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案例分析(銀行貸款案例分析)
案例介紹
一、 案情
原告畢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
住東阿縣大橋鎮畢莊村,農民。
被告趙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東阿縣大橋鎮雙鳳村,農民。
原告訴稱:由于與被告相識之間性格差異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只因些許小事發生矛盾糾紛,但并未影響我們之間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離婚。即使判決離婚,原告亦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鉆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被告在部隊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隊退役。原告訴稱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隊并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認可,僅承認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歷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擬定于2008年古歷12月6日舉行婚禮。此時原告發現自己懷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愛為原告送結婚所需棉絮時,因原告嫌棄棉絮質量不好雙方發生爭執,同時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協,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訂婚禮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月7日送達前原告告知被告懷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術,被告未允,原告獨自做了人流之行為,更加激起原告對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雙方未再謀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訴,期間被告通過媒人和親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稱訂婚時曾給原告見面禮6000元、滿水錢1000元、認家錢1000元,定娶時給與原告催娶錢10000元、滿水錢1000元,原告父親住院時,其父又給與原告2000元,對上述款項原告認可。被告另辯稱原告之弟結婚時曾給原告1000元、退婚后給付原告鉆戒一枚價值1500元,原告主張該1000元款項系被告給其弟的結婚禮金,不屬借款,并否認收取被告鉆戒。審理中,原告堅持離婚訴求,并以已共同生活為由不退還被告彩禮款,被告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以符合法律條件為由堅持要求應退還彩禮款。因雙方各持己見,致調解不能達成一致。
合議庭合議時,對下列事實無爭議:
1、關于離婚問題:原、被告雖有著良好的婚姻基礎,并自愿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雖經本院多次調解,終未奏效,現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應依法準予離婚。
2、關于彩禮的范圍問題:一般來說,在定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屬于實際意義上的彩禮。它與婚約均有直接關聯,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帶有濃厚的習俗風味。而在訂立婚約后結婚前互相來往中,男方主動給女方的禮品,如煙酒、食品、衣物、少量現金則不認為是彩禮,而理解為一般的婚前贈與。同時對滿水錢、認家錢系女方在定親過程中因改稱謂或某一行為而獲取,付出了一定代價,具有明顯的道德意義,一般情況下亦不按彩禮對待,均按婚前贈與。
3、關于彩禮的認定:本案中,被告主張在訂婚、定娶過程中共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鉆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張給其弟1000元系結婚禮金,否認收取鉆戒。雙方爭議并不太大。根據上述界定范圍滿水錢、認家錢應按婚前贈與認定,故本案的彩禮款應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張借款應由權利人主張相關權利。另給其弟1000元,被告雖予否認不屬禮金,但確因原告之弟結婚時給付,在為由該種情形時亦就不會有該款給付的發生,故該款應認定為結婚禮金,應按贈與性質對待。原告否認收取被告鉆戒,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該理由不予采信。
二、關于彩禮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論界對彩禮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種意見:一是贈與關系,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的規定。贈與行為完成,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據。二是無效民事行為。以給付彩禮以限制婚約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則,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故應認定因訂婚給付或接受財物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澳門民法典》第1474條做出如下規定:因婚約之一放當事人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約時,任一方當事人均有義務按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之規定,返還曾獲他方或第三人因訂立婚約及對雙方結婚之期待而贈與之物。”】。三是附條件贈與行為。以附條件贈與行為。以結婚為成就條件,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系,贈與目的實現,贈與行為保持原有效力,雙方未能最終締結婚姻關系,所附條件未能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財產回復原始狀態。【瑞士民法典第94條規定,婚約雙方的贈與物,在解除婚約時徑可請求返還。】四是不當得利。女方因婚約取得的財產是一種事實上的占有行為,并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在物權法上表現為用益物權,即他主占有,這種占有權根據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滅。占有權消滅之后,所有人根據返還占有權請求權可要求占有人返還不當得利,占有人負有返還義務。因雙方未能結婚,當事人期待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財物缺乏法律依據,應按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婚姻不締約的,訂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關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返還所贈的一切或作為婚約標志所給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以婚約的解除為所附條件,若條件不成就,贈與行為繼續有效;贈與物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若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彩禮恢復婚約前狀態。【德國、瑞士民法典相關規定】。目前對第五種意見的傾向性越來越大。
誠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約的解除,而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理解與適用。但未明確彩禮法律定性和范圍界定的前提下,僅靠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遠遠解決不了一些具體的審判問題。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依據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將在婚約財產糾紛中發生的各種情況細化量化,并詳細制定出“不予返還”“減少返還數額”具體情形。值得參考借鑒。
