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誰)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而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濕濕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如何認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 代理 人是其 監護人 ,通常監護人是其父母,特殊情況由法定的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 訴訟 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 根據《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誰
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他們的監護人,監護人可依法律規定產生。
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直接規定代理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形式訴訟權利的人。法定代表是全權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相當于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

什么和什么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
一、民法典的法定代理人是什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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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人的權利
1、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
2、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
(1)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二級人民法院上訴;
(2)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而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協議監護人等,法定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華律網進行咨詢。
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什么區別?
在對某個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相應地責任分配或者權利的管理時會出現兩個不同稱謂的主體,就是 監護人 和法定 代理 人,但是這兩個主體雖然在行為上都是以幫助未成年人為名義的,但是在本質和職責方面監護人卻有著比法定代理人更大的權利。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什么區別? (一)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 監護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就未成年人來說,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親屬、朋友或者有關單位擔任監護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隨著社會的發展,代理制度及其有關規則逐漸擴展適用于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主要包括:申請行為,如申請國家 專利 ;申報行為,如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訴訟 行為等。這些行為的代理,除適用特別法的有關規定外,一般都可以適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關規則。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是國家基于保護公民及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某些法律行為的制度,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條作了進一步解釋,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見,無論在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訴訟法律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監護人一旦確定,在民事活動或者訴訟活動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即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民事活動或者參加訴訟,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稱謂不同,在范圍上并無區別。 (二)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場合不同,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范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使用。監護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的,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二是 撫養 、照顧、管理、教育被監護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吸毒、賣淫等行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 民事責任 。三是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以及有關訴訟活動等。根據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有關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中,監護人的使用范圍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圍廣。在有關描述、說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在這樣的法律關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監護人”。特別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其意思更為明確,即在訴訟法律關系中,雖然還是監護人,但監護人是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法律稱謂為“法定代理人”。因此,對于“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來說,雖然本質上是同一人,但必須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三) 刑事訴訟法 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適的,但有關的定義不甚準確 根據前文的分析,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這樣不僅能更準確地體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與其他訴訟代理人相區別。從這一意義上說,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與其他訴訟法的規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關主要是補充、解釋訴訟法或者主要是調整訴訟法律關系的司法解釋等文件中,也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監護人”。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對“法定代理人”的定義卻是值得研究的。根據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的范圍是一致的,監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而刑事訴訟法將“法定代理人”定義為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將父母、養父母與監護人并列,給人以父母、養父母不是監護人的感覺,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學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涉及到監護人的條文,統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不妨借鑒這一寫法,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為何使用了“監護人”,筆者初步推斷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家庭保護”一章是其重要內容,條文多,主要是規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照顧、教育、管理等監護職責,因此只能使用“監護人”。如果單單第五十六條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監護人”,將會使整部法律中的術語無法保持一致,也與其他條文顯得不協調。 綜上所述,監護人可以在未成年人行為出錯的時候及時出現保護和擔責以免未成年人的成長出現偏差,但是法定代理人其實就是未成年人因為能力年齡沒到而專門讓有相關權利的人代為執行而更多的是出于一種權利的代理而不是全方面的進行監管。
法定代理人是監護人嗎
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
無論在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訴訟法律關系中,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范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使用。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是國家基于保護公民及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某些法律行為的制度,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民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條作了進一步解釋,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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