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案例(起訴小三不當得利案例)
銀行給多轉了5萬元,可是不到一天就又轉走了,銀行是怎么知道密碼的?
你好。
銀行多給你轉了5萬,當天又轉走,肯定是銀行及時發現了這筆錯賬交易,通過當日業務沖正撤銷了此筆交易。
這屬于特殊的授權交易,需要支行負責人簽字寫說明,特殊業務的辦理是不需要知道你的賬戶密碼的,特殊業務、特殊辦理!
上面說了“特事特辦”,但特事都是事出有因的,銀行主管和授權中心的工作人員當然知道未經客戶同意從客戶賬戶上隨意扣劃資金要承擔的風險。
往往這類業務發生后,客戶也會收到銀行短信,謹慎一點的銀行會電話聯系客戶告知此筆業務發生的原委,如果有疑問可以到銀行打印銀行流水,查詢賬戶明細。
最常見的錯賬就是銀行代發工資,或者公司通過對公戶進行轉賬時客戶信息填寫錯誤,ATM機設備故障造成的客戶存取款業務沖正等,銀行系統也會經常出現波動,出現沖正業務不足為奇。
只要不涉及到客戶利益遭受侵害,銀行留存了相應的業務憑據和說明,客戶賬戶流水上也完整的顯示了錯誤業務的轉出、轉入記錄,并注明了業務屬于沖正業務是不存在其他操作風險的。
畢竟銀行不會以整個銀行的 社會 聲譽去惡意侵占某一個客戶的資金的,真是這樣誰還敢到銀行存款。銀行的聲譽也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
遇到這種事情打電話過去給客服一頓日覺先, 還要他給說個一二三出來,,不說撐鈄么想麻脫;反正就是各種扯,只要記住一點,錯不在你,,沒經你本人同意為依托開始說………
銀行想轉走用戶的錢其實在不知道密碼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操作的,只要程序合法。但銀行多給客戶轉了5萬塊錢,不到一天時間就轉走了,銀行在沒有經過用戶授權的情況下,私自把用戶銀行賬戶上的錢轉走,這是不合規的也不合法。
而一旦發現多給客戶轉錢之后,銀行肯定會馬上采取一些補救措施進行補救。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沖正, 但銀行進行轉賬沖正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這筆交易沒有成功。
銀行沖正是對錯誤的回款業務進行糾正,當一筆交易在終端已經置為成功標志,但是發送到主機的賬務交易包沒有得到響應,即終端交易超時,銀行不確定這筆交易是否在主機端也成功完成了,為了確保銀行和用戶的利益,銀行就會向主機發送請求,取消該筆交易的流水,取消交易之后,錢就會回滾到原來的賬戶當中。
現在很多銀行在進行沖正的時候都是不怎么正規的,比如有些錯誤的轉賬錢已經到客戶的銀行賬戶上,也就是說錢已經成功交易了,但是有些銀行仍然在進行沖正處理,這是不合規也不合法的。
銀行錯誤的把5萬塊錢都轉給客戶,不管這是銀行自身的失誤還是什么原因,既然錢已經到用戶的賬戶上了,說明這個錢就是用戶的,只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筆錢屬于不當得利,用戶不具有這個錢的支配權限。
但對于用戶銀行卡上的錢,銀行在沒有經過用戶授權的情況下,是不能私自把用戶銀行卡上的錢轉走的,要是銀行沒有用戶的授權就隨便把錢轉走,那這個就大亂了。
所以銀行以沖正為名把已經成功轉賬的錢從客戶的賬戶上劃走,這是違法的行為。
因為根據《支付結算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二、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
