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解決涉外法,民法典關于涉外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如何解決涉外法,民法典關于涉外管轄的規定?
涉外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
涉外侵權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糾紛發生后達成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對國際條約的適用有規定嗎?
處理涉外民事關系不可避免地要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在《民法典》未明確規定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適用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在批準民商事條約時明確該條約在我國法院的適用,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級法院直接適用民商事條約;至于國際慣例的適用,應將《民法典》第10條中的"習慣"解釋為包括國際慣例,從而可由法院直接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不僅包括其作為法律的適用,也包括由當事人將其內容并入合同而加以"適用"。
基于對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屬性的認定,我國民商事立法應與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保持一致,以便利我國承擔的條約義務的履行;而對于國際慣例,我國民商事立法無需與其保持一致。
在適用國際條約時,要考慮國際條約的效力等級而摒棄"條約優先適用"的簡單判斷;而國際慣例的適用則首先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可作為法律的補充規則加以適用。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