本案爭議最大的問題在于對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支持返還彩禮款的法律規定。即對該條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張登記后隨即去被告服役不對并與其共同居住三個月。“十一期間”又居住十余天,同吃同住,已構成該法條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條件,故彩禮款不應再行退還。被告對原告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僅認可在退役后僅在原告家中住過三日,并與原告有過性關系,但主張偶爾的性行為并不能認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還婚前彩禮款。
對“共同生活’含義的理解不盡相同,司法實踐中在認識上也存有差異。有人認為,只要雙方共同居住,無論時間長短,即便是一天,也應視為共同生活。也有人認為,共同居住應當經過一定期限,否則不應認定為共同生活。還有人認為,認定共同生活應當以雙方發生性關系為必要。鑒于現實生活的復雜多樣,對于共同生活的認定,確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辭海》解釋為1、人的各種活動;2生存活著;3、生計;生涯;4、指工作或手藝。依照原意,共同生活應指意項1即一起參加的各項活動。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應指在一定時間內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持續穩定的家庭生活,是指雙方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相互撫養,在生活上相互照顧,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各項活動的過程。其中即要求雙方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應要求雙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擔的經歷。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只有舉行了該項儀式,人們才普遍接受雙方成為夫妻關系的事實,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順。否則廣大群眾很難認為男女雙方已構成真正的夫妻關系。綜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須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夫妻雙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和共同扶助的經歷;三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參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導意見,該期限不應少于三個月。”
被告給付原告彩禮即非處于自愿贈與,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于本地的風俗習慣使然,這種基于婚約所產生的財產流轉關系,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約的效力。無論從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還是道德上的社會友善和和諧去評判彩禮行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訴求,則女方什么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訴求,則極易誘發道德危機,甚至引發惡性沖突事件。鑒于贈與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正當理由,應從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社會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則出發,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可判決受贈與人部分返還,全部返還或受贈范圍內適當補償。《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有“對一方因彩禮給付造成其生活絕對困難,不足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款的訴訟主張。對適當返還作出的理論依據,德州和部分地區也有了相關案件。故本案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亦可作出按比例返還的判決,以10000元為宜。
2\一起汽車消費貸款案例分析
程武龍
【學科分類】民法總則
【關鍵詞】汽車消費貸款、借款、抵押
【寫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崗支行分別與大連當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集團)的五名員工簽定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總金額為67余萬元。該筆款項全部用于購買汽車,所購汽車的產權單位均為當代集團。當代集團以貸款所購車輛抵押給我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又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西崗分公司簽定了保證保險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貸款余額為58余萬元,保險公司也以各種理由不履行賠付責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經過一個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員工貸款所購車輛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開庭,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托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困難之處在于:(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開始查找貸款所購車輛,而當代集團不是說上沈陽,就是說借給了其他單位。我行在暗訪中了解到:車輛基本上不在單位,有時來一會兒就走。(2)立案后不久,當代集團發生重大變化,法定代表人遭綁架殺害,企業基本停業,除值班人員外,已無人上班。
最后在我行的努力下,當代集團賣出了這五臺車輛,我行的貸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額為63.8萬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汽車消費貸款糾紛,雖然我行貸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從此案中我們也發現了在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中我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現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從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手續齊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均應合法有效,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具體來說,理由有二。
1、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由此可知,汽車消費貸款對應款項所有權人應為借款人,以該款項購買的汽車應歸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車的產權單位是當代集團,而不是五個借款人。這與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2條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實上并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于以汽車消費貸款購得的汽車所有權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該款項所購汽車設定抵押作為借款的擔保,則抵押人應為借款人。也就是說當以所購車輛設定抵押時,借款人與抵押人應為同一人。據此,本案當代集團既不應是汽車的所有權人,也不應是汽車的使用權人,因此當代集團不應成為抵押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為當代集團,因此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事實上,即使當代集團是汽車的所有權人,同樣不能認定其為員工借款提供擔保而簽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已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質押或以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定擔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認定擔保合同是無效的,借款人簽定的借款合同是無擔保的。因此依據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15條同樣可以認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屬于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實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無效合同。因為各個合同文本的名稱均為“中國工商銀行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同時合同的內容都是對于汽車消費貸款期限、用途、利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的規定,無法將其認定為一般借款合同。
