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流轉(林地流轉和林權流轉有什么區別)
貴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權人,不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用途,依法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使用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應當遵守本條例。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工作的領導,為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工作的開展及基礎服務設施的建設提供經費保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相關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二)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協商。第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貴、瀕危或者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的或者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樹、名木、大樹的保護義務同時轉移。第八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妨礙森林、林木、林地流轉。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所得收益歸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九條 鼓勵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愿聯合,依法組建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森林、林木、林地、產品、勞力等形式出資或者折資折股入社。第二章 流轉范圍、期限及方式第十條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明確,并依法取得國家統一式樣林權證書的,可以依法流轉。但自然保護區內核心區、緩沖區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轉。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生態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不改變生態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資合作、出租的方式,發展林下種養業和森林旅游業。第十二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轉的,不得超過上一次流轉合同約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可以采取承包、轉包、互換、轉讓、出租、抵押、合資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轉讓。
國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應當依法采用承包、轉包、出租、互換、合資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統一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應當依法采取承包、轉包、出租、抵押、合資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有償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經營權、使用權,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章 流轉程序第十五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涉及多個出讓方的,受讓方應當分別與每個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
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流轉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名稱)、住所;
(二)流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四至、面積及示意圖、林種、主要樹種、蓄積量等;
(三)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四)流轉期限及起止日期;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期滿時森林、林木、林地的處置方式;
(七)合同有效期內,林地被征收、征用,所得補償費用的分配比例及處理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什么是林地流轉
林地流轉就是林地承包經營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可自主確定林權流轉。
什么是林地的流轉
集體林地流轉需注意,除商品林外其他如重點工藝林等性質的林地不能流轉。同時,集體林地的流轉需取得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流轉。 個人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經營權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形式流轉。林木、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和阻礙承包經營權的流轉;2、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的性質和林地的林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讓方必須有林業經營能力;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轉。轉讓指的是經承包方申請發包方同意,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轉包則是指承包方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農戶從事經營,轉包后原林地承包經營關系不變,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互換指的是承包方之間對同意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的經營權進行交換;入股指的是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將林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指的是承包方將林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需要注意的是,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期限屆滿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違約責任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二十五條 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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