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角色(民法典號稱)
女婿到底算不算直系親屬?有的說算但是有的說不算?
女婿到底算不算直系親屬?有的說算但是有的說不算?
您好!題主提到的“有的說算有的說不算”,這個結論是對的——哪些人屬于直系親屬,確實比較模糊,在我國不同法律領域中定義的范圍也不一樣。
從民事角度:狹義上,女婿不算直系親屬。廣義上,女婿算作直系親屬。從狹義角度,所謂“直系親屬”的范圍,特指“己所出”和“己所從”的直系血親。
己所出指的是子女、子女的子女;“己所從”指的是父母、父母的父母。所以,狹義角度的直系親屬,指的是直系血親,向上推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向下推包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一條血緣線上的人,即為直系親屬。其中,不包括兄弟姐妹(與兄弟姐妹之間不存在出或從的關系,兄弟姐妹屬于旁系親屬)。
從廣義角度,直系親屬包括了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姻親,指的是直系血親的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血親。直系血親的配偶,例如女兒是直系血親,女兒的配偶,即女婿就是直系姻親,屬于直系親屬的范圍。配偶的直系血親,例如女婿的配偶是女兒,女兒與其父母屬于直系血親,所以女婿和岳父母之間也屬于直系親屬(直系姻親)。
個人觀點:從個人角度,其實區分諸如什么直系旁系、狹義廣義、血親姻親之類的名詞,這種事情的現實意義不大。有幾個家庭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會套用這些名詞概念?更何況在某些情況下親屬關系還會發生變化——例如,從直系血親角度,女婿并不屬于直系親屬范圍。但是,如果女兒早亡、女婿代替女兒為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從我國繼承法律規定的推演,其實女婿就成為了岳父母的直系親屬。
比較有現實意義的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用到的最多的親屬關系,其實就三個角色:父母、配偶、子女。因為對于絕大多數家庭而言,這三個角色,是屬于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清楚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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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為什么是溫柔的?
? ? 先用家庭成員的作用來具體化我們生活中經常用到的法律:父親平時不著家,但只要你犯了錯誤,他就會拿著根小棍子追在你后邊,揍你絕不手軟;母親經常在你旁邊叨叨不停,但在你滿含淚水、委屈巴巴的時候,會給你帶來甜甜的糖果和溫暖的懷抱;家里的其他親戚會時不時地說你兩嘴管你幾句,還會向你的父親告狀,找他有事的時候又會讓你找母親。
? ? ? 母親的角色就是民法,陪伴著我們成長,父親的角色刑法,作為懲處犯罪的嚴法,而其他親戚就是時不時讓你交罰款的行政法。
? 不用調查,大部分人都會比較喜歡媽媽。因為媽媽雖然啰嗦,但她是溫柔的,適時地她就會出現。何為溫柔?就是溫和、柔軟。他不像爸爸那樣的暴力和無情,也不像其他親戚那樣蠻橫和高高在上。
? ? 法律最講究平等,而只有民法也才能真正的做到平等,而平等是溫柔的前提。刑法剝奪自由和財產甚至是生命,行政法更多的是體現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在民事法律關系當中,不管你是國家部門還是街邊流浪漢,你們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是平等的對話,講自己的道理。
? ? 平等,最體現在法庭的布局上,所有的民事審判庭原告席和被告席都是同一水平的。所有的訴訟權利也都是對等的,都有同樣的說話舉證講道理的機會。不像是刑事審判庭的一個布局,給人一種權威不對等甚至壓抑的感覺。
? 民法的魅力就在于可以在她規定的范圍之內平等地爭取自己的權益。而民法典的制定,已經把我們從出生到死亡所有享有的權利都已經明確的列舉出來并告訴我們當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應當如何進行保護。
? 寫到這里的時候,想起了大學時候的民法老師傅老師,他是一個很熱心的、上課時常帶著笑容的老師,他一直主張民法的精義是平等的概念。也在踐行著自己的觀點,對每一個學生都平等對待,耐心教導。奈何天妒英才,英年早逝,愿他在天國還能繼續傳授他的民法精義。
? ? 我們經常會因為一個人的地位、職稱發生心理上的變化,不能跟他平等待之,戰戰兢兢。學習法律以來,給我最大的改變,應該也在這個方面,尤其開始法律實踐之后。
? ? 那些有地位有名望的人應該把他們拉下神壇進行反鄙視,他們只是在某一領域取得了優異的成就,但不代表他們就不是一個普通人。而那些比你稍低的人,或是沒法講道理的人,我們尊重,尊重他們的人格,這都是一種平等的態度。沒有誰比誰更優越,也沒有誰比誰更差勁。
? 能一步一步跟你講道理的民法典,不殘暴也不趾高氣昂,她不溫柔嗎?