5、《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認定為無效,反過來依據《擔保法》第5條又可以證明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二)不能同時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在起訴前,我行曾多次與保險公司交涉,希望能通過其理賠達到清收貸款的目的,保險公司雖然沒以履約保證保險合同無效拒絕賠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賠償。本案中,我行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主要基于以下兩點考慮:
1、我行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已明文約定:借款人為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借款合同應歸于無效,保險標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險公司也就無須承擔履約保證保險責任。
2、保險公司與銀行一樣,相對于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而言,屬于優勢群體。因此如果我行與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論,其將主張依法確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無效,這將增加本案的難度,最終判決結果也將對我行極為不利。因此,在權衡利弊之后,我行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
(三)統一合同文本中的違約期限條件應予修改
對于分期償還借款合同,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當借款人未按期還款時,視為其余未到期的貸款全部到期。從訴訟的角度來講,若等到每期貸款到期時才去起訴借款人,將可能造成訴訟不及時,并徒增訴累。因此,在業務開展初期,我行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一般約定:當借款人連續6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6期未還款,則視為其余所有貸款全部到期。由于抵押車輛屬于高損耗品,受損害的危險性大,且價格下降幅度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車輛貶值,增加貸款風險。所以上述合同對于違約期限條件的約定過于寬松,按此約定履行合同,將可能導致處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償還借款合同本息,最終造成我行貸款損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統一的合同文本,將借款人違約的期限條件作出更為嚴格的約定。例如,約定借款人連續3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3期未還款,即視為其余所有貸款全部到期。
三、有關建議
1、本案貸款人與所購車輛的產權人之所以發生了分離,原因是我行業務人員對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缺乏一個整體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對汽車消費貸款借款人范圍的理解產生了偏差。由此建議我行:對各個業務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業務人員與法律事務人員的溝通。
2、從表面上看,對于由總行統一制定的類似汽車消費貸款這樣的格式合同,業務人員使用起來很方便,即只須在統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諸如名稱、地址、借款金額、利息之類的事項,然后在蓋上我行公章就萬事大吉了。事實上并非如此。在簽訂合同時,我行不僅要核查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的主體對應性,而且還要兼顧兩合同編號等事項之間的一致性。故建議我行信貸人員在訂立合同時,要提高警惕,樹立責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托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由于律師未提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見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因此法院沒有認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但如果我行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形勢對我行將極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訴時,應慎重考慮,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關系人為被告。
4、查封車輛對于我行最后收回貸款本息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有較大風險性的貸款或涉訴貸款案件,應首先注意請求法院訴訟保全。
貸款風險案例分析求答案
1.XX銀行在這筆貸款管理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請予以簡單說明。(至少四點)
⑴2006年企業出現虧損,無法足額償還本息;⑵企業不提供擔保,信用等級下降,貸款風險加大;
⑶銀行未進行有效的催收;⑷ 銀行未進行有效的貸款風險回避
2.該筆貸款在2006年8月時可定為風險分類中的哪一級?請簡單說明理由。
次級貸款。該公司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本息。
3.在2007年9月時應定為哪一級,說明理由。
可疑貸款。該公司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會造成較大損失。
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三個案例分析
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三個案例分析
中小企業銀行貸款難的問題一直是社會普遍關心的經濟問題之一,而成功的融資案例則揭示著融資雙方共同努力以及良好溝通的結果,他們如何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進行有效融資申請和保證高效率的審批和風險評估,我們一起來看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案例分析吧。
案例一 來民間的融資
案例簡介:
余欣是成都華陽一家服裝公司的老板,2005年10月,他由于生意上的需要,兼并了一家本地的小服裝廠,本來值得高興的事情,卻沒讓余欣高興起來:兩個工廠相隔太遠,而且人員的驟增,給生產、銷售、人事等各個環節就帶來了很多麻煩。就拿財務一項來說,每個月到發工資的時候都得兩邊跑好幾趟,仔細核算賬務。
秘書小劉無意中跟余欣提起的一套企業管理ERP軟件讓他很心動,而辦公室老王天天來找他,說想增加一套性能高點的服務器和存儲設備。于是余欣就打電話問了問,一套軟件加服務器,要40多萬元!而且工程師也說了,可能還要根據公司的情況對軟件進行二次開發。總算下來,沒有50萬元可能下不來。這下余欣犯難了:上次公司需要一套造價60萬元的模具,自己都沒舍得買。但ERP和服務器這些的確也是必須的,于是余欣試圖向銀行貸款100萬元解決模具和軟件的問題。
但是,余欣腿都快跑細了,也沒有結果。在華陽,服裝企業多達上千家,像余欣這樣不到200人規模的生產企業并不引人注目,而在銀行看來,這樣的企業還沒有進入銀行信貸部的視野。
余欣很郁悶:幾個月的短期借款幾乎是沒有什么風險的,銀行為什么偏偏不做我的生意?