根據支付結算法的這個規定,一旦錢進入到用戶的賬戶之后,不管這個錢是銀行錯誤轉賬的還是其他原因,那么這個錢就只能由用戶支配,銀行發現錯誤之后,想要把這個錢要回來,那只能跟用戶協商,在經得用戶的授權之后才能把這個錢劃扣,除非是特殊情況。
比如根據目前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只有少數國家機關,比如法院,海關,稅務,檢察院等司法機構在法定程序上才有權限單方面要求銀行把錢從用戶的賬戶上劃扣。 銀行不是司法機關,它跟用戶只是一種服務關系,用戶在銀行存錢之后,銀行有義務對用戶存款盡到保管義務,如果劃扣款項缺乏法律上的依據,那銀行就是違法的。
所以在現實操作當中,很多銀行發現轉錯賬給用戶,而且成功入賬之后都不會單方面的從客戶賬戶上扣錢,而是先跟客戶協商溝通,希望用戶到銀行配合銀行把這個錢抹賬;如果客戶不配合,那么銀行只能通過報警處理,并申請對用戶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而且必須在獲得有關司法機構的授權之后銀行才能對用戶賬戶進行凍結,以確保自身資金的安全。
如果銀行多給用戶5萬塊,卻在當天悄無聲息的把錢轉走,這種是在侵犯存款用戶的權益。對于銀行這種做法,大家可以要求銀行作出道歉,甚至可以把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做出相應的賠償。
銀行因為失誤,多轉了5萬元給你,不到一天,發現錯賬之后又轉走了,這個屬于現實中很多人經常遇到的事情,甚至可以說每天都在發生,畢竟全國那么多柜員,總有失誤的時候。
PS:之所以不到一天,主要是因為銀行賬目每天都要盤庫,一旦發現錯賬,就必須當天整改,否則被后督查到是要扣分罰款的。
銀行錯賬有兩種:一種是客戶存500元,銀行失誤給用戶存為了5000元,此時需要用戶配合來銀行輸入密碼再支取4500元;另一種是用戶沒有任何的操作,銀行失誤直接給存入5000元,那么此時銀行只需要做一筆沖正交易,把該筆交易撤銷掉即可,無需客戶再到銀行辦理業務,也無需密碼。
為什么沖正交易不需要密碼?因為這是特殊交易,特殊的交易屬于主管的授權,有的銀行還需要支行負責人審核簽字,作為附件做賬,非單個員工可以操作的。沖正交易是銀行運營系統設定的,之所以這樣,主要也是為了銀行資金的安全,比如上圖所示的,柜員疏忽把6300多萬轉入用戶的賬戶里,如果遲遲聯系不上客戶,或者客戶不打算歸還,假設沒有沖正交易這個手段,那么銀行的資金就有可能出現損失。
對于這類交易,如果是單筆小量的,一般銀行都會電話通知客戶;對于大批量的(比如代發工資失誤),那么銀行有可能就不會再逐一通知,但是賬目不會錯,如果沖正后賬務有錯,你可以到銀行柜面核驗。
只要銀行的沖正交易不涉及到客戶利益,銀行也留存了相應的業務憑據和授權資料說明,客戶賬戶流水上亦顯示了錯誤業務的轉出、轉入記錄,那么我認為這個操作就是合理的,沒有操作風險,無需過于擔心。銀行的聲譽是銀行的一項重要資產,銀行不可能無緣無故的以自己的聲譽去損害自身用戶的利益的。
我對這個最清楚了,本人就在銀行當柜員,給客戶卡里多存錢一般有兩種解決方案:
1、讓客戶到銀行把這多出來的錢“取”了,但并不給客戶付錢,通過這個把賬抹平,但有些客戶不配合,不來網點怎么辦呢?這就需要我們系統處理
2、就是我們行內通常說的“抹賬”,就是專門用來處理因失誤給客戶多存錢的問題,但抹賬比較啰嗦,需要寫明原因,發生錯賬的所有信息,然后主管審批,然后省分行授權中心授權,授權通過就自動把錯的賬扣了,不需要客戶輸密碼的。
其實每個銀行都有一套完善的防錯糾錯體系,能夠應對各種錯誤,像這種多存錢大家應該積極配合,因為人難免都會犯錯,相互理解一下吧!
