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權益法(消費者保護權益法退貨規定)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是什么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該法調整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和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是什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保護內容如下:
1、知悉真實情況權
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2、自主選擇權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在商品種類、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方面應有充分的選擇; 二是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的選擇權應當不受強制地自由決定。在現實生活中,危害消費者自由選擇的現象主要有“公務”習慣、商品搭售和強制銷售等。
3、人身財產安全權
也就是說,如果人身和財產受到威脅,消費者可以享受購買商品的權利。在實踐中,酒類、劣質藥品、化妝品、電器、壓力容器、玩具、鞭炮、煙花爆竹、機動車輛以及漏電、燃燒、爆炸和未造成傷害等其他原因的案件,是侵犯消費者安全權利的典型例子。
4、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綜上所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打擊商家違法行為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據《消費者權益法》的賠償規定,商家以欺詐手段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者提供劣質服務的,應當給予消費者三倍賠償。最低賠償金額為500元。消費者如有權益受到侵害,可向消費者協會或工商局投訴。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
對于消費者保護權益法中的消費者保護法 它為打擊假冒偽劣、提高產品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質量不達標是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致命弱點,特別是食品和藥品類的質量。當前質量問題仍十分突出,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產品質量抽查結果,抽查2021個企業生產的75類2021種國內銷售的產品,合格的1976種,抽樣合格率為72.2%,產品質量盡管有明顯好轉,但產品質量存在的問題仍不容忽視。一是無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問題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電焊機等13類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證)管理的產品中,有70個產品系無證企業生產,僅16個合格,抽樣合格率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鄉鎮企業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假冒偽劣行為仍十分猖獗,不僅面廣量大,而且規模有擴大之勢,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產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專業村”、“集散地”。有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偽劣。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產品生產者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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