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與子女的關系(繼子女與父母的關系)
離婚后,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于姻親關系。
姻親關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實而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
姻親關系可以因生父母的離婚而解除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
所以,離婚后,在繼子女未成年的情況下,或繼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時沒有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教育,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再撫養繼子女,以后也無權要求繼子女贍養自己。
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其未成年時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教育,那么,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視為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則不能因為生父母的離婚而自然解除。
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
如果繼子女已成年,只有繼父母一方同意或與繼子女雙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規定解除時,雙方的身份關系才能解除。
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于年老體弱、生活困難又無生活來源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仍應承擔生活費用。

繼父繼母的子女關系在法律上規定怎樣的
繼父母子女關系法律規定有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后媽和繼子是直系親屬嗎
后媽和繼子是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
【法律分析】
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除此外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都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即配偶的直系血親,如兒媳與公、婆。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后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后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系,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簡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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