這屬于銀行風險控制流程,特事特辦,不需要密碼,但這樣的操作需要較高權限的人才能操作。
一般這樣的操作是存在一個審批流程的,資金量過大可能需要多級審批,也可能需要和用戶溝通,協商等等。
銀行需要你密碼嗎?你把錢放別人口袋里面,別人想處置還不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以前我也不知道這件事,但有次我貸款,銀行居然直接扣掉了幾百的利息,我卻沒收到短信通知,還是去取錢時候發現的。意思就是說銀行私自關閉了短信通知私自扣了幾百的利息,然后銀行又開通了短信通知。我的短信一直都有通知但唯獨這筆利息扣費完全沒有通知。自此我知道了銀行扣錢根本不需要密碼。
銀行此時是不需要密碼的,僅僅只需要做一個日間反向交易而已,將錯誤改正。也就是說在你的儲蓄卡存取款記錄中,僅僅是多了兩條記錄,余額不變。
一般出現此種情況,那家銀行應該是有中午的軋賬交班時間發現的。 也就是說銀行的儲蓄柜臺在中午會換班,新的員工要上崗,原上班的員工要交班。那他們需要將交易記錄和現金及賬務全部對清楚。在此時發現了錯賬,這種在銀行內部叫做日間錯賬,那么銀行內部在核對監控錄像之后,直接從賬目后臺進行賬戶沖抵。客戶是無感知的,而且此時客戶賬上是有充足的錢款可以被沖賬的。
如果銀行發生錯賬后,客戶已經在網上交易或者購買商品,余額不足以日間劃賬,那銀行就會同客戶聯系,要求補回錯賬進行沖抵。 如果儲戶不進行配合,銀行一方面會在后臺暫時凍結客戶賬戶,另一方面會向派出所報案,讓派出所及單位施加壓力,要求儲戶歸還多出款項。如果儲戶拒不歸還的,銀行會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不當得利要求法院判決儲戶歸還。在以往的案例中,如果銀行有監控證明以及賬務系統說明,基本上銀行都會申訴。
銀行在不需要客戶密碼的情況下,在系統后臺進行日間錯賬處理,是不是侵害了儲戶的合法權益? 這在目前還是一個難點。但是如果銀行在劃賬前有效通知過客戶,并征得客戶的口頭同意或者短信同意,那確實也不違規,也不違法。但如果劃賬前沒有征得客戶的任何同意,就進行了錯賬糾正,客戶可以向監管部門進行有效投訴,但投訴是否被受理,或者是否能得到一定的賠償,德先生也不敢肯定。
銀行是特殊的金融企業,在法律保護方面是相對傾斜的。 所以在很多事情的處理上,銀行顯得有些霸道,且蠻不講理。目前銀行也在改變這種形象,一般在日間出現錯賬時,一方面會臨時凍結賬戶,另一方面會通知客戶,爭取得到客戶諒解和同意,然后再進行日間錯賬處理。事后還會贈予客戶一些禮品作為補償。
其實出了這類事情,銀行柜員也是會受到處罰的,本著和諧的目的,以己度人,歸還也是對的。
總結一下:不是自己的錢,永遠也得不到手的。尤其還想從銀行身上沾點便宜,那更是不太可能。所以儲戶最好的辦法還是配合銀行,拿些禮品,也體諒銀行,這是最和諧的辦法。
銀行需要密碼嗎?不需要吧,就好比,之前我在聯通上班。你在營業廳交的話費,我能下月1號之前,隨便把你交的話費撤銷,我沒你的身份證。我可以直接辦理銷戶,更改某些業務,拆分你的融合寬帶業務,以及把你的兩個號碼兩個分開的賬戶,合成一個賬戶付費,以及通過你的一張聯通卡,查出你的身份證號。地址,以及在全國各地辦理的其他號碼,以上都是可以的
銀行多轉5萬次日轉走,是銀行業務違規,銀行知道密碼不奇怪,在一定的業務權限等級上可以容易做到,但是,知道密碼不代表可以隨意動用儲戶的賬戶資產。
從正常的角度來看,假設銀行發現賬面出錯,必須立刻上報上級管理,然后向儲戶發出聯系請求儲戶到場修改賬目。這是一個正常的銀行業務流程。
而對于儲戶的賬戶密碼,一般來說,銀行的儲蓄所主任以上部門級別的管理人員的權限可以看到,但是,一般來說,級別越高,其違規或者蓄意違法的概率越低。銀行普通柜員或者主管是無法動用這個權限的,只有經過上級同意且留下書面的業務申請和審批才能完成這個業務流程——發現賬目錯誤,上報上級,上級審核,予以修正。
其中,予以修正,這個環節是主要出現問題的地方,即正常需要告知儲戶,并由儲戶到現場辦理。而不經儲戶直接修改儲戶賬目,不論是否有差錯,和誰的責任差錯,銀行都業務違規甚至埋下了違法侵占儲戶資金的嫌疑,儲戶一旦發現這個情況可以投訴到當地人行和銀監局,銀監局和人行會馬上對涉事銀行給予處分和懲罰。
也就是說,要修改儲戶賬目,必須經得儲戶“知情”和“同意”,不論這個項目猜錯的原因是什么?如銀行可以擅自修改儲戶賬目,就難以保證不出現犯罪和侵害儲戶利益的事發生,這也是地方銀監局和人行所不允許的,也是違法銀行業務規程的。
一般的銀行柜臺人員,是看不到儲戶密碼的,而儲蓄所主任或以上級別的確可以在權限范圍內看到,但是,銀行內部和銀監會對比有一系列完整的業務規程和規定,從題主的問題來看,銀行違規(是否違法需要報告當地銀監會或人行進行查處)。任何情況下,銀行無權改動儲戶的賬目。

2人用98元從女童處買走68根蟲草,應該誰來擔責?未成年看店買賣行為有效嗎?
