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最新)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檢查中國共產黨內違紀案件是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嚴肅黨紀的中心環節。為使案件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檢查工作的實踐,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辦案,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第三條 紀檢機關依照黨章和本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第四條 案件檢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第五條 案件檢查要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任何黨員和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都必須依據本條例進行檢查。第六條 案件檢查要依靠黨的各級組織,走群眾路線,加強紀檢系統內部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第七條 案件檢查要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第八條 案件檢查中,要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檢查的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第九條 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實第十條 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一)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二)屬上級黨委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干部的違紀問題;
(三)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的違紀問題;
(四)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五)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第十一條 紀檢機關受理反映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后,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初步核實。需初步核實的,應及時派人進行,必要時也可委托下級紀檢機關辦理。第十二條 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第十三條 初步核實可以采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證據。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后,由參與核實的人員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紀檢機關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第十五條 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準后可再適當延長。第三章 立案第十六條 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并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第十七條 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
(一)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中央紀委報請中央批準立案。
(二)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基層黨委、紀委為書記、副書記)違犯黨紀的問題,與黨委常務委員同職級的黨委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委決定立案,上一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應征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其他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同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準立案。
(三)其他黨員干部違犯黨紀的問題,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決定立案,在決定立案前應征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未設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第十八條 黨的關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違犯黨紀的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
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更為適宜的,經協商可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根據規定應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的違紀問題,經協商也可由地方紀檢機關立案。
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作廢了嗎
截止到2022年12月21日,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作沒有廢。
根據國務院官網顯示,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作沒有廢,還是在不斷地優化與改善。
紀檢監察機關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是國家自我監督的專責機關。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紀檢機關依照黨章和本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是指紀律檢查機關在黨章和《條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有權進行初步核實、立案和調查。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以違反法律、法規和黨章、《條例》的手段,干擾、阻撓紀檢機關的辦案活動。對妨礙案件檢查工作的,應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對妨礙違紀案件查處的黨組織和黨員黨紀處分的規定(試行)》作出處理。第三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是指:
1、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等應清楚明確;
2、認定的每一案件事實都應有經過鑒別屬實的充分證據;
3、確定錯誤性質和提出處理建議,均應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
4、案件檢查的各個環節都應符合《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并履行相應的手續;收集的證據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應符合規定的要求。第四條 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在案件檢查中,紀檢機關要切實保障黨員和群眾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等項權利,保障被調查黨員行使申辯、申訴等項權利,保障檢舉控告人、證人、被調查人和辦案人不受打擊報復。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實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紀檢機關受理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如被反映人同時擔任兩個以上黨委或紀委委員職務的,一般應由與其最高職務同級的紀檢機關受理。第六條 《條例》第十條第五項所稱“領導交辦的”,是指:
1、上級黨委(黨工委、黨組)、紀委(紀工委、紀檢組)及其負責人交辦的;
2、同級黨委(黨工委、黨組)及其負責人和本級紀委(紀工委、紀檢組)負責人交辦的。
上述領導交辦的反映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必須經分管紀檢室領導閱批后,才予以受理。第七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凡紀檢室認為需進行初步核實的,應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附式1);凡委托下級紀檢機關進行初步核實的,應當制作《委托初步核實通知書》(附式2)。受委托的紀檢機關應及時辦理,并將核實情況報告委托機關。第八條 根據《條例》第十二條、十三條的規定,初步核實應當盡力收集證據,并抓住主要問題進行,注意保守秘密。第九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其內容應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初步核實的結果、存在的疑點、處理建議。參與核實的人員須在初核情況報告上簽名。
承辦紀檢室應對初步核實情況報告進行審議并提出處理建議,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時由副主任)簽名后呈報分管紀檢室領導審批。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經初步核實,反映問題不實的,紀檢機關除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外,還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在初核過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過了解或紀檢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應向本人說明情況;
2、因反映問題不實而對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3、發現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向有關黨組織反映;
4、對檢舉人因了解情況不全面而錯告的,應幫助其總結經驗教訓;
5、對蓄意誣告、陷害的,應調查處理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追究。第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按照以下辦法做出處理:
1、黨組織負責人同被反映人談話,進行批評教育;
2、責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
3、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被反映人進行批評幫助;
4、糾正被反映人的違紀行為或責令其停止正在實施的違紀行為;
5、對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職務進行調整;
6、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7、責成被反映人退出違紀所得。
上述處理辦法對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紀檢機關對黨組織提出建議時,應制作《紀律檢查建議書》(附式3),送達有關黨組織。對紀檢機關的建議,有關黨組織如無正當理由,應予采納,并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告或告知提出建議的紀檢機關。
紀檢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是否有效
現行有效。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時效性。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是黨內法規制度,目的為使案件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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