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案例(防衛過當案例分析)
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是的。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分別是: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6起案例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
擴展資料
國家對正當防衛制度做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吨笇б庖姟穲猿謫栴}導向,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為正當防衛的“實踐糾偏”提供了指引,對于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
據統計,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其中,2019年不批捕、不起訴的件數和人數兩年之間翻了一番。
參考資料來源:工人日報—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最高檢發布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8歲男童被酒后男子掐脖,爺爺救孫持刀傷人獲刑,這樣判決合理嗎?
在網上有一個關于正當防衛的案例,引起了網友們的關注。案例大概經過,是一名男子酒后掐住一名男童的脖子,爺爺擔心孩子受傷,提刀將其砍傷。老人拒絕賠償,在兩次庭審后被判刑8個月。按照法院的審理,老人屬于防衛過當,已經涉嫌故意傷人。
關于正當防衛的案例,無論是什么事情,進行了怎樣的判決,一般都會有爭議。至于這個案例,很難從事件上去評價。因為當時沒有監控,而醉酒男子身上有傷,所以老人在證據方面很難為自己證明。不過法院兩次的判定,都存在諸多不合理的地方。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 ”
1、案例經過
事情發生在一個村子里,據說兩家曾經發生過土地糾紛。一天男子喝醉酒,帶著女兒去挑釁只有兩個老人和一個孩子的同村人。開始是用石子砸房子,看到孩子就用石子丟孩子,還掐住了對方的脖子。小女孩看情況不對,立馬去告訴了男孩的爺爺。
在勸告下,男子死活不松手,爺爺就拿刀來嚇唬對方。在男子沒有松手意思的情況下,接連砍了三刀。事情發生后,男子只承認自己砸石子的事情,掐脖子拒不承認。而男子的妻子不再當場,直接說挨了一刀,就松手了。沒有攝像頭和旁觀人員,難以確定事實真相。
2、兩次審理
這項案例,經過了兩次審理。一審判定防衛過當,沒有用對等的方式制止男子。據說在一審中,也沒有提到男童脖子被檢查出充血的事情。由此可見,一審有著諸多不合理性,甚至可以說是“偏袒”?!皩Φ鹊姆绞健?,聽起來就讓人覺得荒唐。
二審判定,在砍了一刀后,危險境地已經解除,后續砍人超過了限度。同樣,二審也是不合理的,在沒有絕對證據的情況下,法律要偏向于防衛人。然而法院做出了相反的選擇,這樣的處理結果讓人唏噓。
3、人販子的問題
在網上看到一個關于人販子的問題,大概意思是自己的孩子被搶,要不要打死人販子。這個問題有個假設,是不打死人販子,孩子就會被拐賣。(現實生活沒有這么嚴重)
網友們的回答,大多數是選擇對付人販子。在他們眼里,寧愿自己坐牢,也不能讓孩子受到傷害,更不愿意后悔一輩子。其實關于正當防衛,大家的選擇都是一樣的,且在防衛時肯定是情況危急,根本顧不得那么多。
只能說法律是仁慈的,有些事情不能用法律去評價對錯。當然,現如今的法律,也正在優化防衛過當。很多事情,都在偏向于防衛人。只是世界這么大,難免會出現不如意的地方。

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男子反殺8名行兇者被認定防衛過當一事?
八名殺人犯被認定防衛過當是基于特定的歷史條件作出的判決,放在現在可能就不太合適了。
一、案件經過
這起案件發生于2015年10月,8名上門行兇者1死2傷1輕傷,而反殺者宋某被判輕傷。其后,一審、二審法院均以“防衛過當”為由認定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七年。
在案中,宋某屋內有2個老人2個孩子,而且上門行兇者有全持兇器,在屋內這個密閉空間內,宋某的反殺行為是在由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而引起的特殊防衛,所以,在一審、二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的罪名追究宋某的刑事責任是值得商榷。
二、判決背景
該案發生在2015年,以當年的司法實踐,是存在“誰死傷誰有理 ”的判決案例的,所以,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鼓勵正當防衛。
隨后,到了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糾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從法理層面和司法實踐上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三、最新的防衛過當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防衛過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時間、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綜合考慮雙方的實力對比,根據防衛過當的情節,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識作出判斷。
對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的判斷,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而且要考慮可能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性。防衛者不應苛求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從整體上看,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之間存在懸殊和明顯過激之處,應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分別是什么?
