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收養法是哪一年實施的)
收養法2022年新規定
關于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收養,《收養法》第7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
(三)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
關于孤兒和殘疾兒童的收養,《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關于繼子女的收養,《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
(二)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
(三)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
(四)收養1名子女的限制。
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條件有那些?
(一)該未成年人是孤兒。我國 收養法 所稱的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該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該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 撫養 的子女。 收養 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養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限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收養孤兒 、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收養法是什么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 解除收養關系 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 監護人 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 身份證 ;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 結婚 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 法規 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第十一條 為收養關系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并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 收養孩子 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收養,還必須要有醫生開的診斷書,確保是沒有生育的能力才可以,而被收養的人必須是未成年兒童,所以,如果想要收養一個孩子就一定要了解收養法是怎么樣的,在收養的過程中,還必須要到相關的部門去登記,這樣才算是合法的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周歲。第七條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第十五條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第十六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第十七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第十八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九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第二十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并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公證證明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一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第二十二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三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第二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第四章 收養關系的解除第二十五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1、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是:
2、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
3、二、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4、三、平等自愿的原則;
5、四、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6、五、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
7、【法律依據】
8、根據《收養法》
9、第二條,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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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的基本內容
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我國收養法在總則部分規定了收養的五項基本原則。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許多規定體現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比如:收養法在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方面,將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列為被收養的對象: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為了保證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還特別規定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同時,嚴禁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收養關系涉及到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被收養人一般應為不滿14周歲的處于特殊生活狀態下的未成年人;收養人一般需年滿30周歲,無子女,并且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3、平等自愿的原則
收養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收養關系也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原則。平等自愿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與送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收養行為不僅關系著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直接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從維護社會公德的立場,對收養子女的行為加以必要的制約。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
我國收養法特別規定,收養人一般應為無子女者。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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