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辦法(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計算怎么賠償)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怎么賠償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方式是造成一般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造成他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及致殘前所扶養的不具有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基本生活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應如何賠償?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賠償主要分以下三個層次。
(一)一般賠償
1、醫療費。
包括醫治人身損害所支付的掛號費(現為:醫事服務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和其他醫療費用。
醫療費包括已經發生的費用和將來確定要發生的費用,尤其是后續治療費和康復費用。
醫療費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未經醫療單位批準擅自轉院治療的費用或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賠償。
2、護理費。
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是否需要專人護理,應根據醫生出具的批準專人護理證明。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交通費。
因治療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費用。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營養費。
指必要的營養補充所需要的費用。
要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誤工費。
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康復必須修養,耽誤工作而減少的收入。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例如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二)造成殘疾的損害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殘疾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項目外,侵權人還應賠償殘疾者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外,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及賠償方式?
(一)人身損害一般賠償范圍 1、醫療費(A、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B、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A、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B、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C、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D、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A、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期限確定。B、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C、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D、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E、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F、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應有正式票據,并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賠償,住宿費標準一般地區每天40元,經濟特區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7、必要的營養費(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 (二)因傷致殘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1、殘疾賠償金(A、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B、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C、能證明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高于受訴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A、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B、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被扶養人生活費(A、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B、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C、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死亡的: (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第一項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喪葬費(按受訴法院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依前款規定辦) 3、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A、按法院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二十年。六十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歲以上按五年計算。B、能證明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高于受訴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可參照一般傷害賠償標準)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11項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精神損害扶慰金,按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死亡的,賠償年限不超6年,殘疾的,不超過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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