限內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下面是我收集的關于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歡迎閱讀。
關于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慈化鎮光明花爆廠,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區慈化鎮
法定代表人金本勝,廠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新絳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新絳縣龍新路125號。
法定代表人王軒,經理。
上訴人因不服山西省新絳縣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4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41號的錯誤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
2:申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收貨人柳佳如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如不能查明收貨人柳佳如的法定身份情況,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第一至第五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山西省新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相關責任人詐騙罪(共犯)的刑事責任;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柳佳如不是本案被上訴人新絳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的爆竹收貨人即柳佳如收貨系個人購買行為無有效證據證實,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顯屬錯誤的事實認定。
根據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向法院出示的全部證據(共6份),根本無法證明柳佳如不是被上訴人新絳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的爆竹收貨人即柳佳如收貨系個人行為,更無法證明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理由如下:
1:第1份證據即購銷合同書,由于沒有購銷雙方的法人單位蓋章,明顯系偽造的,不是真的,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2:第3份證據即證人張洪振的證言,由于該證人與被上訴人有利害關系,先暫且不論其證言的真偽,起碼該證人能夠證明貨是卸到被上訴人倉庫,如不是被上訴人購買的貨會讓放進倉庫嗎?同時該證人沒有證明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
3:第5份證據即柳佳如的名片,該證據由于不是證明柳佳如身份的法定證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要證明自然人的身份,必需以有效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或戶藉登記資料為準,可以肯定該張名片上的內容也是胡編亂造的,該證據是假的,比如柳佳如的電話18635956383(早已停機)手機歸屬地是山西運城地區的聯通卡,傳真號0794—4455168(是空號)的歸屬地是江西省撫州地區,如果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怎么會用山西運城地區的手機卡而又用江西撫州地區的傳真機號呢?這太難以理喻,也有悖人們基本的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該假證只能證明被上訴人為了逃避付款義務,欲竊取非法利益而利令智昏,連作假都不會了。
4: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3份證據(即第2、4、6份證據)則因與本案無關聯性,無法證明柳佳如不是被上訴人處的爆竹收貨人,更無法證明柳佳如是上訴人的業務主管。
最后,更為重要的是,證明柳佳如自然人身份的法定證據(身份證信息)被上訴人沒有向一審法院出示提供,根據被上訴人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確定,被上訴人系1人(自然人)有限責任公司,現在上訴人完全可以斷定本案自始至終上訴人就涉嫌有預謀的騙取上訴人的爆竹牟利,由于當時上訴人的送貨人基于對被上訴方的信任(有被上訴人開出的爆竹購買證,貨又是卸在被上訴人的倉庫內,又是自稱是上訴人處的業務經理柳佳如的親筆開具的收貨單——柳佳如自稱為上訴人的業務經理時被上訴人處的在場人員并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就沒有審查柳佳如的身份證明。
現在看來,有可能柳佳如這個人根本就沒有,而是上訴人的收貨人當時胡編的一個人的名字;有可能柳佳如這人就是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一個親朋好友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員,被上訴人現在為了逃避付款義務竟然故意不承認與收貨人的實際身份關系;也有可能柳佳如這人是與被上訴人合伙專門詐騙他人財物的犯罪分子。
退一步說,如果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的事實成立,那么就成了上訴人的業務主管柳佳如通過被上訴人來購買自已廠家的爆竹?——一審法官如此“神斷”,豈不令人貽笑大方?
