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演變(民法典變化的內容對比)
學習民法典買哪個版本好?
引言:2021年1月1日,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實施,對于民法典來說,它的演變經歷了很多階段,每一個階段都比上一個階段更加的完善,更加的適用現在的社會。說得更明白點,可謂說貫穿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方面,那么如果學習民法典,應當買哪個版本好?
一、民法典的出版社
民法典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評判依據,是有專業的示范社進行專業的編排的,而對于民法典的版本,當然是最新一版的版本比較實用,方便,因為最新版的版本相比于舊的版本是有一些出入的地方,學習最新版的版本可以讓之前的出入地方重新的了解,重新的接受,這樣可以讓律師在打官司的時候采取法律武器,幫助委托人取得勝利。而民法典的具體的書來說,中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實用版是比較好用的。
二、民法典講什么?
民法典顧名思義,百姓可以拿的法典,民法典里面是很多法律的,囊括總結和升華對民法典來說,里面包含的大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等,最常見實用的法律都被民法典所包含。通俗的說,民法典涉及的內容從小孩子的出生到到成年人的死亡,每一方面民法典幾乎都有所涉及,這就是民法典為什么如此重要的原因。
三、如何學習民法典?
雖然民法典如此重要,但那么如何學習民法典呢?民法典的內容有1260條,里面涉及的內容十分的廣泛。如何才能高效有序的學習呢?這就需要找到一位好的老師,在網絡上有很多關于民法典的教輔老師,他們有很多自己的見解是可以學習的。在學校中也有很多專業的老師,對民法典進行講解,學法律的學生可以與老師進行溝通和交流,加深自己對民法典的理解。
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歷史演變過程及其重要區別及原因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
誰能告訴我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歷史演變過程及其重要區別及其原因(原因從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來說)謝謝!!
解析: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而發展起來的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的總稱。由于民法法系是繼承羅馬法而來的,所以又稱羅馬法系;由于民法法系首先和主要是指歐洲大陸國家的法,所有又稱大陸法系;由于大陸各國主要是采取成文法典形式,所以又稱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由于民法法系也受到中世紀日耳曼法的影響,所以又稱羅馬--日曼法系,或羅馬--德意志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至資本主義時期的法為傳統而產生和發展的各國和地區的法的統稱。由于它主要是以英國中世紀開始出現的“普通法”(mon law) 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稱英國法系。美國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又稱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樣固守羅馬法傳統和編纂法典,而是注重通過辦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廣泛吸取日耳曼法和習慣法以及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原則和思想,逐步形成起來的。
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本質、經濟基礎和基本原則是相同或相通的。但由于各自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傳統不同,因而兩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點:
(一)立法權的歸屬和法的淵源的比較
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機關才能立法的原則,不承認法院有創制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認為是法的一種淵源,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判決的約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當立法者。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權實際上由立法機關即議會和法官分掌。議會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關法律并授予行政機關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法官也有權創制判例法。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與制定法都是法的淵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況下更是基本的淵源。
(二)法的體系的比較
民法法系的法的體系一般由憲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門法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界限清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體系的構成則不同,尤為明顯的是沒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這一重要而獨立的部門法。在普通法法系,有憲法、刑法、訴訟法,還有類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買賣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往往結合在一起,實體法一開始就注意程序,連證據的提供方式也有嚴格的要求。
(三)法的分類的比較
在法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承襲羅馬法傳統,把法分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對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并不嚴格。在英國,王室法院受理的案件都被認為涉及英王的利益,適用的法都是公法。但也有學者把法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類,把憲法、行政法和刑法歸于公法,而把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家庭法等歸于私法。但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分。學界有“羅馬法為私法之模范,英國法為公法之典型”之說。
