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一共分為幾級(工傷鑒定傷殘等級標準)
傷殘鑒定標準等級劃分詳細
傷殘鑒定等級的標準是看傷殘的情況。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而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而對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傷殘一共分幾級
傷殘鑒定分為十個等級。
傷殘鑒定分為十個等級,分別是:一級傷殘,二級傷殘,三級傷殘、四級傷殘、五級傷殘、六級傷殘、七級傷殘、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中的傷殘等級總共可分為十級,其中一級是最重的。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勞動障礙程度等來判定,具體可分為一級傷殘到十級傷殘。
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以上就是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一共分為幾級
傷殘等級一共十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康復的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和補貼、獎金,與上班同樣),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勞動傷殘分為幾個等級?
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一共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
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級工傷或職業病;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極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如下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1、《工傷認定書》(或單位開具的工傷證明);
2、身份證原件;
3、相關的工傷診斷資料(包括: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X光、CT等檢驗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相關資料后,開具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交申請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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