在余欣看來,現在的民營企業,受重視的只有為數不多的大型企業。“大企業的貸款都是銀行上門送來的,而小企業呢?求也求不來。”他說。
萬般無奈之下,余欣只好求助于當地的一家“大老板”,由于對方是自己多年的朋友,加上他對余欣的業務狀況也還比較了解,對方才答應幫忙。
然而,這筆貸款也絕不是免費的午餐,余欣必須支付每月1.3分的利息。20天后,余欣順利購買了業內先進的模具,而且把HP的服務器也搬回了辦公室,造價15萬的ERP管理軟件也開始上線運作,根本上解決了難題。
案例分析:
(1)關于民間資本的背景分析:
成都的民營企業數以萬計,像余欣這樣缺少資金的企業還有很多。在過去20多年,小企業貸款難,到今天來看情況幾乎沒有根本的好轉,成都的民營企業經歷了一個非常規的發展歷程。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了一個靠向外借貸營生的階層。成都地面上放貸的群體都有一定的資本,一般是前期從商賺了一筆錢,而目前又沒有經營企業的人,這些人手頭有些余錢。
在此背景下,成都的民間放貸人群也已經形成一個群體。有圈內人士認為,成都的這一行情持續了五六年之久。相比成都民間市場上的月息,銀行1年期貸款利率的確不算高。但這樣利率下的貸款,中小企業想要獲得卻很不容易。成都的企業大多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的產權也未必都很清晰,加上自己的企業在銀行幾乎沒有信用記錄,想要貸幾百萬元,銀行方面幾乎是不會答應的。
(2)案例的融資成本分析此案例的融資成本在中小企業的融資的案例中屬于偏高的,其借款融資的利息為1.3,對于該案例中的這樣的小型企業,其需要的資金其實并不多,而且其融資的時間也不長,在這樣的情況下,采取從民間借貸的形式來獲取資金,從本質上來講是不劃算的,但是銀行的借款要求高,并且該公司需要資金的的時間是比較急的,所以說,在經過銀行的一系列風險信用評估之后,該公司就很有可能喪失融資的的有效性,所以,從時間效率來講,從民間資本的途徑來融資有很好的解決了這一方面的問題。對于該企業,我們權衡利弊,對于在成都這樣的地方,民間資本十分充裕,銀行的融資途徑還不便捷的情況下,該企業選擇從民間借貸的方式來獲取資本是明智的,有效的解決了其急需資本的問題,但是必須的付出比較高的資金代價,所以,在經過上訴分析之后,我總結了當地的商業銀行針對民間借貸所產生的問題所做出的相應措施。
(3)銀行做出的相應解決措施工商銀行據統計,截至2010年末,成都當地商行針對中小企業的貸款額度達到110多億元,比上年增加16 %。其中,小企業貸款余額142.04億元,比上年增加56.69億元,增幅71.7%。工商銀行相關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按照銀行的規劃,未來3年內,針對中小型企業貸款的額度將占全部貸款的50%以上。
按照此戰略,商業銀行制定出了針對中小企業融資業務的“3125”計劃——用3年時間,將工商行中小企業融資客戶數量從5萬多戶發展到10萬戶,貸款余額從1萬億元增加到2萬億元,中小企業貸款余額占全行各項貸款的比重達到50%以上。
眾商行一直強調依靠“三個重點”來發展中小型企業的金融業務。即:在中小型企業比較集中的經濟開發區或科技園、商務區重點發展廠房、商鋪、辦公樓抵押貸款;抓住大型企業上下游產業鏈重點發展以企業現金流、物流為依托的商品、貿易等債項中小企業融資;在產業集群與大型商品集散貿易地重點發展以商品信用為基礎的中小企業融資、理財服務。
(4)案例評價此案例是典型的民間融資的案例,從此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在我國相當一部分地區,民間融資是十分活躍的,但是,其同樣的也存在著不少問題,針對于其存在問題,民間資本可以通過自身的調節來解決或者通過同商業銀行合作來解決,但是,在此,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結論,我國廣大民間閑置資本應該被充分利用起來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案例二:來自政府和風投的融資
案例簡介:
