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實施細則)
會計法實施細則是什么
會計法實施細則指的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的細則。會計機構、人員需依照該細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包括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及會計檔案管理規范等。會計實施細則總則具體如下:
1、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3、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
4、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5、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6、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
7、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8、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會計法實施細則2017
實施細則,一般情況下是配套大的原則規定而出臺的。
一般應用于人大立法的實施細則、國務院各部委的文件精神的操作過程、地方立法的操作過程以及企事業單位內相對于總則性管理文件的補充規定。
實施細則主要解決的問題是:
1、描述主文件精神下的具體操作方法;
2、補充主文件的遺漏;
3、修改主文件的錯誤的;
4、解釋主文件規定的;
遼寧省會計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促進各單位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提高會計隊伍素質和會計工作水平,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會計證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會計證是具備一定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會計證持證人具有合法的會計執業資格,可依法獨立行使會計職權,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參加會計專業職務評審、聘任(任命)和優秀會計人員評選,可以按規定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各單位不得任用其擔任會計崗位工作。第三條 取得會計證的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國家財經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3.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及技能;
4.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人員。第五條 會計證的頒發的管理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中直駐沈單位、省直駐沈單位由省財政廳負責。第二章 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第六條 會計證實行考試制度。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每年進行一次,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教材,統一試題??荚嚂r間為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六和星期日。第七條 考試科目定為:會計法規、會計基礎、會計實務、初級會計電算化和珠算。其中:“初級會計電算化”和“珠算”實行單科結業,經培訓、考試合格分別頒發《初級會計電算化培訓合格證》和《珠算鑒定等級證書(普通六級)》(以下簡稱“兩證”)。第八條 有志于從事會計工作,具備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非會計人員,可免試“會計基礎”,經“會計法規”和“會計實務”考試合格,并持有“兩證”后,可取得預備會計證。第九條 有志于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非會計人員,必須先參加崗前會計專業知識培訓(不得少于300學時),然后,參加“會計法規”、“會計基礎”和“會計實務”考試合格,并持有“兩證”后,可取得預備會計證。第十條 預備會計證是非會計人員,經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合格,并持有“兩證”后,取得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第十一條 非會計人員所取得的預備會計證,自簽發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可作為各用人單位選用、聘用會計人員的依據。持證人員被用人單位任用(或聘用)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在三十日內到發證機關換領正式會計證,同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持證人員在有效期滿仍未從事會計工作的,其所持預備會計證自行失效。第三章 會計證的制發第十二條 會計證和預備會計證分為主證和副證兩部分,主證、副證同時使用方為有效。會計證和預備會計證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頒發。第十三條 會計證記載以下內容:
1.持證人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會計證號碼
4.發證機關
5.發證時間
6.工作單位
7.學歷、專業及取得時間
8.專業職稱及取得時間
9.行政職務
10.會計崗位
11.注冊登記情況
12.專業培訓及后續教育情況
13.有關說明第十四條 預備會計證記載以下內容:
1.持證人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預備會計證號碼
4.發證時間
5.學歷、專業及取得時間
6.有關說明第十五條 會計證號碼為十一位阿拉伯數字,前兩位數字為市級地區代碼,第三、四、五位數字為區、縣級地區及主管部門代碼,后六位數字為順序號。市級地區代碼如下:
沈陽市--01;大連市--02;鞍山市--03;
撫順市--04;本溪市--05;丹東市--06;
錦州市--07;營口市--08;阜新市--09;
遼陽市--10;鐵嶺市--11;朝陽市--12;
盤錦市--13;葫蘆島市--14; 中省直--15。第十六條 有關預備會計證號碼的規定與會計證號碼的規定相同。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頒發會計證的同時應進行備查登記,并將頒發情況在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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