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除同居關系彩禮如何返還(民法典關于解除同居關系的規定)
已經同居分手了,彩禮能要回來嗎?
??已經同居分手了,彩禮一般是能要回來的。如果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擴展知識
要判斷何為彩禮,首先要明白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后,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于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于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后,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時,男方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后,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解除同居關系時,男方可以向法院主張返還彩禮。
同居分手彩禮怎么退?
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禮。對于同居后打算結婚,并已支付彩禮,最后卻因各種事由而沒有結婚的,對于已經支付的彩禮,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女方應當及時退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面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以上是我的回答 如若能幫到您請給我好評點點贊謝謝
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禮應當全部返還嗎?
您好,一般情況下,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支付彩禮方可以主張返還,但是能否全部返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您可以與對方就彩禮返還事宜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我國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要求返還。根據您提供的信息,雙方曾共同生活過,如果彩禮中包含現金且已經用于共同生活的,這種情形下法院可能對返還數額酌情減少。返還彩禮糾紛中涉及的不同情形較多,返還的主張能否被支持,還與能否就彩禮的范圍與數額提供充分證據等,建議向專業律師咨詢具體情況。
如果您有相關法律需求,歡迎聯系我們。
【關聯法條】
《民法典》
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5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同居分手后彩禮能返還嗎?
同居分手后彩禮能返還,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彩禮不返還:
1.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時間超過兩年的。
2.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育子女的。
3.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彩禮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三、《民法典》關于彩禮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是對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規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五種禁止性規定。分別是:(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家庭暴力;
(五)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行為。
如果當事人做出了這些禁止性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例如:包辦、買賣的婚姻是可撤銷的;重婚是無效婚姻。《民法典》規定不能買賣婚姻更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彩禮是以贈與的形式給女方的,那么就是屬于女方個人財產的,也不屬于其父母親。男女分手只要只要沒有結婚是可以退還彩禮的

民法典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