2003年的“十一”假日,綠色奇點公司的總經理袁克文沒有像很多人 一樣舉家出游,他正在忙著準備一些重要材料,向國家科技部申請中小高科技創新基金。在一些Hot Money(游資)或舶來的風險投資者私下稱為“毛毛雨”的這類政府專項基金,卻往往成為綠色奇點公司這樣的中小高科技企業的“及時春雨”。
北京綠色奇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從2001年成立發展至今,在每一個不同的發展階段,都及時得到各種金融和資本手段的支持。可以說集資本市場創新手段之大成。從綠色奇點企業發展的遠景,可以看到一場關乎生態與人類命運的綠色革命正在展開。而從綠色奇點的資本獲得途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資本的漸變過程。
第一階段:來自電子公司的研發成果作為一種科技成果,“旱露植寶”林業保水劑在2001年誕生。這筆前期研發經費來自于一家電子公司。2000年,袁克文說服了電子公司的負責人,得到60萬元啟動研發,一年后,這種兼具保水生根、抗旱節水、改良土壤、營養緩釋和無公害降解等多功能的林業保水劑產品研發成功了。
第二階段:風險投資的專業孵化器在“旱露植寶”科技成果研發成功后,為了更迅速推動綠色奇點的科技產品在植樹造林的廣大領域的應用。袁克文在在2001年找到了BVCC所屬生物領域的專業孵化器――海銀科生物專業孵化器、藍色奇點公司以及星通公司等多家股東,共注資100多萬元(占60%的股份)。專業孵化器能夠為該專業技術領域的企業提供共用技術平臺和其他專業支持,海銀科生物專業孵化器尤其在進入市場,使產品盡快占領市場方面使綠色奇點得到了快速成長。“2002年的銷售額是200多萬元,”袁克文介紹說。
第三階段:企業集團資金,以及國家創新基金隨著市場工作的推進,和許多在經濟不發達的潛在市場中推廣新科技產品的企業一樣,綠色奇點公司的“旱露植寶”在西北貧困邊遠等地區推廣應用中,確實遇到了資金問題。盡管隨著我國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已經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并已陸續推出了一系列相應的對于推廣應用“旱露植寶”利好的政策。但需要保水劑產品的西北地區資金短缺問題在短期內還不可能徹底解決,潛在市場的開發仍需要大量資金。
但是,“旱露植寶”林業保水劑的市場前景又極為被看好。BVCC曾經為其做過一個財務預測:該公司產品在2003年如按市場預測銷售300噸計,預計可實現銷售收入900萬元,利潤在200.3萬元左右,投資收益率在32%左右,每股收益率可達0.50元。到2005年如果達到計劃產銷量1500噸的規模,則可實現銷售收入4350萬元,預計利潤在1676萬元左右,投資收益率在21%左右,每股收益可達0.56元。從投資回報率預測結果來看,該項目回報率比較高。
正是這種預測,促使來自國內大型投資集團――光彩事業集團有意在2003年內以10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介入該項目。但是,直到本刊記者發稿前后該企業投資遲遲未能到位。但同時,袁克文總經理就忙于為綠色奇點申請國家創新項目基金的支持了。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投資規模過大,對于資金接受方來說可能在談判地位上會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盡管此原因未經證實,但顯而易見的是:目前對于袁克文來說,無論資金大小,如何盡快得到可利用的資金并順利而迅速地進行產品市場的廣泛開拓,是當前最重要的事情。而一旦市場現金流到達一定量級,初步展現出企業和項目的高成長性,無疑會更加有利于得到進一步和大規模的中小企業融資或投資機會。
袁克文此次選擇的科技創新基金,屬于政府基金、國家撥款或投資,在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的資本來源中處于極為重要的地位。
案例分析:
