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民事訴訟管轄案例?
民事訴訟管轄案例?
案例一:甲法院受理一勞動爭議案件,其中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甲法院在未作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的情況下,將案件直接移送到乙法院。而案件中的原告卻主張管轄權異議,不同意案件在乙法院審理。
民法典民事欺詐規定如何賠償案例?
眾多的樓盤相繼推出,其中也存在著購房欺詐現象。針對這種購房欺詐行為《民法典》中規定了相關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接下來結合案例向大家展示遭遇購房欺詐如何維權。
劉春華拿出自己多年的積蓄購買了秋實小區的一套商品房,買房時售樓人員告訴他交房后會建設足球場和健身室,這些設備也被約定于合同之中,這讓運動愛好者的劉春華最終決定購買這套房產。春華盼望的交房日期終于到來,本以為幸福生活就要開始了,不料房子麻煩不斷,先是入住后發現小區公共面積較小,根本沒有建設足球場的空間,健身室也只有幾套啞鈴,敷衍了事。后來又發現直到交房時開發商都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卻在購房合同里稱已經取得房屋預售的許可資質。劉春華對此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騙,房產過戶手續也存在隱患。春華就這些問題向開發商協商反映,對方一再拖延回復,沒有解決的誠意。在律師朋友的建議下,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訴訟,訴求為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房款及其利息,并支付一倍房款的懲罰性賠償。法院審理后查明。開發商在購房合同和宣傳中承諾的設施沒有兌現,作為影響購房人購買房屋的重要因素應被認定為違約行為,而交房時仍然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民法典》的規定,構成根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劉春華最后通過法院審判解除了合同并協商獲得了已付房款一半共20萬元的賠償金。
法院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為《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由此可見,當買房中遇到隱瞞或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已經將房屋抵押給他人時,或隱瞞已經成為拆遷房的事實,應當通過法律手段主張權利,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不要通過非法手段維權。
民事法律關系案例分析:某廠司機開車不慎幢傷某甲,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為此,某廠賠償甲家屬三萬元?
司機和工廠是雇傭關系
雇員致人損害,是職務行為,由雇主承擔責任。
所以司機的侵權行為由單位來賠償。
另外賠償給了親屬,是因為死者已經不是民事主體,而他的親屬因為他的死亡在精神上遭受了痛苦,所以賠償金給他的親屬。
狗咬傷人的民事案例分析?
主體:張三 李四 客體:張三家的大黃狗將李四咬傷 內容:李四的權利義務和張三的權利義務 李四負責舉證被張三家的狗咬的事實 張三舉證免責的事實,也就是李四故意的事實,或者不是自己家狗咬的事實
輕傷民事賠償標準案例?
案例正文
【故意傷害案】被害人輕傷二級,經談判獲賠15萬元
【案情簡述】
2017年5月某日,犯罪嫌疑人王某駕駛機動車行駛拐外時,對車身右側同向騎行的被害人張某擠抹,雙方遂發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用拳頭猛擊被害人張某頭面部,致使張某受傷。經鑒定,張某雙側鼻骨骨折合并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為輕傷二級。
事發后,王某被偵查機關取保候審。被害人張某身體、經濟遭受重大損失,故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審查起訴期間,訴訟代理人積極聯系檢察機關查閱案卷材料,并向檢察機關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王某賠償被害人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經承辦檢察官居中協調,李潛律師以張某訴訟代理人身份與本案被告人王某取得聯系。由于王某未聘請律師,對刑事訴訟程序不甚熟悉。考慮到該情況,律師主動向被告人王某解釋了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此后,王某主動聯系我方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請求被害人諒解。經協商,雙方就賠償諒解事宜達成一致,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張某對王某之行為表示諒解,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并請求司法機關對王某從寬處罰。
本案尚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我方獲賠后表示不再追訴,對案件進展不再繼續關注。
【辦案心得】
針對代理刑事被害人的案件,律師工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請求從重處罰,即追罪;爭取彌補經濟損失,即獲賠。一般而言,這兩個方面是互相矛盾的。因此,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工作的首要任務。但無論當事人的選擇是什么,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仍應以案卷證據、法律規定為基礎進行談判或出庭發表代理意見,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爭取當事人權益的最大化。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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