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結構(民法典結構框架)
民法典體系結構是什么
1.民法典體系包含了總則篇、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2.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源于現實生活之中。現有民法典的體系結構基本可分為兩種:一是法國民法典的“人——物”對應結構;二是德國民法典的“總——分”對應結構,這兩種結構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我國民法典的結構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位、以權利為中心、以責任為手段的思想,以此設計的民法典實行三編制:第一編人法,第二編權利法,第三編侵權行為法。這一結構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國民法典結構具有一定的原創性。
民法典的制定過程,實際上是一國的民事法律體系化的過程。在沒有民法典的國家中,并不意味著沒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現實中的實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組合在一起的外殼。要將這些雜亂存在的實在法組合在一起,就得為其提供一個體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這個體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諧共存,這就是民法典的體系結構。有了以一定結構構成的體系,各種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個歸屬。因此,體系結構的設計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什么構成
一、民法典由哪些部分構成(《民法典》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由:第一編總則、第二編 物權、第三編 合同、第四編 人格權、第五編 家庭婚姻、第六編 繼承、第七編 侵權責任構成。
第一編物 權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四章所有權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十章 用益物權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十四章 居住 權
第十五章地役 權
第十六章擔保物權一般規定第十七章 抵押 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 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 權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二編合 同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六章 承攬合同
第十七章建設工程合同第十八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 客運合同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第十九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第二十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四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第二十七章 無因管理第二十八章 不當得利
第三編人格 權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肖像權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第四編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 二 章 結 婚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夫妻關系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第四章 離 婚
第五 章 收 養
第一節收養關系的成立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第五編 繼 承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六編侵權責任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 責任承擔
第三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二、民法總則誕生,民法典時代即將到來
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任務。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立法機關目前考慮分編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民法總則就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規定,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礎。
民法總則傳承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等;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總則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進一步明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
民法總則通過后,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民法總則通過后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民法總則表決通過,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第一步已經完成。第二步將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的主要結構及其歷史地位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侖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稱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的產物,雖然其中仍留有若干舊思想的殘余,但終究是革命思想的體現。這種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權思想。法典雖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這方面,法典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卻在經濟方面較為徹底地做到了這一點.法國民法典是"人權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體現。我們如果把依照這個民法典構筑的社會與革命前的社會(封建社會)對比一下,就會看到法國民法典的思想意義——它摧毀了舊社會,開創了一個新社會。當然,這個新社會是資本主義社會,那個時代,它是人類文化的頂峰。在封建社會中,"人"受著各種各樣的束縛,受著各種力量的壓迫,既沒有意思自由也沒有行動上的自由,法國人分為各種階層,沒有平等可言。但在民法典的規定下,所有的法國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總之,法國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縛"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就是在今天,法國民法典的這種精神仍對我們有啟示作用、指導作用,我們仍可從這方面去學習它。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了“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這樣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則: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可以被概括為: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中國民法典體系結構
中國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點是其獨特的七編制結構: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這是一個極富原創性的新體系。眾所周知,傳統的民法典體系,以法國式的三編制(人-財產-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和德國式的五編制(總則-債法-物權-家庭-繼承)為代表。相對于這些傳統的民法典模式,中國民法典新增了單獨的合同編、人格權編以及侵權編;這些都是中國民法典的重要創新。
在上述新增各編中,最為引人注目的無疑是人格權編。作為中國民法典的獨創,人格權編以全新的形象“閃亮登場”,濃墨重彩地為中國民法典涂上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新時代特色。這由此成為中國民法典最為重要的結構和內容創新。
從形式來說,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這是對民法典體系與結構的重大發展;而從內容來說,在民法典中將人格權提升到獨立一編的地位,彌補了傳統民法典分則中只有財產權而無人格權、“重物輕人”的缺陷,實現了“人物并重”。從實質層面來說,民法典設置人格權編是在科技革命時代對人文主義的鮮明弘揚,是民法典時代特色最為重要的表彰;而以民法典的正式通過和頒行為標志,中國自此邁入人格權保護的歷史新時代。
我國的人格權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則,該法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專設“人身權”一節。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名譽權保護、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格物保護等制度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列舉了法律所保護的部分人格權。作為民法典編纂“兩步走”戰略的“第一步”,2017年民法總則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作為一般人格權,列舉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個人信息保護等具體人格權。而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使得人格權立法迎來歷史性契機,報告明確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人格權”一詞首次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這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既是對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舉措。
正是基于對“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這一重大指示的貫徹落實,201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審議的民法典一審稿中第四編即為人格權編。這充分顯示了民法典設置人格權編是黨中央基于“問題導向”所作出的重大“頂層設計”,致力于解決我國現階段民事法律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這完全符合民法典編纂對現行法律進行“系統整合、修改完善”的立法目標。民法典設置獨立的人格權編是對民法典體系的重大發展。這一創新的價值在于:以“編”這一具有最大包容度的框架,為人格權未來的發展留下充分的余地,從而確保人格權制度的高度開放性。如果未來的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必須納入新的人格權類型,民法典完全可以在人格權編之下增設新的章節和條款,對社會生活的變化及時作出充分的立法回應。
中國民法典在體系結構上的另一個重大變革是未設立債法編,而是將其分解為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這一立法技術的選擇的原因在于:債法中的大部分內容與合同法總則的內容存在重復,如多數人之債、債的效力、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讓、債的消滅等。事實上,債法的這些制度都是來自于合同法,也主要適用于合同法。這就解釋了晚近的一些合同法示范法(如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等)其實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了債法總則功能的原因。由此,中國民法典最終不設債法總則,而以合同編通則代行債法總則的功能。同時,在合同編通則中規定,對于非合同之債,如無相關規定可適用合同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如侵權之債不適用可預見性、抵銷等規則)。另外,對于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借鑒法國法等比較法上的經驗,歸入“準合同”這一分編,突出了它們與合同之間所存在的邏輯聯系。事實上,可以將二者擬制為合同之債,譬如,無因管理可擬制為獲得授權后的委托管理合同,而不當得利則可以擬制為取得他人財產具有合同依據;因此,二者在法律后果上與合同具有天然的類似性,這就解釋了將其定性為“準合同”的原因。
中國民法典不設立債編的另一個邏輯后果,是設立了獨立的侵權責任編。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存在本質性差異;這種合意之債與法定之債的二元格局是大陸法系債法理論的基礎。因此,在不設立債編的前提下,合同與侵權必然分別獨立成編。還值得注意的一個重大變化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將侵權責任法第二章的名稱從“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修改為“損害賠償”。這意味著民法典實現了從“侵權責任”到“損害賠償之債”的重大轉變。這標志著侵權責任將回歸損害賠償的本來屬性,集中圍繞這一責任形式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展開。而對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的“防御性請求權”(或稱絕對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民法典將其剝離給各相應的絕對權分編。譬如,民法典在物權編規定了物上請求權,在人格權編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這就使得民法典有效實現了侵權責任編與人格權編的邏輯分離,使得二者各自回歸其本來的功能,而不至于出現功能和適用上的重疊混淆,確保了民法典體系的完整與統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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