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流質(民法典流質契約)
流質條款是什么意思
“流質條款”,是通常對直接流轉抵押物的條款的俗稱說法,指的是債務人在擔保時事先約定,“在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
實際上“流質條款”僅指的質押層面的合同,針對的是質押物。嚴格上,從擔保類別區分為抵押和質押,“流質條款類”的合同,包括流抵押合同和流質押合同(流質合同)。禁止流質契約的意思主要是:當事人不得在質權合同中約定出質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到期債務的,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于質權人所有,即使當事人認為質物與債權價值相當,也不允許訂立如此內容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民法典對流質契約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中對流質契約的規定為質權人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與質押人約定債務期限屆滿之后對質押財產歸質權人所有的,質權人只能對質押財產進行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流質條款在民法典第幾條
法律解析:
一、概念區別:流質條款指當事人之間關于 債務人 屆期不履行 債務 時、 債權人 (即 抵押權 人)有權直接取得 抵押 財產所有權的約定內容為約定擔保。 留置權 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標的物區別。留置物必須與主債務有關聯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財產。而流質條款不受此限制。 三、行使的條件區別。留置權行使條件:須債權人依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的實現受催告期的限制,流質條款行使沒有這種約束。 四、消滅的原因區別。留置權人一旦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消滅,流質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并不當然導致 質押 的消滅。 《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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