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及處理的簡單介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怎么處罰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散寬燃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巧歷肇事后逃逸”。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
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有不少人認為,出現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就一定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來論處。但其實,即使實踐中有這一情況,也不見得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因而,在追究肇事者法律責任的時候,要注意區分。要想定罪處罰,那首先肯定是要根據實際的情節,能夠認定肇事者成立犯罪。否則的話,不能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沖虛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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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怎么認定
肇事逃逸的認定方法: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沒有進行停車繼續駕車離開的;肇事人停下車輛自行離開的等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逃逸后,尚不構成犯罪,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擾敬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三)模仿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緩碼慎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及處罰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致使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伏宏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絕鍵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缺段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肇事逃逸處罰
廣東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刑
1.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醉駕、無證駕駛,報案后未盡到現場等待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后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給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當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的;
8.協 商 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好纖此判?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不能只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事故發生后逃逸,但在傷者被送往醫院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后逃逸的,也應當認定為交通事故后逃逸。
下列屬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并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六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60萬元以豎鋒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 逸致 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論中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諸多不同觀點。該書認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以過失為限,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為了保持犯罪構成的純粹性,加重的心理態度也應當是過失。
因此,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遺棄以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行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友迅罪的共犯論處。
@2019
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有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跡態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算肇事逃逸。在主觀上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有知道事故的發生,且有想逃避的責任的行為。逃逸的一方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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