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強迫自證有罪(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與沉默權)
最高法量刑證據存疑時 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有罪是什么意思?
法制晚報訊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正式發布,該《意見》要求,對刑事案件中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以及收集物證、書證程序不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此外,嚴格落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要求。
偵查人員出庭說明證據合法性不得用書面替代
《意見》規定,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重視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審查。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像為準。對于法律規定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案件,公訴人沒有提供訊問錄音錄像,或者訊問錄音錄像存在選擇性錄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意見》明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不得以偵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替代偵查人員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偵查人員不能出庭說明情況,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意見》還規定,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與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與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根本轉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表示,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是刑事訴訟的基石性原則,是對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統一適用的要求。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要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訴訟原則,重視實物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實現辦案模式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根本轉變。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不能直接將起訴指控的事實認定為案件事實,也不能忽視案件事實證據存在的問題勉強作出裁判。
堅持程序公正原則。堅守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錯案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要秉持客觀公正,確保審判階段控辯平等對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審判階段的各項訴訟權利。為維護庭審的終局性、權威性,要切實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和做法,自覺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判案件。要完善庭前準備和法庭審理程序,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要求
戴長林稱,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實踐表明,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對案件審判要更加重視審查取證活動的合法性,更加嚴格落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審判過程中,要以更高的標準依法認定、堅決排除各類非法證據;要嚴格規范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規則,依法處理證據合法性爭議。
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為有效防范冤假錯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實改變只強調懲治犯罪而忽視保障人權的觀念和做法,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堅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人民法院要堅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對于審判活動受到不當干擾等情形,應當依照中央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不得因輿論炒作、上訪鬧訪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戴長林介紹,完善庭前會議程序。法律對庭前準備程序的規定較為原則,為強化庭審準備工作,提高庭審的質量和效率,有必要細化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庭前會議的基本規程,對庭前會議的主要內容和效力等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有助于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預期功能。需要強調的是,庭前會議是庭審準備程序,通常不公開進行,具體方式較為靈活,主要以保障法庭集中高效審理為宗旨,并不解決罪行有無、量刑輕重等實質性問題,因此,盡管強調完善庭前會議程序,但不能弱化法庭審理,更不能以庭前會議替代法庭審理。
完善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銜接機制。庭前會議是審判活動的重要準備環節,但由于不公開進行,為確保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庭前會議的基本情況,法庭應當在庭審開始時,首先說明庭前會議的準備情況。《實施意見》要求,在法庭調查開始前,法庭應當宣布庭前會議的主要內容,實現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順利銜接。
規范撤回起訴程序。為將審判程序防范冤假錯案的關口前移,避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輕易進入審判程序,對不符合開庭審判要求的案件,有必要進行相應的分流處理。《實施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 庭前會議中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后,對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撤回起訴。為確保法庭審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對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建議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不準許撤回起訴。
明確證明標準的具體要求。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準確懲治犯罪、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依法認定的疑罪案件,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不得違心下判;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對案件中一般的細枝末節問題和不影響定罪事實的疑點,不得輕率適用疑罪從無原則。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關于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法律規定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不得強迫自證有罪是怎么回事?
最高法等五部門于今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自立案至庭審多層程序、多個角度制定新規,以杜絕非法證據的獲取,防范冤假錯案的產生。
最高人民法院一級高級法官戴長林指出,明確偵查取證的程序規范,是依法認定非法證據、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在要求。同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目的并不單純在于排除非法證據,更重要的是推動完善偵查取證程序,從源頭上防范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行為發生。
《規定》中明確要求,嚴禁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通過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通過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或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皆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規定》要求偵查程序中,偵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偵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送看守所羈押,若無特殊客觀原因,則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并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規定》還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筆錄明確了具體規范,要求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規定》還重點強調應當對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身體檢查。并對有傷或者身體異常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拍照或錄像,分別由送押人員、犯罪嫌疑人說明原因,并在體檢記錄中寫明。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認為,《規定》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口供的排除問題作出了突破性的規定,將現行刑訴法規定的“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細化為三種情形:
其一,“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毆打”是赤裸裸的暴力,應當排除沒有問題。但“違法使用戒具”和“變相肉刑”是否應當排除是有不同意見的。新規定將其明確列入排除范圍顯然是一種突破。
其二,“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證據也納入到非法證據排除范圍,應該說這是更大的突破。據了解,目前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已經比較少見,比較多的是此種制造精神痛苦的方式獲取口供,將其依法排除意義重大。
其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這種方式過去在司法實踐中不乏其例,但并未引起足夠重視。有了這一規定,要求排除依據充分。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是怎么回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辦案機關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該規定共計42條,第一部分“一般規定”立足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和規定,結合改革要求和實踐需要,對有關問題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
規定指出,辦案機關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規定提出,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規定要求,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在偵查階段,嚴格規范訊問地點,完善訊問錄音錄像制度,完善訊問筆錄制作要求,嚴格規范看守所提訊登記和收押體檢制度,并明確了偵查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
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強調訊問時的權利告知,人民檢察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排除非法證據,明確對非法證據以及案件的處理;辯護方面,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同時有獲取有關證據材料的訴訟權利;在審判階段,明確了程序啟動,庭前會議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爭議的處理以及庭審階段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爭議的處理,二審階段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結論的救濟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認為這次的《規定》無論從非法證據的范圍、程序,都對原有規定進行細化,具有可操作性。表明我國對司法公正、對司法的人權保障高度重視,進一步規范偵查、起訴和審判環節中采取刑訊逼供、毆打、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手段獲取證據,防止冤假錯案,使我國的刑事訴訟進一步走向規范。
據悉,該《規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法制更加健全了,凡事都重證據而輕口供,以事實為依據,這樣就會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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