(1)關于第一二階段的風險投資效果分析第一階段值得注意的是,尤其在1999年以后的一兩年間,投入新項目或初創企業的資本額嚴重下降,而投入其中的風險投資更是鳳毛麟角。盡管仍有一些私營資本投入市場,但新辦的高科技公司還是很少。最嚴重的問題是新產品和新項目在研發中最為缺乏啟動的原始資本。風險投資公司只對5~7年的短期投資感興趣,而不愿意進行原始資本的長期投資。有些專業人士甚至將這個國家科技機構扶持和投資機構投入之間的斷裂帶稱為“死亡之谷”。換言之,不能夠跨越這個斷裂帶的產品、項目或企業一般“未曾出師身先死”。而得到投資的.高科技企業家如愿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在產品說明、加工過程和市場定位上具有足夠的說服力,更多歸于一些投資方無確定性投資的偶然性。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綠色奇點的60萬元RD投資的獲得是極其幸運的。
有些同類投資,如果數額較大,或者項目的發展頗具影響力,也被歸為“天使投資”一類。
第二階段企業孵化器在中國一般以創業中心(Innovation Center)形式出現。我國于1987年創立第一家孵化器,而目前具有一定規模的各類孵化器已達400余家。
孵化器提供的服務可以說是無微不至的,幾乎涵蓋了一個企業從開創初期到經營的全部需要。創業中心一般都擁有自己的孵化硬件:從幾百平方米到幾萬平方米不等的場地或廠房,以供企業辦公、科研及生產用房。在軟件服務方面則可幫助企業完成辦理注冊、財務代理、項目評估、年度審計、政策咨詢、投資咨詢、成果鑒定、職稱評定、檔案管理、國內外人才培訓、火炬計劃項目申報、新技術企業申報等一系列麻煩的手續。
早從上個世紀50年代末期開始,就有人借用“孵化器”的概念,生動形象地描述這種系統:一個用于扶持小型、初創、具有高科技的高成長性特點企業的綜合系統。換句話說,借助這個系統可以使新企業順利度過創業初期的各種風險與困難,實現與其他對手的有力競爭。這個系統提供的服務包括從資金的支持,硬件、軟件的各項服務,到企業最終成功地從孵化器“畢業”。
據了解,企業成功地從孵化器“畢業”后,一般進入與其增長規模相應的下一個資金資本階段:獲取大型集團投資(股權出售或收購),或者以一定的規模繼續獲得國家資金的支持。
第三階段資料顯示,由科技部出資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科技發展、科技成果產業化等基金以貼息貸款、無償援助、資本金投入等形式支持科技企業的國家科技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由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于1999年6月正式啟動。由于同期在全國各地也紛紛組建了各類創新基金規模約為4億元,科技發展基金8億元,科技成果產業化基金10億元,共計20余億元。首期國家科技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10億元迄今已經基本安排完畢,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型科技企業。這10億元基金共支持了1200多個項目,平均每個項目支持強度為75萬元。其支持對象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高技術產品,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聯合項目等。在1999年度創新基金支持的1089個項目中,21%為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和863計劃成果的產業化,26%為產學研聯合開發技術,近1/3的項目承擔企業為成立不足18個月的初創型企業。同時,創新基金已與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4家國有商業銀行簽署了合作協議,對列入創新基金的貸款貼息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從原始資本到創業投資(VC)的孵化器服務,再到國家科技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及未來的集團(產業)投資或公開市場中小企業融資,在綠色奇點已經經歷和即將經歷的幾個階段的融投資過程中;當“適合的資本方式”遇到了“可信賴的科技產品”,它們無疑將碰撞出新經濟群體望穿秋水的產業化燦爛星云!
