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監護人是否可以改立遺囑(監護人能不能改)
監護人可以代作遺囑嗎
監護人不可以代立遺囑。立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本人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自由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只能代書遺囑,并且需要其他見證人在場,不能代立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在我國監護人可以替立遺囑么
一、在我國監護人可以替立遺囑么? 不可以。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 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 證人 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 口頭遺囑 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四條68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68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可見,監護人不能夠代替被監護人去立遺囑的,實際上被監護人都是屬于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或者根本就不具備的,這一點跟我國規定的遺囑根本就是沖突的,立遺囑的這些人必須是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如果當事人還需要有監護人來照顧,這些人員留下的財產一般也根本上升不到用遺囑來處理的地步。

民法典中監護人是否可以改立遺囑
監護人不可以改立遺囑,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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