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干什么的)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履行職責有哪些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履行職責具體如下:(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三)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勞動仲裁委員會屬于哪個部門管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政府職能機構,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處理機構。各地的民商事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仲裁法由市一級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的獨立仲裁機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什么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勞動仲裁機構和仲裁委員會有什么區別?
仲裁委員會和勞動仲裁機構的區別: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勞動爭議仲裁院是勞動局下屬事業單位。2、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其他民事糾紛的機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2、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3、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如何
勞動仲裁委員會,是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機構,一般由縣級以上政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代管。其具體辦事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是全額撥款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其職能是受理、調解;裁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系、工資保險、工傷賠償、辭退補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是不收費的。其正式工作人員屬事業編制性質,由財政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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