? ?

民法典相比較于民法學行法,他具備什么優勢
(一)開放性
1·針對其他法律淵源的包容性。民法典中的合同法是這方面的典型:合同法作為調整經濟交易關系最為重要的法律,面對永遠處于不斷發展和創新中的交易實踐,當然也不應該“凝滯”或者僵化。以法國為例,首先是單行法的修改,譬如,1975年7月9日和1985年10月11日的法律分別修改了其民法典第1152和1231條,授權法官對于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條款進行修改。其次,判例有時候可能會構建出合同法某一領域的規則(例如,前契約階段),或者在民法典之中或之外發展出某些具有重要意義的規則和概念(譬如,前契約階段的信息義務,安全義務,銷售者和制造者的產品責任,合同的協議轉讓和解除等),或者將某一局部適用的規則擴展為一般性規則(譬如同時履行抗辯規則,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再次,交易實踐為不斷豐富合同法的內容,使得合同法不斷接納和確認新的交易形式(如解約條款、責任條款、安慰信、獨立擔保)。最后,學理界也不斷將許多理論和概念體系化(合同的對抗性,實質性義務、合同群理論[20]),并不斷突破舊有的制度框架(如方法之債和結果之債的區分)。
2·對于其他法律體系的開放性。在如今各國的立法活動中,比較法無疑扮演重要角色;通過對各主要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分析,從中尋求最適合本國的制度安排,這已經是各國在立法中的一項普遍做法。對于外國法的借鑒,這也是法國這個擁有悠久民法傳統的國家的經常性做法。仍舊以法國法為例,譬如,在價格的確定方面,法國最高法院在審判中就曾參考了德國法和羅馬統一私法國際委員會(UNIDROIT)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當時還尚未公布)中單方面確定價格的有關內容[21].在法國最高法院近年的一些關于合同誠信義務的判決中,還可以看到普通法尤其是美國法的影響,譬如所謂的“信賴理論”[22].
3·對于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變遷的敏感性。作為調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范之一,法律不可能自外于其他領域,不受其他領域變革的影響,或者不考慮自身對于其他領域的一項———尤其是經濟領域內可能引發的后果。合同法更是如此:對于交易關系的促進、對于經濟生活的良性影響,這是合同法的出發點和歸宿之一。由此,不難理解的是,法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們拒絕將一方遭受的“損失(lésion)”作為宣告合同無效或者變更的原因之一,因為起草者們“對于大革命時期的多次金融危機所引發的大量交易因一方遭受損失而被撤銷的麻煩記憶猶新”[23].在當代,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顯然需要考慮法律的經濟和社會效果:譬如,法國負責研究擔保法改革的專家小組中,除了法學教授和法官以外,還有銀行家、公證人和律師等實務界專家。此外,法院在做出判決時,通常也會考慮判決的經濟影響,譬如,法國最高法院在為某些投資性的人壽保險合同進行定性的時候,就曾大量征詢了公證人、保險公司、經濟和金融部、司法部等部門的意見。另外,最高法院的某些判決的動機也可以從經濟學層面得到解釋。此外,法學界對于經濟分析方法也并不陌生:在合同法中,法國一些學者反對情勢變更理論,也正是基于經濟上的分析。據他們看來,如果經濟情勢的變更能經常性地導致合同的變更的話,這會危害經濟秩序的穩定,損害當事人的合理預期[24](當然這一看法也受到其他一些學者的批評)。
(二)平衡性
平衡性是指法律在制度設計上注重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各種基本價值之間的平衡。那么就此而言,是否存在關于合同的一個普遍性的定義?比較法研究發現,關于合同這個最基本的法學范疇之一,存在著多種定義和視角。例如,在深受自由主義思想、重商傳統和新教倫理影響的英國,關于合同的觀念就更多的體現出經濟維度的考慮;而在天主教影響深厚、重視合同倫理的法國,其關于合同的看法就呈現出相當的道德主義的特點。如果把視野進一步擴大至伊斯蘭法體系,我們會發現,伊斯蘭教法關于合同的理念又與前述兩大法系存在著很大的差別。這些都說明,即使是關于最為基礎、為各大法系所共有的基本法學范疇,關于其內容的理解,各個法系可能并不相同。