你好,近日,一則6歲兒童獨自看店時被人以98元的價格買走68根蟲草的消息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也引起了相關的討論。未成年人看店期間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一旦出現問題如何處置,具體來說,包括未成年人不具有行為能力,看店期間的買賣行為應該無效、在未成年人看店期間買賣東西出現問題應該退還不當得利,以及如果未成年人看店期間買賣涉嫌欺詐需要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這三個方面。
1,未成年人不具有行為能力,看店期間的買賣行為應該無效。
從法律角度說,未成年人屬于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是沒有資格看店經營的。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看店期間發生的買賣行為,應該視為無效行為。因此在未成年人看店期間不應該買賣東西,以免相關方利益受損。
2,在未成年人看店期間買賣行為發生問題,應該退還不當得利。
從實際情況來看,因為家中的大人比較忙碌,小孩子幫忙看店的情況并不少見。這期間的買賣行為如果是公平交易,就不會有什么問題。但是如果因為小孩子不懂事等原因而報錯了價格而導致一方不當獲利,那么這樣的情況之下,就應該退還不當獲利,維護相關方的利益。
3,如果在未成年人看店期間買賣涉嫌欺詐,需要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在有的時候,有人在發現未成年人看店期間的時候,會利用其不懂事的情況而故意用低價購買或者高價出售的方式獲取利益。這樣的情況已經涉嫌欺詐,是需要依規追究其責任,并對其依規進行處理的。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良好的經營秩序,使相關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維護。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求物權法案例題~~~拜托拜托~~有加分!!!
1.物權效力
關于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問題以及預告登記防止“一房多賣”的問題
案例:某開發商甲將房屋賣給乙,合同約定,若逾期不交房,開發商將承擔五萬元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開發商甲未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此后,甲又將同一套房屋賣給丙,并辦理登記手續。
本案涉及的問題:
1、乙簽訂合同后未辦理登記手續,其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生效?乙要求甲承擔違約金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2、乙能否主張甲和丙的合同無效?乙與甲先簽合同,丙后簽,但丙辦理了登記手續,那么丙是否對該訴爭房屋享有物權?
3、將來遇到類似情況,乙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
該問題涉及到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問題以及預告登記防止“一房多賣”的問題 。
立法背景:
當事人之間買賣房屋未經登記的情況錯綜復雜,如果以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在因出賣人的原因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在房屋價格上漲之后,出賣人有可能以未辦理登記將導致合同無效為理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房屋,這樣,將有可能損害善意買受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房屋已經交付使用,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的情況下,如果因未登記而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房屋,將可能妨礙現有的財產秩序。此外,如果因為未辦理登記而導致合同無效,非違約方將無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嚴格區分合同效力和登記效力,以及建立預先登記制度,則可以防止此種現象的發生。
分析本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實際上明確了以下觀點:當事人雙方訂立了房產買賣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經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不能發生轉移;違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不是不動產物權,而是目的在于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物權法》關于預告登記的規定,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效力,也就是說,進行了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后來發生的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處分行為,具有對抗的效力,這樣,所登記的請求權就得到了保護,購房者將能夠獲得約定買賣的房屋,這對預防商品房銷售中一房二賣起著特殊的作用。
本案中,甲乙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雖然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僅表明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法十五條的規定,乙和甲之間簽訂的合同已經生效;乙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將得到支持,甲將被判令支付五萬元的違約金并賠償乙的實際損失。同理,甲與丙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有效合同,由于辦理了登記,該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屬于丙。乙為避免遭遇一房二賣,將來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后,應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若開發商又將該房出售,雖然其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將不會發生物權的效力。
二、涉及善意取得的案例
案例:甲乙系夫妻。雙方于婚后購買一棟別墅,但產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登記為甲。后夫妻雙方感情惡化,甲遂私自將夫妻共有的該別墅賣給丙。丙在查詢了房產登記部門的登記簿確認甲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之后,與甲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記機構辦理了房產登記。乙知道后,將丙告上法庭,認為甲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甲丙簽訂的房產轉讓合同無效,丙應將該房產返還。
物權法實施之前可能的處理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反推過去,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人不予追認的,合同無效,因此,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院將可能判決甲丙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
《物權法》實施后,該判決結果將發生逆轉: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物權法》的該條規定是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善意取得的條件是:1、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2、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如房產),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如貨物)。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既適用于不動產,又可適用于動產。
本案中,由于甲乙是夫妻,而產權證上登記的房產所有權人是甲,根據《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丙有充分的理由認為產權證上的產權人甲有權處分房產,因此,其符合善意的條件;第二,丙取得該房產支付了合理的價款;第三,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完全符合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丙取得房屋所有權。法院將可能判決駁回乙要求丙返還房產的請求。
