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解讀(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刑法的最新法律傳遞:律師解讀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它主要規定什么是犯罪和怎么處罰。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頒布的,后來通過一個決定和九個修正案,對它進行修改、補充。第九修正案于2015年8月31日通過,即將于1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有哪些特點呢?本律師認為成功的地方可圈可點,但也有個別地方值得商榷。
第一、本次修改反映出我國刑法的犯罪理論、刑罰理論基本成熟。
(一)一百多條的總則部分只修改了4處(刑八修改了19處之多),而且這4處的修改僅僅是枝頭末節的增補和改動,并沒有改變理論框架。具體是,刑罰理論部分改了3處,刑罰的具體運用部分增加臘陵蘆1款,而犯罪理論部分一字未動。
刑罰理論的3處改動是:增加了一種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第三十七條之一的職業限制);細化了罰金的執行措施規定(第五十三條);修改了第五十條中死刑緩輪帶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后果。
其實第五十條中的“故意犯罪”本來就不應該解釋為所有的故意犯罪,否則就過于嚴苛和死板了?,F在將“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改為“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意思就更加清楚了: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經核準后執行死刑,其余的重新進行死刑緩期考驗。
(二)分則絕大部分章節惜墨如金。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當中,修改的非常少,取消了三個罪的死刑,增加了一個罪的罰金刑,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修改1處,第六章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修改1處,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修改1處,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變動2處,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改動2處。而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六章的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九章瀆職罪,均一字未改。
重點修改的地方集中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妨害司法罪和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二、本次修改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繼續發力加強對生命權的保障。
我國憲法有保障和尊重人權的要求,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權是最重要的人權。儒家傳統文化的核心是個“仁”字,這個字最粗淺的意思就是把人當人,如果把人消滅,何談仁心?
我國刑法繼刑八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之后,本次修改減少了9個罪名的死刑刑罰,具體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和戰時造謠惑眾罪。
逐漸減少死刑刑罰,對于加強公民生命權的保障具有積極意義,也突出的體現出中央的治國理念。目前,新刑法仍有46個罪名存在死刑刑罰,距離徹底消滅死刑的道路還很長。
第三、本次修改增加了不少財產刑,對犯罪行為加大了經濟處罰力度。
刑九不僅在第五十三條詳細規定了罰金刑的執行措施,還在分則的具體犯罪規定當中增加了78處罰金的規定和8處沒收財產的規定。這個現象說明,在杜絕肉刑、減少死刑的前提下,徒刑、拘役、管制及其他附加刑對于罪犯的懲戒力度有所不足,同時也反映出我國當前社會轉型期的一些特點。從經濟實力上削弱犯罪分子,對于消滅今后再犯的可能性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第四,本次修改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擴大了犯罪打擊面。
刑九增加了15個罪名的單位犯罪規定。
“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不能處罰單位。然而當今社會飛速發展,人們規避風險的意識越來越強,同時隨著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制度的寬松化,公司的數量會出現爆發式增長,社會上以“單位”為主體的犯罪將是過去所不能比擬的,因此,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也是大勢所趨。
第五,本次修改濃墨重彩反映社會重大問題,有力保障社會,保護民生。
(一)刑九橫跨兩章(第二章、第六章),涉及9個條汪鋒文,詳細規定了恐怖活動系列犯罪,著力有效打擊了恐怖主義 和極端主義的犯罪。
(二)加大了對于高科技犯罪的規范力度。如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干擾無線電管理秩序罪,信息網絡安全類犯罪等。特別是對于網絡服務商增加約束,對于保障信息網絡的安全意義重大,為此刑九特別 增加了3個條文,并對嚴厲打擊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網絡服務商和濫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做了進一步規定。
(三)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需要強調維護執法司法權威。刑九增加規定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和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情形,對惡意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進行打擊,對泄露、披露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中不應當公開信息的行為作出打擊規定。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特別加強對貪腐案件的懲治力度,對貪污罪和受賄罪的法條進行大膽的改革。具體規定幾乎全部更改,原來的四擋幅度變更為三擋,取消了贓款具體數額幅度,變更為規范性構成要件要素,交由法院自由裁量,這樣增加了法條的柔性,對于避免一刀切有好處;給兩個量刑幅度增加了罰金刑的規定,有利于贓款的追回;第二款規定了特殊減免政策,這個規定突破了總則關于自首、坦白的理論,對于當前黨和國家反腐工作進入攻堅、深水區有著深重的現實意義;第三款特別規定了“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執行方法,這個規定也是突破了總則關于減刑、假釋具體運用的規定,有探索性意義,為我國刑法將來的發展開辟了方向性道路。
另外,增加的第三百九十條之一,將向國家工作人員(含離職的)的近親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入刑,這也加大了對于行賄行為的處罰力度。
六、本次修改對其他社會熱點、焦點問題也進行了規范。
(一)刑八增加的危險駕駛犯罪過于粗陋,這次根據司法實踐進行了增補。
(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增加了他人作為受害對象,將男子和變性人或者性別不明的人納入了保護,立法者的開明思想可見一斑。
(三)增加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取消了被社會詬病多年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罪。
(四)將違規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列為犯罪。
(五)加大了對居民身份證明證件的保護力度。
(六)增加了考試作弊類犯罪。
本次修改也有些許不盡如人意之處,比如下列幾點:
一、總則中刑罰的具體運用部分在第六十九條增加如下內容,數罪并罰當中的有期徒刑吸收了拘役,而有期徒刑和拘役并不吸收管制。這一處看不出有什么積極意義。
二、將多次搶奪行為入刑。搶奪行為其實是比盜竊更為嚴重的危害行為,舉輕以明重,多次盜竊是犯罪,多次搶奪當然也是犯罪。不說也罷。
三、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1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本條應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或者不需要規定,卻堂而皇之的寫在刑法當中,難道是希望以刑法的權威來協調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不得而知。
四、增加了8處類似“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注意規定,純屬畫蛇添足,沒有這樣的規定也照樣處理。如果認為要加,那么除了特別要求數罪并罰的,每個犯罪后面都可以加上這樣一條。
總而言之,這次修改取得了不小的成就。這次修改還有修正間隔時間最長、改動條款最多等特點。修改后的法律擬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但是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舊法還沒有被徹底的廢止。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除了一種情況以外,依然要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追究。這種情況就是,按照新規定處理有利于犯罪人的。 (郭向前律師)
刑訴法修改了多少條,增加了幾條,具體修改和增加的內容是什么?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刪去第二款。
三、將第二十條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五、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殲敏枯關。”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七、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氏洞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拿毀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二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
刑訴法修改的幾大亮點
新刑粗茄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舉幾條: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嫌凳氏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芹散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內容?
一、增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増猛祥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四、増加一條,枝桐搏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五、將第《刑事訴訟法》三十七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七、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増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八、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九、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十、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査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十一、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増加一款,作 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十二、増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 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輪陪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十三、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十四、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査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十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増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十七、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査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査封、扣押、凍結。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十八、第二編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撇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十九、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7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二十、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増加一款,作 為第二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十一、増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二、第三編第二章増加一節,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節:
第四節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侯,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十三、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修 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十四、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十五、第五編增加一章,作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進行審査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改為第三百零八條,修改為:“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査權。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有關章節及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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