(四)司法組織的比較
在司法組織上,民法法系的司法體系比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它們各司其職、界限分明;普通法法系則不然,如英國不設司法部,美國雖設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長同時又兼任檢察長。在民法法系,法官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審員不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陪審團只認定事實部分,法律問題由法官決定。在民法法系,沒有陪審團參加民事訴訟;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訴訟有陪審團參加。
(五)訴訟活動的比較
1、制度
民法法系采用審問制或訊問制,即法官通過訊問當事人,根據所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法官有責任也有權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實證據,法官依靠當事人查清事實,但不受當事人提供證據的限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居于主要地位,訴訟雙方不居主要地位,發言需經法官許可,有關證據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可以提出。普通法法系則采用辨論制或對質制,即在民事訴訟中由雙方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由公訴人和被告律師擔當主要角色,法官不過是充當中立的裁定者。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據必須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提出,否則無效,當事人可以同對方證人在法庭中對質。在一般情況下,法官不能干涉證據調查或擴大證據調查范圍,他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權衡擺在眼前的案件的證據。
2、方法
(1)民法法系開庭審判以案卷材料為主進行。而普通法法系開庭審判是以口頭訊問為主。一個是按計劃辦事,一個是摸石頭過河走一步看一步。
(2)在適用法律時,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慮成文法典如何規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類似案件的判決,從中抽出適用于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則,然后對本案作出判決。
(3)民法法系的法院判決書一般比較簡明扼要,判決書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判決書最后署名是某某法院。
而普通法法系的判決書一般都很長,多的可達幾百頁;判決書的推理方式是從以往案例和有關制定法中歸納出一般原則,然后得出適用于本案的結論;判決書最后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官個人署名;幾個法官共同審理一個案件發生意見分歧時,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判決的結果。
五、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兩大法系雖然各有許多不同特點,但融合也在發生。
在立法權的實際歸屬和法的淵源方面,進入20世紀后,兩大法系的差別在逐漸縮小。民法法系雖然在理論上不承認法院有立法權,但實踐中法院在法的創制方面,亦即在解釋立法、填補立法空白、使立法具體化的過程中,也日益發揮重要作用。雖然一般不承認判例是法的一種淵源,但事實上由于存在上訴制度,下級法院進行判決時不能不考慮上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近些年來有些民法法系國家的司法機關,如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德國聯邦 *** 、瑞士聯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認判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國家進入20世紀以來,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強調制定法優于判例法,認為判例法不能違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廢止判例法。
二次大戰以后出現了象歐洲共同體法這種兼有國際法和國內法特點的跨國法,共同體法不僅適用于成員國,也適用于成員國公民。在共同體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共同體法優先于國內法。特別是在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之后,共同體法成為英國法的一部分,并享有優先權。這就標志著英國法開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陸法匯合。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兩大法系出現了互相接近的趨勢。
當然,這些變化并不能說明兩大法系已趨于統一或必然統一,這些變化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還不可能從根本上消彌兩大法系的區別。由于歷史傳統和其他原因,兩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別還將在長時期內保存著,不會很快滅失。
民法三大原則的現代化變遷及其原因
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是近代大陸民法的三大原則。它們代表了19世紀民法的特征,貫徹在這一時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
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是近代大陸民法的三大原則。它們代表了19世紀民法的特征,貫徹在這一時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19世紀末以來,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競爭階段過渡到壟斷階段,近代民法三大原則也發生了變化:由個人主義本位發展到團體主義本位。