當然,乙的權利并非不能得到保障。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其有權請求甲賠償損失,甲應當將轉讓房產的款項作為與乙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作為其自己的財產。
三、抵押案例
(08年司法考試卷四第四題)案情:A房地產公司(下稱A公司)與B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一棟商品房。合同約定,標的總額6000萬元,8個月交工,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總標的額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為籌集工程建設資金,A公司用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000萬元,乙公司為此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
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部分施工任務交給丙建筑公司施工,該公司由張、李、王三人合伙出資組成。施工中,工人劉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磚頭,將路過工地的行人陳某砸成重傷,花去醫藥費5000元。
A公司在施工開始后即進行商品房預售。丁某購買|法;律/教育i網匯h總|了1號樓101號房屋,預交了5萬元房款,約定該筆款項作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與汪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將上述房屋賣給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將該房的產權證辦理給了汪某。汪某不知該房已經賣給丁某的事實。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現皮膚瘙癢、流淚、頭暈目眩等不適。經檢測,發現室內甲醛等化學指標嚴重超標。但購房合同中未對化學指標作明確約定。
因A公司不能償還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欲對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
問題:
5.若甲銀行行使抵押權,其權利標的是什么?甲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答:甲銀行的抵押權標的為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商品房。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甲銀行實現抵押權時可以將商品房一并處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丁某在得知房屋賣給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張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因為汪某已經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
四、添附案例
案例:從本案看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
甲乙同為一單位職工,住的都是單位公房,后來,該單位對公房作了一次大調整,將乙住的一套公房(兩間平房帶一個院子)重新分配給了甲,并為甲辦理了房產證。因為乙在住該公房的時候,在兩間半房后又接了一間,于是糾紛出現了:甲稱“我有房產證”,要求入住,乙稱“這里有一間房子是我自己蓋的”,拒不交房,因此雙方訴諸法院。
評析:
乙方在甲方的院內土地上蓋房屋,這房屋也就是附著于甲方使用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的,也不能異其主。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應為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所有權。甲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因乙方的財產添附在甲方使用的土地上,因此甲方雖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卻應當給乙方以補償。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依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的權利歸屬進行協商。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歸屬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照明屬。但苦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物可分為動產、不動產,添附物也就有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是指兩項動產附合在一起。命名:將他人的輪胎安裝在自己的自行車上,將一人的寶石鑲在另一人的戒指上。動產與動產附合時,應由主物的所有人或者價值大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若相附合的兩物不能區分主從,或者在價值上相等,則合成物應為原各物的所有人共有。
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是指一不動產附合于他不動產上合成一物。然而,不動產與不去產的附合,在我國基本上不會發生。在我國,因為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須經一定程序批準,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條件。如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則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命名,在建筑物上增建建筑物,如經有關部門批準,建造人可以單獨取得所有權,則不發生附合;如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則建筑人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因此地增建的建筑物上不發生權利。在這種情形下,應看作是動產(建筑材料)與不動產的附合。可見,在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產權。
不論為何種情形的添附,均為使原物的形態發生變化而成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經濟價值。在此種情形下,苦口婆心能恢復原狀,或雖可恢復原狀但在經濟是不便理、不合算的,因而不應恢復原狀,而由一方當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權。添附的結果,使一方所有權擴大,而另一方所有權喪失,此雖在社會經濟方面看是必要的,但在當事人方面說,對于喪失所有權的一方卻是不公平的,因此,從公平的原則出發,因添附而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得要求獲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所得的利益。
在發生添附時,失去所有權的當事人向取得所有權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利益,適用法律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因為,法院雖出于避免經濟上浪費的考慮,規定得由一方當事人取得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的物的所有權,但該當事人并沒有因此而取得較之原所有權更大的利益的根據,喪失所有權的當事人一方也沒有失去其利益的根據,并且所有權擴大的一方取得利益與所有權喪失的一方的利益受損失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不當得利之債的關系,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請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還其所得的利益。當然,此利益的返還不是返還原物及孳息,而是返還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權所增的利益。
