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離婚的新增規定,新離婚法有什么新規定?
民法典關于離婚的新增規定,新離婚法有什么新規定?
新離婚法,你指的應該是2021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關于婚姻的部分吧。
關于這個,我寫過一篇專題文章。我就選一些和離婚有關的部分貼上來吧。
新增婚姻冷靜期規則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這個應該是本次婚姻部分最重磅的內容了。不但我們法律界有很大爭議,民間這條的爭議也比較多。和前面刪除重大疾病尊重婚姻自主權不同的是,這條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限制了離婚自主權。對錯我不進行判定,就理一下這三條到底說的是什么意思吧,直接上圖。
第一步,雙方先得協商好,簽好書面的離婚協議,并且離婚協議內需要約定明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債務處理的事項。
第二步,雙方帶著離婚協議一起去民政局申請登記離婚。
接著,申請過后就開始計算30天的冷靜期了,冷靜期內只要一方反悔了,隨時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申請,另一方對此無能為力。
如果冷靜期內沒有撤回。那才有第三步,在冷靜期后的30天內,也就是提出申請后的第31天到第60天之間,雙方需要再次去民政局確認申請,這才發給離婚證。如果這段時間沒去的,則又視為撤回申請。
一旦申請撤回,您要離婚的,還得再來一遍上述流程。我感覺今后訴訟離婚的數量可能會增加。
增加了離婚中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加大了離婚財產處理中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 無過錯方不但可以在某些情況下請求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時還應當受到照顧。
加大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保護力度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中。刪除了“離婚時”的前置條件,并增加了“揮霍”這一行為,加強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保護力度。以及和上一條一樣,增加了對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力度。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
同時,配偶一方如有這些行為的,另一方在不離婚的基礎上也可以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財產,從而保護自身利益。
擴大了對家庭付出較多方的權益保護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原本在《婚姻法》中,只有夫妻雙方采取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主內的一方才可以請求另一方補償。這次在《民法典》中,將這個前置條件去除了,大大增強了家庭婦女和家庭婦男在離婚時的權益保障。
以上4點就是本次《民法典》相對于《婚姻法》在離婚部分改動較大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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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離婚規定?
我國《民法典》關于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有: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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