綜上,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未能舉證證實上訴人的爆竹由柳佳如出具收條就是其個人行為并為其個人購買這一事實,一審法院認定貨物交由柳佳如個人接受,系個人行為,并據此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爆竹買賣合同關系顯屬錯誤的事實認定,認定該事實無任何有效證據佐證,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事實認定。
二:二審法院依法應當認定爆竹的收貨人就是被上訴人新絳縣新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并判決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煙花爆竹屬于特許經營物品,憑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同時該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又規定,經營批發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需具有法人資格(即個人無權經營批發煙花爆竹,個人不能成為經營批發煙花爆竹的買賣主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柳佳如個人之間形成爆竹買賣合同關系不僅無事實依據,也是對法律的無知。
正是基于法律的如此規定,所以上訴人是憑被上訴人于2010年12月23日在新絳縣公安局申請開出的煙花爆竹購買證才發貨給被上訴人的,上訴人認的“購買方”是被上訴人這個“法人”而不是聯系購貨人“柳佳如”。
上訴人在一審已經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批爆竹的購買人就是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已經收到了上訴人送去的爆竹,柳佳如個人不是該批爆竹的購買主體,其開具的收貨憑據只能證明該批爆竹已經進了被上訴人的倉庫,由被上訴人實際控制,上述幾個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上訴人已完成交貨義務,被上訴人已經收到上訴人交付的爆竹(詳見上訴人向一審法院出示的第2、3、4、5、6份證據及被上訴人承認貨是卸在其倉庫內的事實),至于貨進倉庫后(卸下后)被上訴人如何經營、批發、銷售這批爆竹或就地轉買給他人,則是被上訴人的事,與上訴人無關。打個比方,即使該批爆竹第二天被盜了或意外滅失了,被上訴人也要支付全部貨款給上訴人。
綜上,由于上訴人已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就是該批爆竹的購買方,且已收到該批貨物(本案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柳佳如就是被上訴人的'收貨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付款義務。
三:如被上訴人不能提供收貨人的真實姓名,二審法院又確實無法查清收貨人柳佳如的真實身份而導致本案因事實不清而無法改判的,則依法應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查清本案事實;也可直接判決被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如本案被上訴人要否認自己是該批爆竹的購買方應當舉證證實收貨人柳佳如的真實身份(一審證據不能證明柳佳如的真實身份,被上訴人尚未完成舉證責任),并提供證據證明柳佳如的收貨行為系個人行為且與被上訴人無關,否則,被上訴人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承擔付款義務)。如被上訴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柳佳如的真實身份,二審法院又查不清柳佳如的真實身份,那么,二審法院也可以被上訴人涉嫌詐騙罪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綜上所述,本案要么依法撤銷一審無事實依據的錯誤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立即給付爆竹款131737元及該款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損失予上訴人;要么將本案移送山西省新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相關責任人詐騙罪(共犯)的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追回上訴人的損失。上訴人相信素有誠信之邦美譽所在地的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夠公正司法,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極其不公的判決,并對本案及時作出公正的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二)
上訴人:野菜(原審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生,漢族。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縣妙高街道君子路茗月山莊***********。公民身份證號碼:*************** 手機:***********
被上訴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縣支行(原審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系行長,電話:*******。委托代理人李**,**農行職工。
被上訴人:鄭**(原審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家庭住址:**縣北界鎮**村。公民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麗遂商初字第56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 請求撤銷原判決第二項。
2. 請求確認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上訴人(保證人)的擔保行為不成立。
3. 上訴人不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1. 事實部分。2010年8月12日,畢**找到野菜,說要向**農業銀行貸款,請求野菜為其擔保。出于親戚關系,野菜表示同意。到了銀行,畢**說不是用自己的名字貸款,是以同村人胡**的名字貸款(因為對方有林權證,可以優惠)。野菜想想也有道理,于是提筆簽字,一式多份(野菜有過貸款經歷,銀行借款合同都是一式N份)。簽字時合同書全部空白,畢**和銀行信貸員解釋說,后續工作他們會完成,補填內容,擔保人只管簽字就行。
2013年7月的一天,**農行打電話給野菜,說有一筆以鄭**為借款人、野菜為擔保人的金融借款,本息全未歸還,需要到銀行去簽個字。野菜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到銀行經過確認才發現,該筆借款日期與胡**那筆借款日期為同一天,鄭**與胡**同為北界鎮**村人。由此野菜才明白,當初受了畢**和農行信貸員的蒙蔽,在為胡**一筆借款簽字的同時,無意中簽了兩份!而畢**與銀行信貸員補填合同內容,在野菜全然不知的情況下,偽造出其為鄭**借款提供擔保的既成事實。
2. 理由部分。(以下稱野菜為上訴人)
①。 上訴人作為保證人,與借款人鄭**素不相識,相關保證手續皆由銀行信貸員與第三人畢**一手操辦。上訴人出于情面,為的是畢**擔保,而不是鄭**。雖然上訴人在借款合同擔保人欄簽字,但上訴人從未與借款人達成允諾,也未與他一起到銀行簽字,參與擔保方式違規。銀行信貸員明知這一情況,而予以默許,系明顯違規操作。
民事上訴狀格式
一般民事上訴狀的范文格式是怎么樣的呢。下面就是民事上訴狀的格式及范文。歡迎閱讀。
民事上訴狀格式【1】
上訴狀作為維護當事人特別是敗訴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文書,其內容結構一般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等四部分組成。
現分述如下。
1.首部
這部分應當載明以下四項內容:
(1)標題。
即文書名稱,要寫全稱“民事上訴狀”,明確表示出文書性質是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不要只寫“上訴狀”,以免與“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相混淆。
(2)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如系公民,則應寫明其必要的個人身份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等項;如系法人或者 他組織,則應寫明 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這里, 還要對上訴人在原審當中的地位予以標注,如“上訴人(原審被告)。
(3)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如系公民,則也需寫明與上訴人相同的八項身 份要素,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的書寫也是如此。
