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物權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基本原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調整范圍】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三條 【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第四條 【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 【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七條 【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八條 【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系】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復制】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十九條 【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種類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自然資源使用權。
3、擔保物權,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擴展資料
由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權,主要有:
1、因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2、因公用征收或沒收而取得物權;
3、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取得所有權;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權;
5、因繼承取得物權;
6、因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物權;
7、孳息的所有權取得。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所有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用益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物權
物權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總則部分,包括:基本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以及對物權的保護。
2、所有權: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3、用益物權:一般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4、擔保物權:一般規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5、占有。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這一原則要求物權的類型、各類物權的內容、效力,以及創設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規定,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
2、公示、公信原則。公示就是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
、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4、維護公共利益與物權之恰當平衡。權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則必然侵入他人的權利領域,釀致侵權責任。
5、一物一權原則。一物就是指的一個完整的、獨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權就是在這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別法優先原則。
物權法廢除了嗎
物權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廢止,而是由民法典來代替所有的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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