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后并未離開現場被害人死亡責任要如何認定的簡單介紹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的法律責任,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擔何種比例的責任,是否存在逃逸,是否因其逃逸而致人死亡,是否存在醉駕或者無證駕駛?? 一、刑事責任方面: 1、《刑法》第133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 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 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駕駛機動車 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在 交通事故 中如果出現了逃逸的情況,則此時肇事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比較中的,并且此時構成 刑事犯罪 的可能性還很大,如果確認構成犯罪的話,則通常會按照 交通肇事罪 來認定。那此時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認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 呢? 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的條件: 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 民事責任 ,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 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 投案自首 ,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于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二、什么情況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況: 1、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 2、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后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后離開沒有法律依據。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 刑法 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 4、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于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并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該后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情節),對于肇事者來說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 綜合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認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逃逸的情況,但其實并不一定交通肇事就一定構成犯罪,所以不能很肯定都說此時就需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但至少在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民事賠償責任肯定是不能免除的。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辦 交通肇事如何量刑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辦?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因逃 逸致 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就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體范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涉及行為人的其他危害行為,即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的單純逃逸。交通事故中行為人撞人后逃逸,被害人因過失致人死亡,包括事故發生后行為人撞人后逃逸,誤以為被害人沒有受傷或傷勢不重,沒有生命危險,或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被害人會被在場的人或過往車輛救助(如事故發生在鬧市區和行人、車輛較多的區域)。在這類案件中,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發生交通事故卻仍然逃逸,就應當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重傷被害人的事故發生在偏僻的道路上、野外或者寒冷的深夜,行為人明知除了自己之外,其他人給予幫助的可能性極小,仍然駕車逃逸,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此時,行為人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2.一次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另一次交通事故,即二次事故。這時候也有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的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后逃逸,被害人因后一種逃 逸行 為又造成另一次交通事故重傷或者死亡。交通肇事前行為和交通肇事后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在本案中,按照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適用于交通肇事罪的第三個量刑檔次,在此刑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第二,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駕車逃逸,在逃逸途中,駕車撞人,危害公共安全。這種情況多是因為行為人因為緊張害怕交通事故而失控,拼命逃避罪責。他開車撞人,造成多人傷亡。主觀上是將一個人的現有過錯轉化為間接故意,放任不特定多數人的死傷結果發生,客觀上實際上危害或者威脅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后一種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那么行為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擔刑事責任。
3.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遺棄以逃避法律追究,導致被害人無法獲得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根據《解釋》第六條,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因為行為人之前的尋釁滋事、搬動被害人的行為,導致其負有救助被害人生命的義務,而行為人沒有履行自己的救助義務,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對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侵害。因此,應當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前一次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行為人。
4.如果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在逃逸過程中對行為人的“傷害”行為進行干預,如拖拽傷者逃逸、故意軋死人,并將被害人拋入水中,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該行為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以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行為人。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判?
交通事故是指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因碰撞、碾壓、刮擦、翻車、車禍、爆炸、火災等引起。,在行駛過程中,車輛行為人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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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后轉移被害人導致死亡的行為性質
要結合當事人的行為以及主觀心態,交通肇事后轉移被害人致人死亡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中三哥中的一個罪。比如肇事者故意轉移被害人到人際稀少的地方使被害人得不到救治死亡涉嫌故意殺人;肇事者撥打報警電話后走了,警察來了被害人已經死亡這里面肇事者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交通肇事后撥打報警電話并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致人當場死亡怎么判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標準和量刑標準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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