就合同的有關分析框架而言,存在著諸多不同的方法論:經濟學分析方法、社會學分析方法、哲學分析方法、個人主義方法、道德主義方法、連帶主義方法等。就此而言,巴西的最新立法值得關注:其2002年的新法典要求“契約自由必須以理性的方式,在合同的社會功能的限度內行使”。早在一個多世紀前,普通法學者梅因就揭示出所謂“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是一切“進步社會的發展趨勢”;而在當代,許多大陸法學者在更為深入地談論所謂“法律的契約化”現象(如前所述,這一趨勢已經擴展到家庭法、物權法等領域);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些并非偶然:它反映出社會生活的組織方式的重心從“法律”向“契約”的轉移;法律為當事者所直接規定的聯結逐漸減少,而當事者通過契約所構建的聯結漸次增加;法律的調整模式逐漸從“強行性法律”向一種“協商性法律”轉變。
在理念和方法論層面,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觀念與普通法系仍然存在某些差別。譬如,就合同的效力而言,盡管兩大法系都會強調古老的拉丁法諺Pactasunt servenda(承諾應當嚴守),這一合同法的奠基性原則卻在兩大法系中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將合同視為“bargain”,強調雙方利益或者好處的交換,兩種允諾的交易,因此,合同一方可以主張“或者我選擇履行,或者我選擇賠償”,任何一種方法是均應被視為可以滿足對方的利益;顯然,交易秩序中并不涉及道德層面的問題,可見,此中處于支配地位的考慮是經濟上的安排。由此,普通法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根據Holmes的著名論斷,原則上,選擇支付損害賠償是當事人的自由;強制實際履行只是一項例外性責任形式。總之,合同法需要考慮的是交易的迅捷、便利、效率。法律經濟學派的“有效違約”理論即是典型:如果違約能創造出更大的效率,則應允許一方選擇以支付違約賠償而解除合同。這明顯反映出一種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道德觀;履約還是違約在這里被純粹解讀為一種利潤最大化的算計,并無道義誠信等方面的考慮。
這正是許多大陸法學者明確反對將合同簡約為“bargain”的原因所在。在合同效力的問題上,大陸法更傾向于合同只有在完全履行之后,才算達到圓滿狀態。例如,受到法國法的影響,智利法律規定“如一方未履行其義務,另一方有權選擇強制其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某些合同法制度———諸如非違約方解除合同前的催告、約定違約金條款、合同解除只能通過司法程序、拒絕承認情勢變更理論等———都反映出對于合同效力的重視:法律為債權人同時提供了多種選擇,以使合同能得到履行;從債務人的角度來看,法律為促使其履行合同提供了多種制度框架,以使合同不至于終止。在許多大陸法學者看來,強調對己方先前做出的諾言的信守、對于對方的合理期待的尊重,這顯然涉及道德等諸多層面:中世紀教會法和宗教教義的影響,和他的交互性特征,信守承諾的騎士精神,基本的自然正義觀念……由此,強調進入合同關系的雙方應保持某種“連帶關系”(善意、忠誠、合作和相互扶助等),這只有用經濟分析方法之外的其他分析框架才可以解釋(道德、倫理、宗教、社會學等)[25].法國當代影響甚大的“合同連帶主義(solidarisme contractuel)”思潮,是沿襲了杜爾凱姆、撒萊、德莫格和約瑟朗等人的法社會學思考路徑,反對純粹從商業和經濟學的角度去看待和分析合同。
(三)經濟性
經濟性是指法律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各個環節包括爭端解決環節的成本。在成文法體系中,合同法律規則本身就是交易關系的抽象,這些規則在內容上可以成為一般性的交易條件。由此,在大陸法系中,由于完備的法律規則的存在,對經濟當事者而言無需就合同的所有環節和所有事項,均制定繁簡無遺的龐雜條款———這與普通法的情形有所不同;從微觀角度看,這極大地節省了經濟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
