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教(民法典教案小學)
民法典關于宗教信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民法典教唆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教唆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中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依法追究教唆人的連帶責任。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監護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新規對教育的影響
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既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更為維護人民權益織密防護網。
民法典對教育、學校的特殊保護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具有連續性,民法典新增的條文主要體現為學校作為法定組織有申請撤銷監護權、學校采取措施防止性騷擾、文體活動風險自擔及例外等。民法典中涉及教育的條文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類屬家庭的法定教育及賠償職責。
民法典這類規定包括,父母、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夫妻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第二類規定教育設施的種類,規定教育設施不得抵押。
民法典第260條規定,涉及集體所有的教育設施屬于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第399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不得抵押。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都要遵守教育法及民法典規定,增強教育設施不得抵押的觀念,維護學校教育設施的公益性質。民辦學校仍具有公益性質,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包括民辦學校設施抵押與當地不動產中心的溝通和銜接,防范因學校經營行為可能對正常教學造成的不當影響。
民法典有關教師的內容
(1)建議權,即教師有權對于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革新意見。并通過校務會議、教務會議、輔導會議等來實現。(2)報酬權,即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恤、保險等權益及保障。(3)進修權,即教師有權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校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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