對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也要予以標明,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4)案由。
案由即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事 由,它是經濟糾紛上訴狀撰寫由首部向正文部分的過渡,因此,要寫得簡明扼要,精練概括。
般應按這樣規定語表述: “上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因×××(事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第×號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后用冒號,接下去即轉入主體部分的寫作。
2.上訴請求
這部分是表明上訴人提起上訴的宗旨:要明確表示出系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請求 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審理的訴訟意向。
這里,應特別注意上訴請求的提出具有特定的對象和內容.即要對一審裁判不當提出請求,而不是對方當事人:在文字表達方面,要力求簡潔凝練,例如“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
3.上訴理由
這部分是上訴狀寫作的主體和核心,是對上訴請求從事實和法律上進行論證,表明為何提起上訴,上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使請求的事項有理有據、有法可依、令人信服。
因此,這部分內容至關重要-它是上訴請求能否實現的根本。
要寫好上訴理由部分.使之充分有力,堅實可靠,首先必須對一審判決或裁定文書進行認真、細致的研究和揣摩,“吃透”其要旨,發掘其存在的錯誤或不當,以便作有理有據的駁辯;其次,要分清主次.即要緊緊圍繞那些具有決定意義和影響的事實情節,決不能糾纏細枝末節或那些關系不大甚至毫不相干的問題。
寫完上述內容后,接著寫:-據此,特向你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審理):
在寫作手法上,主要采用駁論方式。
一般是先擺不服原裁定或判決的論點,然后再進行反駁。
具體有兩種:一是對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存在的錯誤或不當加以綜合概括,將其歸納為幾點,然后集中力量進行反駁; 是邊敘述邊反駁,即將概括出來的幾點分別擺出,擺一個駁一個。
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都必須注意做到論點和論據的統一。
可以援引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的原話,也可以上訴人的語氣轉述;要注意擺事實、講道理,有的放矢,破立結合,富于邏輯性和辯駁力,使自己的觀點或主張融于辯論過程之中。
切忌強詞奪理,無理詭辯,那樣只能事與愿違。
4.尾部
尾部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致送機關名稱。
即上訴狀致送的法定機關人民法院的名稱,應在主文部分結束后另起一行低兩格的位置書寫“此致”,再在下行頂格書寫“××市人民法院”。
(2)上訴人具名或蓋章。
在致送機關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
上訴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應簽具機關或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也要簽名或蓋章。
(3)日期。
日期位于上訴人具名下側。
(4)附項。
附項內容包括:①上訴狀副本×份;②書證×份;③物證×件。
民事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王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天鑫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華騰園2號樓810。
委托代理人于學華,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xxxxx177
被上訴人:北京順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區光華路X號漢威大廈1XX7室。
法定代表人:雷海榮,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7675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2:被上訴人對外私自出售房屋的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超越授權范圍,未經過上訴人的同意,私自與第三人發生的行為無效。
雙方簽定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上訴人沒有委托被上訴人代交任何費用,被上訴人交納供暖費時沒有經過上訴人的同意,是一種私自行為,其真正的用意是著急房屋的出售,暗箱操作,以快速達到非法賺取差價的目的。
如果當初被上訴人征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肯定會拒絕交納該筆費用,這樣必然會拖延被上訴人買賣房屋的時間,影響到被上訴人賺取差價的目的,因此,被上訴人不征求上訴人的意見是有非法的目的,該行為也應當因此而無效。
二: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被上訴人是盲目的,私自的交納費用的行為,該損失應自己承擔。
1:該房屋原系上訴人所在單位的公房,上訴人于20xx年x月xx日才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即:19xx-19xx、19xx-20xx、20xx年上半年的取暖費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2:上訴人在該房屋居住期間,所在的單位作為給職工的福利待遇,取暖費一直都是單位交納,所以不管何時的取暖費用與上訴人無關。
3:即使上訴人應該交納其中的部分取暖費用,而上訴人在該房居住期間,供暖單位或者任何其他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利,該費用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有足夠的事由行使抗辯權,而由于被上訴人的交納行為致使該權利喪失。
4:在被上訴人給上訴人交付房款前,被上訴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已經調查是否欠費,在確定不欠費的情況下,雙方簽定了《物業交驗單》,正式確認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
所以上訴人不欠任何費用,此后的任何所謂的“欠費”,被上訴人當然的應當找上訴人調查核對,毫無理由的盲目給付,是自討苦吃,損失自負。
三:被上訴人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的合同是《房屋委托出售合同》,被上訴人的權利只是作為中介機構,代為買賣的行為,而并無脫離房屋產權人直接出售的權利,賣給第三人理所當然的應當由上訴人作為賣方簽字,也就是說,該房屋的買賣雙方當事人是上訴人和第三人,而被上訴人只是中間介紹人,其與第三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
2:根據國家建設部、北京市房管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物價局等文件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吞吐業務;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經紀公司應只以中介形式出現,不允許有“現金收房”的業務。
所以被上訴人只能收取最多2.5%的傭金,應是純粹的居間方,其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的行為明顯違法,該行為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既沒有授權,也沒有經過委托人的同意,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盲目交納所謂的“欠費”,該損失與上訴人無關,應該自己負責損失。
被上訴人在明知自己無權出賣房屋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賺取非法差價,該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是無效的。
特請求中級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并確認被上訴人的房屋買賣行為違法,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萍
20xx年xx月xx日
擴展:民事上訴狀寫作注意事項【3】
及時制作和提交擬制和提交。
