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沒有遺囑家屬可以繼承嗎(沒有遺囑如何繼承)
民法典規定爺爺沒有立遺囑孫子可以繼承嗎
爺爺沒有立遺囑,孫子一般不可以繼承,只有當孫子的父親先于爺爺去世的情況下,孫子可以通過代位繼承,獲得爺爺的部分遺產。法律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規定爺爺未立遺囑孫子可以繼承房產嗎
不能。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當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規定沒立遺囑子女可以繼承嗎
可以繼承,屬于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此問題涉及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 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沒有遺囑的房產子女怎樣繼承
無遺囑的房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所有繼承人對于房產的歸屬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共同到公證處辦房屋繼承公證,持公證書到房管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所有繼承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遺產的使用效用進行判決。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到房屋局辦理過戶手續。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無遺囑的房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所有繼承人對于房產的歸屬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共同到公證處辦房屋繼承公證,持公證書到房管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所有繼承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遺產的使用效用進行判決。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到房屋局辦理過戶手續。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民法典規定沒有遺囑的房屋兒子兒媳婦可以繼承嗎
可以,有法律規定繼承權喪失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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