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贈與合同是什么
贈與合同 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轉移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的特征有: (1)贈與合同以贈與人將其財產給予受贈人所有為內容,贈與的結果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這是贈與合同與 買賣合同 、互易合同的相同點,也是它與借用合同的重要區別。 (2)贈與合同中僅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擔任何義務。即使是附條件的贈與,受贈人履行所附的條件也不是贈與人履行義務的對價,不是向贈與人為給付的履行行為,所以,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受贈人取得贈與標的物不需付任何代價,因此,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受贈人是純粹的受益人,所以,即使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單獨地接受贈與,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而主張贈與無效。 《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6868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6868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什么叫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定義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雙方據此而訂立的合同。且贈與在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經過公證,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的贈與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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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贈與合同?
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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