一、所有權絕對性的限制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個人對財產的所有權被視為神圣的天賦權利。所有權可以上達天空、下及地心,法律對所有權的內容也極少實質性的限制,從而形成了一種絕對所有權觀念。《法國民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這是對絕對所有權原則的準確表達。依據《法國民法典》,財產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范圍內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其財產,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賣、出租或出借,可以閑置不用,甚至還可以破壞。對這類處分行為,任何人不得干預,即使這種干預對財產所有者或社會有益亦是如此。
然而所有權不是一個靜止不變的制度,它總是要伴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等的演變而變化。19世紀末以來,個人主義本位的所有權觀念日漸式微,社會本位的所有權觀念日益發達。這種觀念認為,法律保障所有權旨在發揮物的效用,使物被充分利用并增進社會公共福利,所以,所有權的行使應當顧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允許個人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1900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便體現了這種時代精神。盡管它確立了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但已摒棄了諸如“絕對”、“神圣不可侵犯”之類的用語,并對所有權的行使規定了一系列限制,表現在:其一,所有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否則便是違反“善良風俗”,為法律所不容。其二,所有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其三,所有權的行使要有助于發揮物的社會職能,不能只為個人利益而傷害社會整體利益。比如規定“土地所有人對于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為的干涉,無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其四,所有權的行使要有助于發揮物的社會效用。例如第904條規定:“在他人為防止當前的危險而進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臨的緊急損害遠較因干涉對所有人造成的損害為大時,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對物的干涉。”
二、契約自由的限制
契約自由原則包括以下含義:其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的訂立、變更與撤銷均應由當事人自主作出決定。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便可以包含任何事項,其他人不得干預或變更。其二,國家尊重個人意思。這意味著國家在契約方面的立法權是有限的,除個別情況外,它只能制定任意性規范,而對這類規范,當事人可以不予遵從。其三,契約即法律。契約一經訂立,便等同于法律,國家應當以強制力予以保證。這是契約法領域內國家的基本任務所在。
契約自由是資本主義自由平等原則的邏輯延伸。但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制度下,人們在擁有財產及經濟實力上的巨大差異導致了契約當事人間實際上的不平等。現代社會的發展也證明,一味追求契約自由有時會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國家應當更多地介入契約法領域,以增進社會整體利益。在這種觀念支配下,20世紀以來,大陸法系各國對契約自由設置了種種限制,主要表現在:1)改變以往契約法規范大多為任意性規范的狀況,增加強制性規范的比重。2)為維護平等競爭,制定特別法規限制壟斷企
業訂立契約的自由。3)以行政手段規定契約的訂立和條件。國家干預的觸角廣泛延伸到戰略軍備物資、外匯、投資、證券交易、價格、工資以及勞資關系等各種領域中,制定了大量強制性規范。對于這類規定,訂立人很少有商量余地,只能照章執行。4)普通商業企業中廣泛采用的“標準契約”也限制了確定契約內容方面的自由。
三、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原則
整個19世紀,在大陸法系各國的侵權行為法中,占主導地位的一直是過失責任原則,盡管在個別領域中開始出現某些無過失責任立法。《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造成損害賠償責任要有兩個要件:一是客觀上要有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二是主觀上要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責任原則是個人主義精神在私法領域中的重要表現。
19世紀末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社會大工業生產的迅速發展,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觀念逐漸發生變化,無過失責任原則在立法和司法上得到確立。無過失責任原則也稱嚴格責任原則,它意味著損害一經發生,即使對方沒有任何過錯,也應負賠償之責。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在特別法中采取無過失責任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廣泛涉及工業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航空器、核能的采用所引起的損害等。另一個相關的發展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興起。通過社會保險,使得整個社會分擔一部分對事故受害者的賠償,這是彌補賠償不足和不及時缺陷的有效手段,它在當代大陸法系國家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這些發展動搖了傳統民事責任法律的基礎。既往的當事人過錯學說正在由社會過錯或客觀過錯學說取代,甚至有人主張以風險概念取代過錯概念。這些變化讓人強烈感受到一種社會化和非倫理化的趨勢。
總之,從近代民法三大原則的變遷中可以看出,與自由資本主義時代民法對個人主義的強調相比,現代民法更注重尊重公共利益,強調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

民法典屬于什么新聞
民法典不屬于一種新聞,民法典是我國頒布的一部關于民事法律綜合性的法典。在民法典之前,我國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最后演變為民法典。民法典一共由7編組成,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繼承和侵版權責任權等七編,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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