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定監護人一般指哪些(民法典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法定監護人指的是誰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
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其中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的監護內容包括哪些?
小孩活潑好動,父母要在平時細心的照顧,保障其不受到人身傷害。我國法律規定了父母是孩子的 法定監護人 ,一直到孩子成年后,才不用監護。那么, 法定監護人的監護內容 包括哪些? 監護人 要確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順利入學、成長等,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法定監護人的監護內容包括哪些?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于那些未經批準,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采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二、法定監護人包括哪些?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系和組織關系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后者。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 (4)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 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綜上所述,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監護人的監護內容包括監管孩子的日常行為,照顧其生活,按時讓孩子接受教育等。父母一旦去世,孩子還小的,爺爺奶奶也可以充當監護人,另外,街道辦或者居委會也可以履行監護義務,保障孩子健康成長。
法定監護人民法典
法定代理人,主要指的是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代理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并且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而法定監護人,指的是對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人身、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法定監護人對應的是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對應的是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并代其進行訴訟的人。
在有關描述、說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新民法總則法定監護人有哪些人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 《民法典》 法定監護人 有哪些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 監護人 :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哪些請看下監護人會被撤銷資格?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三、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 訴訟 ;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需要承擔 民事責任 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只有前一順位的監護人沒有民事能力,或者出現沒有其他不能擔任監護人的情形時,才會由后一順位的監護人擔任。監護人在行使監護行為使,需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進行。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有一個小節專門講了監護,其中規定了法定監護人的人選范圍、監護責任及撤銷情形等。像未成年人的話,父母是第一順序監護人,父母雙雙去世的,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等都可以當法定監護人。雖然孩子沒有完全民事能力,但是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時候還是應該尊重其意愿。

未成年的監護人有哪些?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確認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上條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民法典規定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怎么確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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