案例三:低代價收購虧損企業向銀行抵押貸款
案例簡介:
杜德文做了幾年的外貿服裝,積累了一定的業務渠道,便打算自己辦一家鞋廠,他仔細算了算,辦個年產50萬雙皮鞋的中等規模的廠需要100萬元設備和周轉資金,外加一處不小于200平米的廠房。杜德文通過朋友在近郊某鎮物色了一家負債累累、瀕臨倒閉的板箱廠,以“零轉讓”的形式接手了這家工廠,也就是該鎮以資債相抵的辦法,將工廠所有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工廠的債務全部一齊轉讓給了杜德文。廠房的問題是解決了,但是100萬元的投資從哪里來呢?正在杜德文著急萬分的時候,他的一位朋友一語點醒:板箱廠的廠房就是現成的抵押物。就這樣,杜德文不花一分錢,就解決了資金和廠房的問題,當然,他因此也背上了較重的債務,這就要靠他通過今后的創業慢慢地償還了。其實有不少人就是通過這種以小搏大的方式發家的。當然,這種求資的方法,風險比較大,獲得創業資金的代價是一大筆債務,但是創業本來就是風險和機遇并存的,如果你有足夠的膽識,那么這種中小企業融資的辦法將能幫助你在更短的時間里更快的走向成功。
案例分析:
(1) 融資效率我覺得這正融資方式是很有效率,在企業成長初期,急需要資金的時候,通過這種方式來融資是可以得到又快有好的效果,但是其中存在的風險也是很大的,基于這類融資途徑有以下分析:
1.關于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分析借款人在商業銀行的貸款為企業借款,按季還息到期還本,如僅計算借款人單個個人收入不能滿足還款條件,但加上擔保品,則月可支配收入能承受月供款支出。因此由借款人企業出具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同意以該司經營收入和盈利優先償還我行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以確保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由此分析,借款人仍有一定的還款能力。
2.關于抵押物的情況根據申報行上報的情況,抵押物是借款人是借款人的購置的低價值的設備土地,其實抵押物的價值是高估的。根據補充的資料表明:當地市政府并沒有執行對閑置兩年的土地進行收回處理的政策,至今當地還沒有過收回處理閑置土地的案例,原因是當地普遍習慣地在地上種上樹苗后即視為非閑置地。不足以為本筆貸款提供足額抵押擔保。
3.該司經營特點在同業中形成一定的差異將為其帶來一定的競爭優勢。
該司主營外貿。借款人企業延續以往的外貿交易主業,一方面以外貿服裝紡織經營為基礎確保現有經營規模和效益,另一方面開拓皮鞋行業,這將使借款人企業形成一定的競爭優勢。可以預期該司對服裝的生產銷售將會帶來同業競爭的優勢,從而促進企業經營規模和效益的進一步增長。
3、借款人企業的實際承債能力較強,資金周轉狀況與其生產特點和經營現狀相適應,借款人及其擔保人具有較好的第一還款能力。
4、抵押物為現有廠房用地的一部分,并非閑置,抵押足值,產權清晰,加上用款企業和股東、配偶的連帶責任擔保有利于我行的風險約束,第二還款來源能夠落實。事實上該司所處的工業區已經成為當地市政府重點發展規劃的地區,其土地升值潛力較大,這兩年的轉讓價格平均漲幅在30%以上。
(2)案例評價一般我們認為,要向銀行貸款必須自己提供擔保或者抵押,但某些時候并非如此,現在銀行為了拓展信貸業務,充分考慮了創業者尋找擔保的實際困難,主動尋找擔保方,為有意創業的人提供免擔保貸款。如浦發銀行設立的創業特許貸款;工商銀行上海分行也曾推出過個人助業貸款,力邀柯達公司作為擔保方,為申請開辦柯達快速彩擴店的業主提供信貸資金。這種信貸業務種類繁多、手續簡便,但是一般都有較強的時效性,而且不同的銀行可提供的貸款額度也不盡相同,如想向銀行貸款的話可預先到各大銀行進行咨詢。
有不少人就是通過這種以小搏大的方式發家的。當然,這種求資的方法風險比較大,獲得創業資金的代價是一大筆債務,但是創業本來就是風險和機遇并存的,如果有足夠的膽識,那么這種融資的辦法將能幫助在更短的時間里更快地走向成功。
通過這種方式獲得貸款,在90年代國家經濟繁榮并處于轉軌時期,很多人趁機撈了國家的錢財,他們就是先跟那些頻臨倒閉的中小企業主商談購買事宜,同時準備以此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然后利用從銀行獲得的貸款支付購買此企業的費用,當然獲得的貸款遠大于購買此企業的費用,運營幾年后申請破產,通過賄賂資產評估公司超價估值,留給銀行的只是一些破舊廠房和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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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公訴機關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月26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蔡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陽,河南周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刑訴(2010)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建立犯貸款詐騙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建立及其辯護人王陽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呂建立利用偽造的貸款擔保手續在上蔡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貸款5萬元。該筆貸款到期后,經上蔡縣農村信用聯社工作人員多次催要,被告人呂建立仍不予歸還該筆貸款。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建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貸款擔保手續,騙取銀行貸款5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商業銀行貸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資產沒有。負債過高,資不抵債 ,擔保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不會給他貸款
2:王某雖沒有房子,但收入較為穩定,雖然負債頗高,但是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償還 ,可以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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