上訴狀具有法定的時限規定,其中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 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 0日。
對此,必須確切把握。
要在訴訟行為發生后, 接到判決或裁定文書,即應認真審閱,如發現確有錯誤,就應及時制作上訴狀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
否則,時過境遷,再行上訴,就會失去其應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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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的格式【1】
一、上訴狀的概念
上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內(判決或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重審、改判所制作的書狀。
上訴狀中的當事人雙方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可以是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
二、上訴狀的使用范圍
1.上訴范圍限于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裁定。
2.上訴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才有效。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民事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
上訴期限都從第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算起。
三、上訴狀的特點
1.強烈的針對性。
這是上訴狀最顯著的一個特點。
寫上訴狀時,要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對在認定事實、定性、運用法律條款和執行訴訟程序等方面的錯誤進行上訴。
2.充分的說理性。
上訴狀否定或部分否定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除指出在什么問題上不同意加以否定外,還需要指出為什么不同意,這就需要擺事實、講道理。
四、上訴狀的作用
1.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制度的建立,體現了全體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民主精神。
2.上訴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強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提高辦案質量。
五、上訴狀的結構、寫法
上訴狀一般由首部、案由、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幾部分組成。
1.首部
由標題和當事人基本情況兩部分組成。
(1)標題。
應寫明案件的性質和文種,如“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基本情況。
應先寫上訴人,次寫被上訴人,并用括號注明二者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是被告還是原告)。
然后分項依次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當事人如系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則應寫明其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則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務和住址等。
z.案由
寫明上訴人不服的判決、裁定的來源,如“上訴人因xx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號判
決(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即上訴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變更一審法院裁判的請求。
撤銷原裁判的要具體寫明撤銷一部分還是全部。
4.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是論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的。
上訴理由是否充分有力,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
因此,要針對原審裁判的不當之處,進行有理有據的論述。
上訴理由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認定事實方面。
既可以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的錯誤進行論證,具體指出其錯誤的所在,并提出客觀、準確的事實進行說明,用以否定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又可以對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進行論述,這主要是指出原裁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充分。
(2)定性和適用法律方面。
如原審裁判認定的犯罪性質不準、罪名不當,或者混淆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具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等情節,而沒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裁判,均可以提出來,以便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時予以注意。
(3)審判程序方面。
主要是指出原審法院在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裁判。
如人民法院違背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狀副本的送達期限,沒有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等,凡是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均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提出。
上訴理由論述完成之后,可以寫一簡短的結束語,如“為此,特向你院上訴,請依法撤銷(或變更)原裁判”。
5.尾部
注明致送機關:“此致X 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蓋章:具狀的年月日和附項。
附項主要包括上訴狀的副本份數,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物證和書證的件數。
六、上訴狀的寫作要求
1.實事求是,J洛守法定程序。
書寫上訴狀必須切實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提出的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經得起二審人民法院的調查核實。
要悟守法定程序,如有關上訴期限、上訴程序、上訴狀內容和格式等。
2.上訴理由要有理有據,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闡明上訴理由時,要針對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不準、不實、不清,使用法律不當,運用程序方面的錯誤,陳述正確的事實,講明其中的道理,提出上訴理由,切不能以非為是,無理纏訟。
3.上訴請求必須簡明、具體,針對原判的不當之處提出。
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一審被告):x/縣公路段,地址://縣x x街4號,電話235XXX
法定代表人:黃x,職務:該公路段段長
委托代理人:張x/,/x地區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縣林業局,地址:/x縣xx路12號
上訴人因與x x縣林業局路政管理一案,不服x x縣人民法院(19XX)x法行字第08號判決,特向你院提起上訴。
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上訴請求事項:
1.撤銷//法院(19XX)/法行字第08號判決;
2.依法維持/縣公路段作出路政管理處罰裁決書(19XX)x路政字第03號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xx人民法院(19XX )/法行字第08號判決認定:x村地段不屬城鎮扦村,林業局在該村建房是經本縣有關部門批準的,距/x公路水溝10米以外,不屬違章建房。”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實際上,從xx縣城建局繪制的“X X縣集鎮規劃圖”可看出,林業局建房位置已被納入集鎮范圍。
