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證(選民證是干嘛用的)
哪些人能得到選民證
凡是年滿十八周歲、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均能得到選民證。選舉權是與人民主權聯系最密切的權利。其權利屬性表現為具有可放棄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權力屬性表現在能夠決定候選人的利益和命運,但選舉權的權利屬性和權力屬性都是不完整的。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是間接的,與國家權力“人”的關系才是直接的,通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選民證是選舉什么的
選民證是指經由選舉機構依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發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并具有管理國家行為能力公民的蓋有選舉工作機構印章的證明書。選民證只準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民族自治地方的選民證還須加蓋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的公章,選民證可以委托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選民小組分別發放,亦可召開群眾大會發放,通過莊嚴的選民證發放形式,激發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責任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村里發的選民證有什么用
可以參加參加選舉活動。民憑選民證參加選舉活動。由選舉機構對選民進行資格審查后發給選民。中國選舉法規定,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前20天公布,并發給選民證。選民證是合格選民的證明,嚴禁贈送與出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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