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女方分手彩禮錢可以要求退還嗎(沒領證結婚分手彩禮女方不承認)
辦了婚禮,但是還沒領證就因感情不和分開了,可以要求對方返回彩禮嗎?
沒有領取結婚證書,按風俗習慣舉辦了婚禮開始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分手的,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至今法院能支持返還多少,還要看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有沒有生育子女、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原因等等。
一、彩禮能返還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院支付彩禮返還的情形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其中后兩種情形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二、彩禮能返還多少?
彩禮糾紛,最好雙方協商解決。兩個年輕人還要面臨新的婚姻生活,雙方鬧得太不像話了,會影響孩子將來擇偶成親的。糾紛難以協商解決的,只能起訴到法院裁決。至于法院會支持返還多少彩禮,還要看雙方有沒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長短、以及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原因等等。
雙方訂婚時間較短,沒有同居生活的,女方應當如數退還。從法院已有判例來看,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總額為70%,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返還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以上述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因男方原因提出解除婚約的,也會相應地減少。
三、彩禮的范圍
彩禮包括哪些?法律對此沒有明確,只能從給付的性質上進行確定。通常情況下認為,男方給付女方的大額現金會被認定“彩禮”,在返還的范圍內。男方給女方家購買的煙酒、給女方購買的衣物首飾、改口費茶水錢等等屬于贈與性質,都不屬于彩禮,不在返還范圍內。
四、誰負責返還彩禮?
彩禮是給誰的?通常情況下認為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如果法院認定彩禮直接給付了女方,并沒有給付準岳父母,法院只能判決女方一人承擔返還責任,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就不能去執行她父母的財產。如果女方將錢揮霍一空,男方拿著勝訴判決也是難以執行到錢的。如何避免彩禮給付中的“坑”,作者曾在其它文章內寫過,有興趣的朋友可作者頭像去查閱。

結婚時沒有領結婚證分手彩禮錢應該返還么?
彩禮的返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那么,同居后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系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愿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未領結婚證分手時能要回彩禮嗎
未 領結婚證 分手時能要回 彩禮 嗎 可以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系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系階段)發生的 彩禮返還 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于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即 同居關系 )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并沒有規定。 依據司法解釋,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 共同財產 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 意外事故 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如果兩人沒有領結婚證,且沒有在一起生活這個彩禮是要退回去的,但是如果兩個人沒有領取 結婚證 但是已經同居了,或者已經有孩子了,那么彩禮是不用退回去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決定。這個跟 離婚 時不一樣的,有很大的區別。
男女未領結婚證分手彩禮該要回嗎?
可以要回來。
一、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禮。
對于同居后打算結婚,并已支付彩禮,最后卻因各種事由而沒有結婚的,對于已經支付的彩禮,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女方應當及時退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沒有領取結婚證,并且彩禮錢是男方借來的,那么女方必須要歸還彩禮錢。如果有孩子的,那么就不需要退還彩禮費,畢竟孩子是需要撫養費的,并且彩禮錢是同居后雙方一起生活用的費用。具體彩禮費退不退還,需要看個人的實際情況。
三、哪些東西不應該算作彩禮
1、戀愛中贈送的禮物
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內涵,所以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但按照通常的觀點,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而男女雙方在談戀愛中相互贈送的禮物只是維系感情的一種方式,還很難說是為了締結婚姻的目的。因此,戀愛中贈送的禮物并不屬于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2、改口費、認親費
親戚朋友贈送禮金如改口費、認親費等,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女方通過自己的行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也不能算作彩禮。
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彩禮,在婚姻關系不成立后要進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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