現在那里已修建了旅館、酒家、商店等固定建筑物101間,已形成初具規模的扦村,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據上訴人多次實地勘查,林業局所建房屋外墻與公路水溝外緣間的最遠距離只有8.5米,距公路中心線只有17米。
原判決書認定林業局所建房“距、X公路10米以外”毫無證據。
根據《/X公路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城鎮抒村在過境公路兩側建房,房屋各自離公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少于:國道省道20米。
第21條還規定:“郊外公路從公路林帶外緣或水溝外緣、路堤坡、路塹頂算起,國道省道兩側10米以內不得建房搭棚。”無論依據哪一條,林業局在X/村所建房屋都屬違章建筑,應予拆除。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
本案是路政管理糾紛案,認定林業局行為是否違章,只能以《xxxx公路管理條例》為準繩,而/X縣人民法院卻根據《民法通則》第”條第2款來定案是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19XX) X法行字第08號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準,適用法律不當。
特請求貴院依法給予重審改判。
此致
X 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 X縣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黃XX
委托代理人:張XX
19XX年X月XX日
附項:
1法定代表人證書1份;
2.授權委托書1份;
3.物證(照片)1份。
行政上訴狀范文【3】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
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
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
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
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
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
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
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
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
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
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
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準的《私房建 筑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筑。”這是不能成立的。
民事上訴狀經典
導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案件中,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上訴需要提交民事上訴狀。下面是我收集的民事上訴狀范文經典模板,歡迎參考。
民事上訴狀范文經典模板(一)
房產糾紛上訴狀范文
原告: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一、房產糾紛起訴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涉訴房產的房產證;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房產糾紛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合同書》,向被告購買位于__小區__號樓__單元__層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 __月__日取得正式購房發票。
房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于__年收樓入住,被告有義務及時為原告辦理房產證,但被告至今未辦理。
由于雙方在房產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并在規定期限內辦妥相關房產證;
若被告逾期仍未辦理,致使房產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
原告與被告就上述房產糾紛事宜商討未果,現根據房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訴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
__年__月__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經典模板(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總監,身份證號碼110102XXXXXXXXXXXX
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XX路XX街XX號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XX路XX街XX號
聯系電話:1391188123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XX新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XX號XX大廈XX
工商注冊號:1100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聯系電話:010-XXXXXXXX
上訴人因與北京XX新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判令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 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5000元。
3、 判令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0元。
4、 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月工資5000元。
5、 判令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間克扣工資36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9000元。
6、 判令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資2500元。
7、 判令支付因起訴而產生的鑒定費用3000元。
8、 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的工資標準是每月5000元還是2000元是本案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對本案關鍵證據進行審查
1、一審法院遺漏審查本案關鍵證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制作勞動者(或者實際領取者)簽字的“工資支付記錄表”并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清單”。
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是上訴人的工資標準是5000元還是2000元,“工資支付清單”和“工資支付記錄表”是查明上訴人工資標準的關鍵證據。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即沒有向法院提交“工資支付記錄表”,也沒有向法院提交“工資支付清單”,而被上訴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中,也沒有關于上訴人工資數額的證據。
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的工資發放方式、工資發放周期、工資構成標準等沒有進行全面的審查,在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徑行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
事實上,上訴人每月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支付記錄表”上簽字,該表中清楚載明上訴人的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3000元,崗位工資自轉正之日起,滿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樣。