從宏觀角度看,以法典為核心的成文法體系還具有預防和避免爭端的功能。根據一些統計,在美國,司法和訴訟程序的總運作成本(公民、企業、公立機構為律師、法院、司法專家等所負擔的所有費用)約為650億美元,大約占美國的國民生產總值的2.6%;這一比率在瑞士為0.8%,在法國為0.6%,而在西班牙僅為0.4%.此外,在美國,平均每300名居民中就有一名律師(美國的律師數量據稱占到了全球總數的70%);這一數字在法國是1700.在美國,每年每10人中就會有一人牽涉到訟爭;這一數字在法國是300[8](P106)。根據一些比較法學者的分析,這其中存在著結構性的原因:在普通法中,當事者無法服從于成文法典,而是受制于法官創造的規則,這使得當事方對于律師具有更大的依賴;而由于當事人預先無法完全知曉規則,由于普通法的訴訟構造和法律文化,當事人也會具有更大的沖動去訴諸法院。
結論
頗有意思的是,根據位于普通法區域的加拿大的渥太華大學所做的一項統計:在全世界,超過150多個國家占全球60%的人口采用的是大陸法體系;以制定眾多法典為其標志。雖然數字并不具有更多的意義———我們顯然不能因此簡單推導出成文法體系就一定優于普通法系,但是,這起碼使得我們更有理由在實現依法治國的偉大進程中,堅持大陸法傳統,理解法典化是適合于中國的傳統和現實的最合理選擇,從而堅定地繼續已頗有建樹的法典化之路;而中國民法典的最終出臺也必將為中國法體系的“質地”增添“現代性”。
民法典的頒布有何歷史意義
《法國民法典》作為近代世界的第一部資產階級民法典,曾跟隨拿破侖的大軍傳遍了歐洲,并影響到世界各地,成為法國革命的象征和人類理性的代表,但隨著時間的發展,法國民法典的一些規定落后于時代。特別是凝聚著德意志民族理性精神的《德國民法典》頒布后,20世紀各國的民法典的制定多以其為藍本,而《法國民法典》的一些缺陷則為人所詬病。然而,法國民法典并不因此而喪失其光輝,它在批評中依舊保持了自己的風格并在法國人的生活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我國已將制定民法典提上議事日程,然而人們更多的是從立法技術角度推崇《德國民法典》,卻忽略了《法國民法典》對我國民法典制定的借鑒意義。事實上,《法國民法典》作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其制定過程、立法風格、體例等等都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都不無借鑒意義。本文主要從分析1804年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拿破侖的作用及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入手,試圖得出一些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有益的東西。?
一、《法國民法典》的制定過程?
法國傳統上分為北部習慣法地區和繼受羅馬法的南部成文法區,法令繁雜,讓法國社會服從于統一的法典的設想一直未能實現。大革命后,資產階級在1791年憲法中提出“迅速頒布統一的民法典”、“全王國共同的民法典”的要求,但幾經波折,全無結果。1801年,第一執政拿破侖頒布命令,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員會,指定著名法學家、最高法院院長特隆歇、司法部長比戈-普雷亞梅紐、羅馬法專家馬爾維爾和海軍法院法官波塔利斯組成四人起草委員會,由拿破侖親自主持,開始起草民法典。四人起草委員會在四個月時間里迅速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草案在參政院審議時擱淺,為確保民法典通過,拿破侖清洗了參政院并改變了法典通過程序。從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為36章陸續通過。3月21日,拿破侖簽署法令,將法典頒行實施。?
二、法國民法典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強大的政治支持——拿破侖的作用。?
