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私募,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有風險嗎?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有風險嗎?
這個肯定有風險呀,至少有虧錢的風險。
首先得分清公司是有限合伙還是普通合伙,因為這兩種是完全不一樣的。普通合伙企業是由2個以上普通合伙人設立的企業,這些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的,只要合伙人同意就行,最重要的一點是,普通合伙人是對這個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如果你是中途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進入公司,你對公司的債務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個風險是很大的,企業其他人做了一些事致使企業虧損,你也會遭到債主的追討的。再看有限合伙企業,這個是由若干個普通合伙人和有效合伙人組成的企業,人數不能超過50人,但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同樣,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就必須為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有限合伙人只需要在自己出資的范圍內進行承擔責任,例如公司總出資額是100萬,你的出資是10萬,今年公司炒股虧了200萬,被破產了,你原來的10萬是收不回來了,而且你還要多出10萬來進行彌補虧損,這樣你就可以沒事了。但是如果你是普通合伙人,虧的100萬你都得負責,債主能隨時要求你還錢,直至還完才算完事。
這個是合伙企業最大的風險了,要千萬注意,私募公司風險還是很大的,每年股市不好都有許多私募公司倒閉,還是盡量少投資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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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為何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流?
金融業是people's business,同樣,私募股權投資的核心競爭力是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各要素按貢獻分配的內在要求以及相應人才激勵的市場需求,可以說是催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有限合伙方式主要動力。
從中國市場的一些實踐事例看,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出資、分配、治理安排通常采用如下方式:
GP通常承諾提供基金不低于一定比例,如1%的投資金額,同時GP每年收取基金一定的資產管理費,一般是所管理資產規模的一定比例,如1-2%,用于公司的日常運營;
LP通常承諾提供不高于基金一定比例,如99%的投資金額,同時要求一個最低收益的保障(即最低資本預期收益率,目前市場上一般是6-8%),超過這一收益率以外的基金回報,LP往往約定有權獲得其中的一定比例,如80%,GP獲得其中的另外部分,如20% 。GP不承諾基金的任何收益,不對基金的虧損負責。
GP通常由在投資方面具有專長的機構擔任,負責基金的日常運作,并承擔無限責任;LP不插手基金的任何投資決策,將資金委托GP管理,并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與公司制相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利,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了激勵GP,根據行業慣例,通常會給予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如20%,的投資超額利潤分成,而只要求管理人(或公司)投入較小比例,如1%,的基金份額。
公司制假設公司可以“永續經營”,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是每一只基金在發起時都設定了存續期(目前通常是10 年左右),給投資人更靈活的投資期限配置空間。
公司制有注冊資本和繳付期的規定,公司成立后一段時期內需繳足注冊資本金。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基金通常采用“承諾出資”制,也即只有在確定投資某一個項目時,基金管理人會通知所有的有限合伙人按承諾認繳基金份額和項目總投資額計算并交付資金,由基金管理人集合資金后進行投資。 由于任何資金都是有成本的(例如機會成本), 有限合伙制下的“承諾出資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了資金成本。
有限合伙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有限合伙人來說,具有承擔有限責任又避免雙重納稅的優勢是其他組織形式無法比擬的。
從上述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比較可以看出,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GP和LP是專長和資金的合作,GP出的是人力資本,這也是投資活動中最重要的要素,主導投資活動,并承擔無限責任以及收益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權,LP出的是資金,讓渡投資活動的主導權以及收益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權。GP和LP是一種基于信任的受托關系。這種權力和收益按投資能力和出資大小雙維度考量進行的配置,很好地契合和投資行業的特點,解決了出錢與出力的和諧統一,極大地促進了基金的發展。
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實現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管理權的合理分配和制衡,科學的治理結構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進而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同時有限合伙制賦予LP更靈活地配置資本,提高資本利用效率以及避免雙重稅收等優勢,從而導致有限合伙制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理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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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投入占有限合伙資金的90%以上,很多情況下為99%,普通合伙人僅需出資10%內的資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合伙事務一般由普通合伙人執行,但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將合伙事務委托第三方機構執行。目前,由于我國對于外資參與設立合伙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伙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并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伙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伙人將合伙事務委托第三方機構執行,應當遵照《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但在《合同法》環境下,委托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之處:其一,委托關系可隨時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是,如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過錯的的情況下,才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這與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相比,責任較輕,約束不夠。
什么是民間經營合伙私募經濟?
民間經營合伙私募經濟是一種無產品的純資金滾動增值的方式,是一種民間經濟重新組合再分配的模式,通過這種模式把少量的資金集中運動起來變成現實中的巨額財富,真正達到打造中國貴族世家,達到民富國強,國態民安、安定團結、共創和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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