2、一審法院未就雙方爭議焦點問題進行審查
上訴人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上訴人每月實際領取的基本工資也是2000元,雙方對此都沒有爭議。
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除了“基本工資”2000元外,上訴人的工資構成中是否包含3000元“崗位工資”的問題。
一審法院僅審查了雙方都沒有爭議的2000元“基本工資”,對是否存在3000元“崗位工資”也即本案的爭議焦點,未進行審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未就上訴人的工資是每月5000元還是2000元進行全面審查,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實。
二、被上訴人是否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認為“XX農業公司曾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XX,但因XX原因而未能簽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僅能夠證明雙方曾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過協商,被上訴人沒有將最終的合同文本發送給上訴人簽署
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XX2008年8月26日給上訴人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該郵件的附件即一審判決所述的“勞動合同文本”。該電子郵件正文清楚載明:“XX:請閱讀附件。晚上我給你打電話(SKYPE)”
從上述郵件的內容看,被上訴人將合同的文本發送給上訴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協商,但在雙方商定完勞動合同條款后,被上訴人沒有將雙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發送給上訴人簽署。
(2)雙方勞動合同未能簽訂,被上訴人具有重大過錯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被上訴人其他員工的“證明”(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3),以證明被上訴人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既然被上訴人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被上訴人自2008年8月26日給上訴人發出勞動合同征求意見后,直至2009年10月15日上訴人離職,被上訴人從沒有將勞動合同終稿發送給上訴人簽署,也從來沒有進行過催告,被上訴人明顯具有重大過錯。
(3)上訴人從來沒有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一審法院曲解上訴人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上訴人有權利與被上訴人協商勞動合同的條款,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出勞動合同文本,征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認為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過于苛刻,拒絕部分條款并與被上訴人重新協商。
上訴人拒絕的是勞動合同的部分苛刻條款,上訴人一直要求與被上訴人簽訂雙方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文本,一審法院將雙方勞動合同條款的協商過程曲解為上訴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認定事實有誤。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2008年7月進入被上訴人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上訴人2009年10月15日以上訴人未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法院認定是上訴人不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除非被上訴人以此為由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被上訴人仍然需要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向上訴人支付兩倍的工資。
三、一審法院認為“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認定事實有誤
1、《司法鑒定意見書》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XX在2008年8月27日的Skype聊天記錄中,清楚記載XX向上訴人承諾“月薪5000沒問題”
上述對話是XX和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表述的內容清晰,沒有任何歧義,一審法院竟然認為“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明顯有誤。
2、《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人為北京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該中心具備《司法鑒定許可證》,具有司法鑒定的資質。
3、《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保全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XX的Skype聊天記錄與上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相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上訴人與XX往來郵件中使用的Skype用戶名、上訴人出差報銷情況等與上述聊天記錄的內容完全吻合,相互印證。
4、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否認《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保全證據的真實性,但未申請司法鑒定,也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其主張不應被法院采納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很明顯認定事實有誤。
四、一審法院庭審過程倉促,很多重要事實沒有查明,未能充分保證上訴人的訴訟權利。
1、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的具體入職時間未審理查明
上訴人主張入職時間為2008年7月1日,被上訴人認可上訴人2008年7月入職,但無法核實具體入職時間,一審法院對于這一重要事實沒有進行審查,直接認定“2008年7月,XX入職XX農業公司”。
上訴人的入職時間直接關系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一審法院竟然不加審查,認定事實不清。
2、一審法院對于本案關鍵事實不進行法庭調查,而是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審筆錄
(1)被上訴人在仲裁庭審筆錄中的陳述不符合常理,一審法院卻不進行任何的調查核實
被上訴人在仲裁庭審筆錄中稱上訴人的工資“一部分打卡,一部分現金領取,不簽字。”被上訴人稱上訴人以現金形式領取的工資“不簽字”,一審法院對于如此荒唐的陳述不進行調查核實,違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
事實上,上訴人每月領取工資時都在“工資支付記錄表”上簽字,該表中清楚載明上訴人的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3000元,崗位工資自轉正之日起,滿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樣。
(2)一審法院不進行法庭調查,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審筆錄
一審法院稱“根據XX與XX農業公司在仲裁時均認可的工資條顯示,XX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期間的平均月工資系2092.5元。”
事實情況是,該工資條(即法律規定的“工資支付清單”)顯示上訴人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上訴人認可該工資條的真實性,但上訴人并不認可該工資條的關聯性,除“基本工資”外上訴人工資中還包括3000元“崗位工資”,雙方爭議的焦點即上訴人的工資是5000元還是2000元。
一審法院對本案基本事實不進行審查,片面引用上訴人提供的仲裁庭審筆錄,曲解上訴人的意思表示。