法國民法典雖非拿破侖起草,但如果沒有他的主持,很難想象會有這樣一部民法典問世。拿破侖十分關心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參政員為討論民法典草案召開的87次會議中,他參加并主持了35次。在討論中,當大家往往為法律問題而爭吵不休時,拿破侖作為政治家更注意現實政治生活,而非單純的法律問題。他宣稱,制定法典是為了治理國家,而不是為了進行抽象的哲學思維,他說:“我們已經結束了大革命的傳奇,現在我們必須著手于它的歷史了,在應用革命諸原則時,只需要其中那些現實的、切實可行的東西,不需要那種純理論的、假設的東西。”(曲可伸主編:《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評價》P176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當法典被參政院否決時,拿破侖宣稱“不能以形而上學來進行統治”,(〔日〕大木雅夫:《比較法》P173法律出版社,1999。)并果斷地對參議院進行清洗,以確保法典通過。正如梯也爾所言,“第一執政的主要貢獻在于為實現這一卓越的不朽事業提供了決心和堅持下去的意志,從而克服了那時為止常常使這一事業歸于失敗的兩大困難。即:在動蕩的年代中意見的無限分歧和不可能始終如一的進行工作。……大家固執己見的時候,第一執政善于加以概括,一言而決”。(曲可伸主編:《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評介》P177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法律的蒼穹離不開政治的支持,制定一部法典,無論我們如何抬高其法律意義,事實上它首先是為現實政治的需要服務的,政治與法律之間絕非如一般認為的那樣涇渭分明。法國革命后,康巴塞雷斯曾受督政府委托,于1793、1796和1799先后三次起草民法典,但均遭否決。1804年民法典的通過并不意味著它在立法技術上有多么大的進步或超越,其通過是一個對洪典的意義抱有清醒的認識的富有魄力的政治家支持的結果。無怪乎拿破侖視民法典為其最重要的成就,的確,離開拿破侖這一強有力的政治后盾,民法典只能是一個幻想。?
(二)《法國民法典》的立法風格——立法者的價值取向。?
《法國民法典》的一個鮮明的價值取向就是其保守性,其基本精神是17、18世紀的自然法學思想,而非大革命的理想。法典的主持者和起草者都是保守的。拿破侖在法國革命中是一個消極的角色,他一方面認為很少有幾個國王是不該被廢黜的,同時又輕蔑的稱進攻王宮的人民為暴民,他從未站在雅各賓黨人一邊,因而被懷疑為反革命,幾乎被處死。(關于拿破侖的早期生活,可見于〔德〕路德維希:《拿破侖傳》花城出版社,1999。)而法典的四位起草者的保守傾向更為明顯,特隆歇是國王的擁護者,具有“貴族巨頭”的風范;波塔利斯,曾于1789年發表《擁護國王策》;馬爾維爾雖然支持革命,但只限于把革命看作從“絕對”君主制向“立憲”君主制過渡的機會而已;比戈?普雷亞梅紐曾救過國王。“總而言之,編撰委員們絕非革命的馬前卒,他們是一些具備穩健中庸之品德、經驗豐富、并且被任命時平均年齡已達60高齡的法律實務家。”(〔日〕大木雅夫:《比較法》P269法律出版社,1999。)在法典編撰過程中,起草者們明顯表示出尊重傳統的傾向,波塔利斯宣稱:“新學說不過是幾個人的理念,而自古以來的格言則是經歷幾個世紀的精神產物。”(傅靜坤:《法國民法典改變了什么》載《外國法譯評》1996/1。)美國加利福利亞大學法學教授戈德利在他的《法國民法典的種種神話》一文中指出,法典起草者擁護傳統的私法概念,因此法典在頒布時,其觀點幾乎是舊式的。革命的原則并未對法典起草者產生影響,并未使其以此來重塑私法。(何勤華主編:《法國法律發達史》P232法律出版社,2001)盡管革命不能不對民法典有所影響,但民法典事實上更多體現了傳統的思維。盡管《法國民法典》帶有如此多的保守性,它仍然作為第一部近代民法而享譽世界,并為很多國家所仿效,在實施中也沒有因其保守性而招致諸多不便。法典體現了保守主義者的勝利,有如下原因:?
(一)法國具體國情使然。法國雖然經歷了大革命,但社會經濟基礎并沒有發生大的改變,小農經濟仍然處于統治地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很不充分;主持法典起草的政府也奉行保守主義的價值觀,激進的法典無法獲得他們首肯。?