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分別是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6起案例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批典型案例的發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員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司法擔當,更精準地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實現法、理、情有機統一。
此外也回應了社會關切,進一步弘揚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檢察機關提示,公民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還應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解決矛盾、防范侵害,盡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
擴展資料:
據介紹,近年來,傳銷犯罪仍處于多發狀態,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于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于故意殺人罪。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傳銷往往伴隨著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衛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衛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
對于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
參考資料來源:光明網-弘揚正氣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參考資料來源:工人日報-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最高檢發布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的區別的例案
法律分析: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在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條件上卻截然不同。正當防衛必須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例子
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是兩個既有本質區別又有密切聯系的概念,刑法規定了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1,一天晚上,田華從同學家歸來,路過一條偏僻的胡同時,從胡同口處跳出一個持刀青年黃某。黃某把刀逼向田華并讓他交出錢和手表。田華扭頭就跑,結果跑進了死胡同,而黃某持刀緊隨其后,慌亂害怕中,田華拿起墻角的一根木棒。向黃某揮去,黃某應聲倒下。田華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經查驗,黃某已死亡。
問題: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為什么?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田華對正在進行持刀搶劫的黃某采取防衛行為,將之打死,屬于正當防衛。
案例2,王某,女。24歲。張某、女,44歲。被害人王兆寬,平素對其妻張某、女兒王某經常打罵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寬對女兒王某強奸2次。王某被強奸后服藥自殺,經搶救未死。其妻張某也曾被王兆寬打后自殺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寬鉆入王某被窩,意欲強奸,王某不從。王兆寬惟恐其妻發覺,便回自己被窩。早晨4時許,王兆寬又鉆入女兒王某被窩,王某奮力反抗。王兆寬說:“今天不把你禍害了,我都是你養的?!蓖跄炒舐暫艟取埬潮惑@醒后,氣憤地打了王兆寬嘴巴。接著張某按住王兆寬,女兒王某取兩段麻繩將王兆寬的手、腳捆住,并讓其母取來繩子,用繩子將王兆寬勒死。6時許,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問題:對王某、張某應如何定罪處罰?說明理由。
1、王某、張某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寬在對其女兒實施強奸時,王某、張某將王兆寬予以捆綁,屬于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正當防衛。但是,在將王兆寬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況下,王兆寬所實施的不法侵害也隨之結束,王某、張某又對其實施的打擊行為,已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屬于事后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2、王某、張某的行為屬于激憤殺人,情節較輕,應當從寬處罰。同時,二人有自首情節,應當適用犯罪較輕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量刑。
案例3,孫明亮,男,19歲。某晚孫明亮和蔣小平去看電影。見郭鵬祥及郭小平、馬忠全三人糾纏少女陳某、張某。孫明亮和蔣小平上前制止,與郭鵬祥等人發生爭執。蔣小平打了郭鵬祥一拳,郭鵬祥等三人逃跑。孫明亮和蔣小平遂將陳某、張某護送回家。此時郭鵬祥、郭小平、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結伙尋找孫明亮、蔣小平,企圖報復。發現孫明亮、蔣小平,郭鵬祥猛擊蔣小平數拳。蔣小平和孫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鵬祥繼續撲打,孫明亮掏出隨身攜帶彈簧刀照郭鵬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鵬祥當即倒地;孫明亮又持刀空中亂劃了幾下,便與蔣小平乘機脫身。郭鵬祥失血過多,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問題:孫明亮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應否負刑事責任?
孫明亮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不是正當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理由是:
1、孫明亮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郭鵬祥等人拉扯糾纏少女被孫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尋釁滋事,繼續實施不法侵害,孫明亮等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
2、孫明亮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郭鵬樣等人雖然實施了不法侵害,但強度較輕,只是用拳頭毆打,而孫明亮防衛時則使用彈簧刀照郭鵬祥的胸部刺一刀,將其刺死,其防衛的手段、強度都明顯大大超過了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損害結果,屬于防衛過當。
3、本案不適用刑法規定的對于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因為郭鵬樣的侵害行為沒有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屬于比較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
4、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4,被告人由某,女,29歲,農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見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當晚竄入由家,欲行強暴,由某掙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顧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處被刺當場死亡。
問題:由某的行為是否是防衛過當?
本案中,被告人由某,當自己的性權利和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為了自救將承某當場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別防衛權,屬于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依法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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