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女婿(民法典女婿不用贍養丈人)
新民法典關于女婿贍養的內容
《民法典》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和孫子女在一定情況下有贍養祖父母和祖父母的義務,兒媳不是其父母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女婿不是其父母財產的合法繼承人。
《民法典》關于贍養老人的規定是父母贍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主要負責父母的贍養費,或者作為無條件的贍養義務,具體的贍養費,如果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
民法典新規,女婿不贍養岳父母不違法,你的看法是什么?
雖然《民法典 》新規定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但是作為女兒是具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所以女兒贍養父母的費用需要從夫妻共同的財產當中去出,自然女婿就有了輔助贍養的義務。
根據我國的最新《民法典 》 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女婿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很多人認為作為女婿,就可以對岳父母不管了。其實不是這樣的,雖然女婿沒有義務贍養岳父母,但是作為自己的妻子還是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既然已經結為夫妻,那么婚后的家庭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擁有。如果女兒需要贍養父母,那么必然從夫妻的共同財產中拿出錢來,不可能自己一個人承擔。從這個方面來說,雖然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但是作為女婿還是有一定的輔助義務。
對于法律的這項規定,可能是考慮社會的現實情況做出的。一般女兒出嫁以后,父母會把財產留給自己的兒子,作為女婿一般不會分到什么財產。所以,如果規定女婿必須贍養岳父母,可能會產生很多的家庭矛盾,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既然規定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那么作為岳父母也會考慮女兒的實際情況,不會讓女兒分擔過多的義務。或許在財產的分配問題上,會給女兒一部分財產,讓女兒樂意贍養自己。作為女婿來說,自然感到高興,也會支持妻子的義務。
當然了,岳父母也是自己的親人,畢竟是妻子的父母。在岳父母的贍養問題上,作為女婿還是要分擔一部分義務。因為即使自己不愿意承擔贍養的義務,但是妻子依然需要贍養岳父母。再者自己和妻子作為夫妻,擁有共同的財產,贍養岳父母的費用還是需要夫妻承擔。與其拒絕承擔義務,不如支持妻子的義務。這樣不僅可以促進家庭的和睦,也是基于一種社會道德的責任。

民法典規定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那么獨生女如何才能盡孝呢?
對于獨生女來說,每個月必須要給自己的父母超過1000塊錢的生活費,這這樣才能夠讓自己的父母過上更好的生活,對于女婿來說也必須要支持自己的媳婦這么去做,因為每一個人都必須要贍養自己的父母的。
三民法典規定女婿沒有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那么獨生女作為唯一的兒女,肯定是需要贍養自己的父母的。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女婿會和自己的媳婦一起贍養自己的岳父和岳母的,這已經涉及到了道德方面的問題,所以沒有人會違背道德而去放棄贍養父母的。
獨生女是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的。
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雖然我們國家的過去一段時間之內實行了計劃生育,但是獨生子女是有贍養自己父母的責任和義務的。對于獨生女來說,生活壓力更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必須要照顧自己的家庭,另外一方面必須要贍養自己的父母。
兩個人在生活當中已經成為了共同體。
對于獨生女來說,既然已經嫁人了,那么兩個人在生活當中必須要共同扶持的,而且兩個人在生活當中已經成為了共同體。民法典規定女婿沒有這樣的責任和義務,那么女婿和自己的老婆也必須要每個月給一定的生活費用,才能夠顯示出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每個月給一定的生活費用是非常必要的。
對于自己的父母來說,在年齡比較大的情況之下已經沒有了任何收入來源,而且在父母年齡比較大的時候也已經沒有了動手能力,所以作為女兒每個月給一定的生活費用是非常必要的,每個月至少要給1000塊錢的生活費用,才能夠夠兩個人一起生活的。在行動不便的情況之下,必須要見到自己的事業編,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盡孝。
現在的獨生子女的生活壓力確實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必須要照顧自己的孩子的生活,另外一方面也必須要照顧自己的老人的生活,所以資金方面和時間的壓力都是比較大的。無論女兒有沒有嫁人,都必須要贍養自己的父母的,女婿也必須要進行支持。
2021年《民法典》已生效,女婿可拒絕贍養岳父母,生女兒該咋辦?
父母親與子女之間法律義務,僅限于父母親撫育本人所生的未成年兒女,已成年的子女奉養親生父母親。在《民法典》的法律規則中,的確沒有規則女婿、兒媳奉養對方父母直接義務。但在《老年人權益保證法》中,兒女的配偶必需依法輔佐兒女實行奉養義務。即奉養義務是間接的,附屬于兒子和女兒的主要奉養義務。因而,只要女兒安康地活著,女婿就無權或者不得回絕輔佐其妻子奉養岳父母。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理想生活中,夫妻雙方的利益總體上是分歧的,互相之間都有扶養的義務,對對方的父母親身然也承當了一定的奉養義務。這才是兒媳對公公、婆婆,女婿對岳父、岳母承當義務的正確了解。
自然,當夫婦中一方因各種緣由逝世之后,其父母親永遠地失去了兒子/女兒;相應地,兒子/女兒也永遠地失去了妻子/丈夫,夫婦之間的婚姻關系從此不復存在,成了獨身人,這對已是老年人的父母親和存世的一方當然都是悲劇。假如僅有一個獨生女兒,老年人從此完整失去了其獨一的法定奉養人。在此狀況下,女兒的死亡,很自然就徹底地割斷了女婿與岳父、岳母之間間接的奉養義務,老年人從此完整沒有了法定奉養人,從此無依無靠。毫無疑問:只能寄望于社會的關愛了。假如女婿不念夫婦感情,不愿意繼續奉養其岳父、岳母,在法律意義上肯定沒有任何不妥。但在理想生活中這種狀況比擬少見。
總之一句話:女婿沒有回絕輔佐妻子奉養其岳父母的權益,這是肯定的。只要當妻子極為不幸地逝世了,女婿的輔佐奉養義務才徹底消逝了。理想生活中,如女婿念夫妻一場愿意繼續奉養岳父母,或者外孫、外孫女己長大成人,有擔負才能,并繼續依法實行奉養外公、外婆,那當然就更好了。
說到底,生男生女不可能由人控制,也都是人生一場,為此類事情焦急,純屬自尋懊惱。現代社會,一定水平上生女兒更為牢靠,人人口中的小棉襖嘛,女婿其實只是悉聽女兒指揮、調遣的苦力,人常說的一個女婿半個兒嘛,還是放寬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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