(二)法律的特性使然。法律不同于政策,不可以每每標新立異。法律的正當性與其穩定性密不可分。立法時不能因為某種社會思潮可能是進步的或有益于社會的就將其寫入法典,否則法典很大程度上帶有實驗性質,不利于法典的執行,更會所損及法典的威信。所以立法者寧可相信自己的經驗,也不能憑自己的推理將自己認為合理的東西寫入法律。?
《法國民法典》的另一個鮮明的價值取向就是其開放性。當時流行的思潮是理性主義,其典型就是腓特烈大帝下令編訂的《普魯士民法典》,它共有一萬六千多條條文,事無巨細,都作了規定。但《法國民法典》的起草者不認為人的理性能夠完全代替自然理性,他們認為,“立法者不可能萬能”,波塔利斯說,“法律的作用是從實際上規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建立一些可以引申出很多結果的原則,而不是深入到可能出現在每個領域之問題的細枝末節”,使法典預見將來有情況及適用于一切生活,細節是十分危險的(阿·不瓦斯泰爾:《民法哲學法研究》載于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現代民法》p297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因此他們為法典設計想出了一個開放式的格局,僅確立了法律的一般原則以模糊性賦予其靈活性,盡可能不對細節做出規定,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間。遺憾的是在后來執行中這一點未能得到貫徹。這種開放式的格局事實上成為《法國民法典》活力的源泉,成為以后一百多年中法官適應形勢變化對民法典進行解釋賦予其新的生命力的基礎。?
法國民法典的再一個價值取向就是平民化。在文體方面,《法國民法典》堪稱杰作,既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達到了拿破侖希望的是每個法國農民都看懂的程度。如第312條“子女于婚姻關系中懷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資格”,讓一般人理解起來毫無困難。這種風格就體現了大革命的平民化的取向,即統治者希望人人都可以讀懂法律,而不必依賴于專業人員的解釋,從而可以自主保護自己的權利,避免法官的專斷。另一方面這也體現了啟蒙思想的影響。據法國學者歸納,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即提出了如下主張:“法律不要精微玄奧,它是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們制訂的。它不是一種邏輯學的藝術,而是像一個家長的簡單平易的推理”,“法律的體裁要質樸平易,直接的說法總是要比深沉迂遠的辭句容易懂些”(弗朗索瓦·惹尼《民法典研究》,載于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現代民法》P173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法國民法典》無疑體現了這一思想,其立足于一般人立場的立法方式,猶如一個家長在進行說服,完全是一部質樸的平民的法律,大不同于高度專業以至于略顯生硬的《德國民法典》。?
三、對我國制定民法典的借鑒意義?
考察《法國民法典》的制定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有如下借鑒意義:?
1?政府應認識到法典的重要意義,并對法典制定絕對支持。現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政府應在法典制定過程中發揮協調和導向作用,為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全面保障。?
2?法典的制定不應脫離傳統,避免造成大的社會波動。法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始終奉行傳統的價值觀,注意吸納傳統中能為國民所接受的部分。特別是在親屬法方面,習慣法——特別是巴黎習慣法——被廣泛地加以維護。我國在制定民法典時也應注意從傳統中吸收有生命力的東西,例如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就可以作為一項內容寫入民法典,既易為群眾接受,又便于實施。?
3?不標新立異,考慮法典適用性和兼容性。法典是一國法律規范的結晶,是建立在長期經驗上的產物,而不應是邏輯推理的產物。畢竟,完成社會變革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政府未能做好準備,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之前,立法不能過于超前,以免成為一紙空文,既損及自身威信,又容易引起社會波動。過分強調法典的先進性而在其中加入大量未經論證的內容,容易帶來法典適用的困難,還可能出現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兼容性問題。法典只應是深思熟慮的產物,而非法律家的試驗品。?
4?適當超前,跟上時代步伐。一部法典固然應該穩健,但亦須適當有所突破。馬克思認為,《法國民法典》并非近代市民社會的產物,它于18世紀即已產生,未必能反映在19世紀才得以發展的市民社會的要求。(〔日〕大木雅夫:《比較法》P181法律出版社,1999)另一部法典——《德國民法典》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齊特爾曼評價道:德國民法典是一個歷史現實的審慎總結,而非一個新的未來的果敢開展。拉德布魯赫也認為:與其說(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的序曲,不如說是19世紀的尾聲。在穩健與創新之間找到這樣一個平衡點的確不容易,也沒有規律可循,但立法者在可能的情況下決不應放棄這一嘗試。?
