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新民法典,最高院關于中介合同的解釋?
最高院關于中介合同的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特征:(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2)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居間合同的主體: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
二、中介如如何避免跳單
中介公司面臨“跳單”的被動局面,與中介公司的看房確認單條款的設計缺陷有著十分重要的關系。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按照這一規定,居間報酬包括信息費和服務費。提供信息是中介服務的主要義務。中介公司提供的此項服務為客戶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避免了客戶為尋找房源付出勞苦,節約了時間,為此客戶理應支付中介信息費。但是對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貸款、納稅和房屋產權過戶,應當允許客戶有所選擇,也就是說客戶有權選擇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公司完成,同時也可以選擇自己完成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對此中介公司無權加以限制。
但是,目前各中介公司在看房確認單中,并未將中介費用清晰地劃分為提供信息費和后續促成成交服務費,而是籠統的把上述兩種費用綁在一起。一旦形成訴訟,法院會認為中介公司無理剝奪了客戶完成后續交易的選擇權,從而導致促成雙方合同成立的服務費用法院無法支持。與此同時,中介公司又不能舉證證明“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信息費法院也無法支持。這就是中介公司“跳單”案件敗訴的主要原因。
鑒于此,中介公司務必在看房確認單的條款設計中,明確的將居間服務費中的信息費單獨列出。因此,看房確認單的主要條款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確認本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為客戶首次知曉;2、客戶看房后沒有購買該房,則不交中介費;但是看房后客戶或者其親屬購買了此房,說明客戶采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費。信息費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應當約定的明確、具體。信息費的支付時間,應當約定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的五日內支付,逾期應支付違約金。3、客戶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后續服務的,包括簽訂合同、代辦貸款、納稅、過戶等,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款,另行給付后續服務費。 看房確認單條款這樣設計的結果,就是雙方通過簽字蓋章確認了“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具體數額或者是計算方法,這樣如果客戶“跳單”,中介公司主張給付信息費,法院就沒有理由不予支持了。
2021年新的民法典關于中介費?
根據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綜上所述,預約合同,就是契約,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的這樣的契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中介費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中介費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發票,中介費的收取沒有成文規定。
2021民法典中有關房產中介的規定居間人是誰?
2021民法典中有關房產中介的規定居間人是房產中介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所謂的居間人,是指為雙方交易提供機會、信息,促成雙方交易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居間人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如實為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機會的義務;另一個是盡量促成雙方的交易。
居間服務的特點是,只有促成了交易,才能夠主張支付報酬,沒有促成交易,是不用支付報酬的。
相反,如果居間人不盡責,因為其故意或重大過錯導致了委托方損失的,委托方有權要求居間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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