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回避制度(公務員回避制度規定的回避范圍是)
公務員回避
?公務員回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采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1)親屬回避。凡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凡有兒女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的人事、.監察部門工作;
(2) 公務回避。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凡涉及處理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同胞兄弟姐妹關系以及兒女姻親關系的問題,必須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預或施加影響。
·? 公務員回避的意義
1.實行回避制度符合我國國情
在我國,人們歷來重視血緣關系,這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十分重視家庭、親屬關系。從“三綱五常〞的道德標準到 “天下一家〞的信念,都可看出這些血緣關系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影響。因此,實行以限制血緣關系為主的回避制度,對于消除其在政治、社會活動中的消極影響,保證國家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具有重要意義。
2.實行回避制度與現代嚴格、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相適應
現代人事管理旨在通過嚴格、科學的管理制度,保證每個工作人員秉公辦事和依法辦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親屬聚集則容易出現以某種親屬關系為主的形形色色的 “小團體〞。回避制度的建立,可為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現代管理創造條件,并切實做到選賢任能、量才錄用。
3.? ?實行回避制度是加強公務員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
廉政建設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要搞好廉政建設,就要通過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約束和規范國家公務人員的行為,保證其客觀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回避制度作為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也是為保證國家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為公務員廉潔奉公創造條件。

什么是公務員回避制度?請聯系實際加以說明。
一、國家公務員回避制度的涵義
國家公務員的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保持清正廉潔,防止因親屬關系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
二、國家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具體內容
任職回避。任職回避是一種任用關系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范圍內具有親屬關系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回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公務回避。是指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而實行的回避。《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的利害關系,必須回避。公務回避是一種強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覺申請。同時,國家行政機關應有相應的行政約束,使回避真正達到目的。
三、實施回避制度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1、健全制度。國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回避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回避的范圍、對象、原則及方法。但從執行情況看,并不理想。其中一個原因是這項制度不健全。除了這個《暫行規定》之外,還應建立回避對象登記制度、審查制度、定期檢查制度和隨時調整制度,使這項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邁進。
2、協調關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項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動,而是整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與許多環節相連。為做好這項工作,必須處理好與考試錄用、職務晉升、交流、懲戒等方面的關系。考試錄用是國家公務員“進口”管理的重要環節,把好這一關,就能為回避創造良好條件。回避是實現交流時應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3、實事求是。造成親屬聚集及需地區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須認真分析,在調整安置時,既要堅決,又要穩妥,實事求是地執行回避規定。在強調堅決回避時,要明確三個原則,即:有利于國家行政機關高效原則;有利于國家公務員本人的成長;有利于工作連續性,保持社會安定。具體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區別對待結合起來,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長,合理調配;保證調整環節的科學與合理,注意解決限制環節上的顧此失彼。
公務員任職回避規定
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
第三條法律法規對公務員回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各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務員回避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任職回避
第五條公務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本規定所指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第六條公務員任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所在機關提出回避建議。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并提出回避意見報任免機關。在報任免機關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務員本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作出決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層次不同的,一般由職務層次較低的一方回避;職務層次相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條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條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
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執行。
第九條公務員地域回避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任職回避程序辦理。
第四章公務回避
第十條公務員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包括:
(一)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
(二)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
(三)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監管;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
第十一條公務員執行第十條所列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第十二條公務員公務回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主管領導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機關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機關調整公務安排。
特殊情況下,所在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綜上所述公務員回避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公務員所任職務、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可以減少因親屬關系等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規定的出臺對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現將《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務員回避規定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審判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兩種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
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刑訴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則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拓展資料:?在公務回避方面,公務員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監管。
????這一規定明確,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對可能形成回避關系的,應當予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法律依據: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任職也有回避制度.第六十八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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