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民法典(民法典 房屋中介)
民法典關于中介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中介合同的規定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了居間的概念,即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第1款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2款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民法典中介合同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
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如下: 1、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 買賣合同的內容 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4、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5、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6、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7、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延伸內容】 買賣合同糾紛案 件確定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 合同履行地法院 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規定中介欺詐購房合同無效嗎
中介欺詐 購房合同無效 ,受害方可以要求中介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 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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