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民法典(民法典民間)
急求一道歷史題:拿破侖法典
《法國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于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于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后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于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于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立法原則 這部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①就自由和平等原則來說,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于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后,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于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就所有權原則來說,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征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并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于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③契約自治,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于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于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為什么拿破侖認為《法典》是他最大的光榮???
《拿破侖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民法典,在人類從封建宗法社會走向近代法制社會的進程中,其地位和影響不可低估:
其一、《拿破侖法典》鞏固了法國大革命的成果。其主要內容和思想,從整體上總括了大革命的全部法規,在法律上承認了被大革命完全改變的社會秩序。它以資本主義絕對的私人財產所有制代替了封建人身依附關系和等級制度,把在消滅了封建專制主義之后“剛剛誕生的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譯成了“司法法規的語言”(馬克思語),使資本主義的經濟與社會生活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對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其次,隨著拿破侖戰爭的推進,《拿破侖法典》通過拿破侖的鐵蹄在歐洲其他國家強制實施,法典與革命的思想和精神沖擊了這些國家的封建制度,動搖了它們的封建統治。加上它是系統、完整、規范的成文民法典,對后來其它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發生了巨大的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事實上在今天的亞洲,法國民法典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正如恩格斯指出:“這部革命的法國的法典,直到現在還是包括英國在內的所有其他國家在財產法方面實行改革時所依據的范本。”
再次,《拿破侖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資本主義社會完整的法律體系,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的頒布開了近代民事法典化的先河。
當然,《拿破侖法典》也有其時代的局限性。例如在調解勞資糾紛方面偏聽資本家的證詞,在家庭問題上強調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必須服從等等。但這并不影響法典的進步意義。《拿破侖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中最早的一部系統的成文民法典,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法律”(恩格斯)。
民法總則規定不滿八歲就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嗎?
我國的民法將我國的公民分為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名氏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三類人,除了精神狀態是否正常以外,最重要的劃分標準就是年齡。在原來的法律 法規 當中,我國以十歲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界線。那么,新的《 民法典 》規定不滿八歲就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嗎? 民法總則規定不滿八歲就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 、 民事責任 、 訴訟時效 、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1、明確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民法典》(以下條款皆引用該總則)第十六條:涉及 遺產繼承 、接受贈予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劃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標準。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3、部分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八條第二款: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5、八周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6、例外規定。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以上的內容來看,準確來說應該是我國去年所頒布的第一部民法典,也就是《民法典》規定不滿八歲就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很多時候應該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如果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人和當事人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歲也是可以實施的。
扼要評價 拿破侖法典
拿破侖法典,廣義指拿破侖統治時期制定的五個法典,以羅馬法為主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狹義僅指其中的民法典。法學著作中常使用狹義概念,即1804年之《法國民法典》。
《拿破侖法典》的內容除總則外,共3編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是關于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2編是物法,規定了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第3編是關于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這一編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還規定了債法。
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修改。
《拿破侖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大革命前的法國,沒有統一的民法,南部地區實行的是成文法,北部地區奉行的是習慣法。
1789年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取得革命
勝利的資產階級著手制訂統一的符合自己階級意志的新民法來鞏固勝利成果,并發展資本主義,但是因為種種原因草案四度擬訂都未有成果。
1800年,當時還是執政府第一執政官的拿破侖任命了由第二執政官康巴塞雷斯領導,J.E.M.波塔利斯、F.D.特龍謝、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訥和J.馬爾維爾四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起草《民法典》。次年,委員會完成了全部《民法典》草案,拿破侖親自主持審議,草案經過法國樞密院的仔細審查,還送交各法院廣泛征求意見。
帝國成立后,《法國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在議會最后通過,1807年改稱為《拿破侖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侖法典》。從1870年后,習慣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稱。
《拿破侖法典》幾經修改,至今仍在法國有效。法典規定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廢除封建特權,擺脫教會控制,以及人身自由、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準則。排除封建法規,確立資本主義社會立法規范。這些基本原則充分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確立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立法規范,恩格斯曾稱它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
《拿破侖法典》是資產階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對后來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很大影響。例如,盧森堡和比利時至今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使用,一些法國的前殖民地也在使用這部法典。同時,很多國家在制定本國的民法典時是以這部法典為藍本或是作參考。如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就是以它為藍本制定的,而德國、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國的民法典明顯受到了《拿破侖法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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