5?法典固然是由專業人員應用,但也應適當顧及普通人。可以學習《法國民法典》的文體和風格,讓普通人可以讀懂,使一般民眾對民法典產生親和感,避免產生適用法律只是法官的事的感覺。同時使民法典可以起到普法教材的作用。?
在十五大報告中,定下目標,要在2010年以前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當然有民法典的重要位置。民法典已經呼之欲出。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法國民法典》,包括它的編撰體例以及具體內容等仍將有重要借鑒意義。
拿破侖對于民法典的評價
評價拿破侖
第一、他是一個人,而不是神仙。歷史,是人民群眾的歷史。每個歷史時期的偉大人物,不管怎樣高明,他卻不是懸念之中,而是生活在社會之中;他之所以比一般人偉大,除了他具有某方面的出眾才華外,更因為他有比一般人更高的經驗和權勢,但不管怎樣,他的立腳點和同時代的人必然是一致的,是同在一個水準上的。每個時代的歷史都不可能是某個英雄的歷史。拿破侖時代的歷史也不是拿破侖個人的英雄史,不能把他神化。可是,百年來,世界各國的史學家對他的評價,卻有不少神化之處,如:說他是“世紀的巨人”、“西方之皇”、“戰爭之神”、“命運的支配者”等等。在吹捧的反面,卻又是一片憤怒、厭惡和詬罵,如說他是“科西嘉島的怪物”、“摧殘自由的暴君”、“無恥小人”、“匪徒”等等。
第二、是時勢造英雄,而不是英雄造時勢。歷史的規律表明,每當社會的大變革時期,都是英雄輩出的時代,它必然成就偉大的歷史人物。拿破侖之所以偉大,是由震驚世界的法國大革命這一件大事所造就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恰巧拿破侖這個科西嘉島人做了被戰爭弄得精疲力竭的法蘭西共和國所需要的軍事獨裁者,假如不曾有拿破侖這個人,那么他的角色是會由另一個人來扮演的”。因此,必須把他放在法國大革命的歷史中,才能更好地去認識他。
第三、要看主流,看主導方面,不能以某一片面代替整體。歷史人物,特別是偉大的歷史人物,其一生的經歷是錯綜復雜的。因此,要看他在這個大的歷史潮流中,是阻礙歷史的潮流而動,不是順應時代的潮流而動。
第四、拿破侖戎馬一生,親身指揮過的戰役約計60次,比歷史上著名的軍事統帥亞歷山大,漢尼拔和愷撒指揮的戰役總和還要多。約20年的拿破侖戰爭,前期主要是為了抵御外來侵略,后期也有反抗民族壓迫的因素,但戰爭已具有明鮮的侵略性和掠奪別的民族及兼并別國領土的性質,給歐洲和法國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1804年拿破侖頒布的《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侖法典》) 是資產階級法典編纂的典型,為許多資本主義國家所仿效 。1917 年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領導的蘇維埃政權在 1922、1923年期間基本上完成了刑法、民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勞動法、土地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典的編纂工作,是世界上最早出現的社會主義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都是社會主義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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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老師可以與學生談戀愛嗎?
即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明確禁止老師與未成年的學生談戀愛,更不能發生性關系。也不能撫摸或者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因此,那些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里的教職工可要注意嘍,一定要守住自身,切莫被愛情沖昏了頭腦。
建議不要和學生戀愛
2014年教育部下發了《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明確規定了教師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可以警告、記過,甚至解聘或者開除。
這里的不正當關系,指的是婚姻以外的一切性行為。
老師如果和未滿14周歲的女學生談戀愛,兩人發生性關系的話,涉嫌強奸罪。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和14周歲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系,即使雙方自愿,也會認定強奸罪。
老師如果和未滿14周歲的男學生談戀愛,兩人發生性關系的話,根據刑法規定,涉嫌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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