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登記制度)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商品房預售制度: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預售房產的開發商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的行為屬于違法,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在起訴前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特征
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作為商品房項目建設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準的一些社會福利性房屋,或社會保障性、社會救濟性質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單位內部自建的集資房或城市居民自購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會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類房屋具有明顯的社會化、商品化和公開銷售的特征。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什么?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的法規。符合要求條件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可以依據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預先將房屋出售給承購人。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關于預售房的規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以上內容參考?廣東省政府——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2020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式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承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七條開發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一)開發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二)建設項目的投資立項、規劃、用地和施工等批準文件或證件;(三)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的證明材料;(五)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六)需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同時提交允許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件。第八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到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后,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需向境外預售的,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注明外銷比例。第九條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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