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民事二審法庭調查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民事二審法庭調查是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庭調查不屬于開庭。行政訴訟是分為兩種的,一種是書面審理,另一種是開庭審理。而二審主要以哪種方式進行審理主要還是看案件本身,如果這個案件是有關國家機密,夫妻雙方隱私,比較隱秘的這些問題的話一般處理方式是書面審理,而相反的一些問題處理的方式就將會是開庭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法庭調查階段
民事法庭調查階段為:1、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當事人陳述,其順序是:(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起訴狀,它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主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針對原告、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二審開庭調查階段是什么意思?
二審庭審法庭調查是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必經程序。
法庭調查分為上訴人陳述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被上訴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上訴人舉證、被上訴人質證,被上訴人舉證、上訴人質證,相互發問,法庭辯論,當事人發表最后陳述意見等。
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全面地調查,它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主要階段,是開庭審理的中心環節。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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