從本案來看,乙方是在甲方使用的土地范圍內建筑房屋的。如前所述,土地的使用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乙方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所以,在這種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的情況下,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即乙方的建房材料附合于甲方的宅基地上。由于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由不動產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因此,乙方在甲方宅基地范圍內所建筑的廂房應由甲方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并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損失應于所得利益的范圍內予以返還,所以甲方應當向乙方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該返還范圍應為乙方建房的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
另推薦兩本物權法案例書:
1、書名:物權法案例教程(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案例教材)
作者:房紹坤 張洪波
出版社:知識產權
2、《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解釋》第二版 作者:李顯冬 法律出版社
無因管理方面的案例!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管理行為的時候是否有必然的原因,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還是為了他人利益受到損失,只要明知自己的行為同時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的管理或服務行為即可。
本案例中,甲并沒有救助撲滅乙大火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甲主觀上雖然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損失,但是,甲也明知自己的行為同時是替乙的利益進行管理,事實上也提供了幫助,甲的救火行為直接針對的是乙的房屋,甲并沒有認識錯誤,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因此,本案例甲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
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于本人認識錯誤,對于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中存在兩種情況:
一,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于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管理客觀的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
二,主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并無當然的結合關系,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于他人事務。
本案甲的救火行為是主觀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客觀救火行為上上為了他人的事務。本案顯然不是不法管理,也不是誤信管理或幻想管理。如果是誤信管理或幻想管理產生的是不當得利之摘或侵權之債。不屬于無因管理。
甲在替乙的房屋救火的時候,并沒有產生誤信或幻想(比如:以為這是甲的房子,自己在救自己甲的火),甲是明知自己是在替乙救火,只不過主觀目的不是為了乙,而客觀行為卻知道自己的行為除了保護自己的財產還保護了乙的財產,因此,不存在誤信或幻想。當然屬于無因管理。
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的損害。管理人在為本人管理事務時,受到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可以向本人請求賠償。因此,甲為了救火支出的費用2000元當然由乙承擔。
由于無因管理具有無償性的特征,因此,無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承擔侵權責任。甲在救火過程中,由于不小心,將乙的花瓶撞碎。顯然,在救火的緊急過程中要求一般人注意保護花瓶顯然是過高的要求,因此,甲的過失侵權行為只是一般過失,而非重大過失或故意,因此,甲也不應賠償花瓶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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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
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二:民通意見
132.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相關法理分析:
不真正無因管理也叫準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務是為管理人自己,而非為他人而管理事務。不真正無因管理不具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即管理人是為自己而管理事務,而不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因而不構成真正無因管理。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不能產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真正無因管理包括三種類型:(1)誤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
1、誤信管理。誤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之事務管理。產生誤信的原因有幾種,不同的原因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系,管理人所承擔的責任亦不同。因本人的過失,或因管理人與本人雙方均有過失或均無過失,使管理人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系,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在現存利益限度內返還不當得利。因管理人的過失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返還其利益,并不以請求返還時現存利益為限,管理人與本人亦可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管理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仍作為自己之事務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于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所賠償損失額的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實際損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計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自己之事務為他人之事務,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誤信,將自己的事務當作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務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會與他人產生法律關系。但管理人將所管理的事務進行處分時,亦可能產生不當得利或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如管理人張某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誤認為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進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將自己的車,誤認為是譚某的,將車歸還給譚某。前者張某與李某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后者王某與譚某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只能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或錯誤等規定解決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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