鑒于以上事實,請人民法院重新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并責令被上訴人出示上訴人領取工資時簽字的“工資支付記錄表”,以查清本案事實。
綜上,懇請上級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
經典刑事上訴狀優秀
經典的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等)。
上訴人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字第__號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附:證物___件;書證___件。
經典的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A先生,199X年出生于XX省,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代理人)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東X法刑初字第5XX號刑事判決書,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A先生構成搶劫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為多次搶劫,導致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第三點: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搶劫和第三宗搶劫,上訴人和其他被告人系開車流動連續搶劫,兩宗搶劫僅隔十多分鐘,基本在同一路段進行的搶劫,且在同一時間段內,均系20XX年1X月1X日2X時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與“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的情形極為類似,“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理應認定為一次犯罪,因此,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判決認定構成多次搶劫,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上訴人A先生并未參與20X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A先生實施了該起搶劫,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根據公安機關提交貴院的證據顯示,上訴人A先生20X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過XXX鎮,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A先生并未參與20XX年1X月X日的搶劫犯罪。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提交的下述證據予以證明:
1、《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一卷)》中第30序號(93—103頁)對B小姐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B小姐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并未參與;
2、《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二卷)》中第15序號(42—48頁)對C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C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并未參與;
3、《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三卷)》中第17序號中《關于F、G被搶劫案的破案報告書》中辦案民警對參與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的描述中確認上訴人A先生并未參與;
4、《刑事偵查卷宗(補充偵查卷)》中第9頁,上訴人A先生辯解自己并未參與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
(2)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A先生參與了20X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案定案依據存在疑問。
1、被告人D供述和辯解否認20XX年1X月X日參與了搶劫,其供述和辯解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A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被告人D在公安機關的第二次、第四次筆錄以及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均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辯解沒有到過XXX鎮。D在檢察機關不承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并稱不認識“E”。
2、被告人H多次穩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稱B小姐參與了這次搶劫,但是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稱參與了這次搶劫,后來又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其供述極其不穩定,且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其供述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A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A”他們來之前做過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證明被告人A先生參與了這次搶劫。
5、被害人的陳述中,兩個被害人均辯認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沒有辨認出有上訴人A先生。
四、上訴人A先生在20XX年1X月1X日晚參與的兩起搶劫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1、上訴人A先生在第一起搶劫犯罪中起輔助的作用,A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圖,A先生只是協助其他5人將受害人拉上車,在此過程中,A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據《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A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從犯,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2、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A先生參與的一審法院查證的第三起搶劫犯罪,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A先生等人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的情況,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五、一審法院既然認為上訴人實施的第三起搶劫案屬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訴人不認可第一宗搶劫,那么不應該認定為多次搶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在第三宗搶劫實施搶劫過程中,上訴人A先生等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他們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量刑時應考慮與搶劫既遂區別對待,且上訴人不認可參與了第一宗搶劫,那么一審法院不宜認定多次搶劫,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偏重。
綜上所述,上訴人A先生沒有參與1X月X日的搶劫犯罪,其次在參與1X月1X日的兩起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一審法院量刑偏重,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給予上訴人A先生從寬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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