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做出)
大學生補課被教育局抓到會受到什么處罰啊?
【法律分析】
私自辦輔導班是不符合政府規定的,所以大學生補課被教育局抓到是會受到相應懲罰的。對于補課教師:無證輔導班違反了國家關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質和營業執照的有關規定,形成了實際意義上的無照經營。
對于大學生:對考編制沒有什么大影響,由于培訓機構需要固定的五名以上持證老師,看機構規模和實力以及和你的關系了,簽訂協議其實也沒什么用的,這個本身都不合法。但是教師資格證這種個人證件,應該是本人持有和使用,您說的情況存在,但是現在很少了。因為教師證掛靠出去,有沒有安全隱患先不說,教委或教育局來檢查,都是對在職教師有記錄在案的,如果您只是證件在這里,而本人沒有實際工作在這里, 第一是用人單位會受到懲罰, 第二就是掛靠的這個人可能會受到一部分影響。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的嚴重,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我國教育法律有哪些
我國教育法律有哪些
我國教育法律有哪些我國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它作為國家教育的根本大法,為我國實現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對進一步落實教育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推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維護學校、教師以及受教育者等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發揮著重大的影響和作用。
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作出了法律規范。義務教育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適齡兒童、青少年的學校教育。義務教育法對人民政府作為實施義務教育的主體應當履行的職責,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責任,以及家庭、父母所應承擔的責任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用法律來保障我國適齡兒童、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一部保障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規定了教師的權利、義務和地位;教師隊伍的建設;教師的待遇和教師的管理制度以及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進一步提高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供了全面具體的法律依據。
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該法規定了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職業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標準和審批,以及全社會發展職業教育的責任等重大問題,對于建立職業教育制度,培養各種應用人才和具有專業技能知識的勞動者,提高勞動者的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具有重要意義。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進一步推動了科教興國戰略的發展,為高等教育的健康、全面發展,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培養跨世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合格的高階專門人才,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此外,國務院制定了十幾個有關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規,如《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單獨或者與其他部委聯合釋出了數百個有關教育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關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與這些教育法規和規章共同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教育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束了在教育領域中無法可依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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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的教育法律有哪些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的教育法律有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義務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還有涉及相關內容的其他法律法規
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的教育法律都有哪些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規
1、教師資格條例
2、幼兒園管理條例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三、教育部門規章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4、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5、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四、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你好!關于教育的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全國人大1996年5月15日通過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全國人大1998年8月29日通過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全國人大2000年10月31日通過
8。《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全國人大2004年8月28日通過
9。《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全國人大1995年3月18日通過
道友,另外教育行政法規13部,如您需要,我也告知。
目前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的教育法律都有哪些義務教育法為基礎,包括教師法等
《義務教育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
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我國有哪些現行有效的教育法律?1、這問題太大了,不知道你是找哪一個階段的?只是不知道你找的是哪一階段的,義務教育還是大學教育還是高中?如果僅是“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范圍還可以縮小些。
2、以下供參考:
《教育法》(1986年7月1日實施)、《義務教育法》(2006年9月1日實施)、《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進法》、《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超范圍了)、《教師法》。
如果包括法規和規章,還有更多。
教育法小學生考試的法律有哪些?就是權利和義務
權利就是受到一定制約的為或不為的自由,可以放棄。
義務是為或不為的擔負,不可以放棄。
權利有一部分是自然權利,
而義務絕對是法定的
義務的積極履行是對權利行使的充分保障
二者關系相生相息,密不可分
我國教育法律法規中對大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設立高等學校首先要符合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一是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是有合格的教師;
三是有符合規定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裝置;
四是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如果你具有以上基本條件可申請設立高等學校。
附加條件:按照國務院有關具體規定進行,由國家教委審批。
沒有辦學許可證的培訓班有什么處罰
無證辦輔導班會被查處,會受到教育行政處罰,包括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撤銷教師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無證輔導班違反了國家關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質和營業執照的有關規定,形成了實際意義上的無照經營。
根據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的嚴重,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沒有教師資格證做輔導班老師,被查到,有什么后果?
無證辦輔導班會被查處,會受到教育行政處罰,包括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撤銷教師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無證輔導班違反了國家關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質和營業執照的有關規定,形成了實際意義上的無照經營。
根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的嚴重,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處分呢
教師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處分?得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一般是行政處分,但是如果有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等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非常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對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二條 對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1、責令停業招生或停辦;2、注銷辦學許可證;3、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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