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有哪些
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的范圍有哪些 (1)只有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而由于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譽、精神或者其他物質關系方面損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 刑事訴訟 進行完畢,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確定之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因被告人對被害人的侮辱、誹謗行為而遭受的 精神損害 進行賠償。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中,一是應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之外(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時,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癥上的費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中,既包括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損失(如在傷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的費用),但這種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體的賠償范圍應根據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3)只有因人身權受到犯罪侵犯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遭受物質損失,被告人并沒有因此占有或者獲取被害人財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殺人、傷害、故意損壞財物等)。對雖因犯罪行為遭受了物質損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而造成損失的案件(如 搶劫 、 盜竊 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按照 刑法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過追繳贓物,責令退賠解決。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或毀壞的,應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贓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和退贓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下列幾種情況的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經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但其違法行為引起了物質損害賠償責任的。 第二,經調解,自訴人同意撤銷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訴部分,但堅持要求賠償請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檢察機關撤回對被告人的 公訴 ,但已查明其行為有物質損害賠償責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負有賠償責任的,由其 遺產繼承 人繼續參與附帶民事訴訟的。 在相應的刑事案件中,相關的受害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可以相關受理審理的人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對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民事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這類案件的影響和傷害,我國的法院也會積極地進行受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分為法院受理的和不予受理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3種:1、被害人因為罪犯的犯罪行為身體受到輕傷害、重傷害,或者自己遭受財產損失,被害人自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被害人因為罪犯的犯罪行為死亡,或者因此導致精神狀況出現異常,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向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3、對于精神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是怎樣的
一、附帶民事 訴訟 的概念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從形式上講,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中進行的一種民事訴訟,那么這種訴訟的性質到底是什么呢?審判實踐中,由于對性質理解的不一,產生了對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同的指導思想,不同的審判程序和結果。 刑訴法 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是怎樣的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法律均限定為物質損失。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財產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法院《附帶民訴規定》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別關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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