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我給女方家的彩禮能要回來嗎(離婚了我給女方家的彩禮能要回來嗎視頻)
結婚給彩禮離婚了能要回來嗎
看具體情況定,一般是不能要回來的,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回: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離婚了可不可以把彩禮要回來
您好,您所說的離婚了可不可以把彩禮要回來,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的。若你們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彩禮導致您生活困難了,那么,該彩禮就是可以要回來的。但是,如果您向對方給付彩禮后,你們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且在一起同居生活了,那么對于該款項,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結婚給付“彩禮”,是我國傳統的婚嫁習俗之一。關于彩禮的性質,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一般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的數額不斷提高,小到幾千塊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甚至是幾十萬的汽車、房子。
那么離婚時,對于男方給付的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呢?返還的數額又如何確定?對此,我國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習慣、彩禮的實際用途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女雙方已舉辦了婚姻儀式并且同居生活,但是由于男方拒絕登記結婚,導致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那么對于該款項,女方是可不予返還的。
結婚彩禮給女方家長,離婚彩禮能要回嗎?
你好,需要看情況。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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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

民法婚姻篇規定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嗎
離婚是否可以追回彩禮錢,由具體情況來定。如果結婚前給的三金彩禮錢屬于以下情況,那可以要回:1、雙方還有辦結婚登記;2、雙方雖然已辦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過。那么,在離婚時可以追回彩禮錢;3、一方因為在結婚登記前進行了彩禮給付,以至于該方的生活出現了困難,在離婚時可以追回彩禮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給女方的彩禮還能要嗎
法律分析:雙方領取結婚證,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過,男方可以主張彩禮返還,但如果有共同生活的,彩禮一般不予返還。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住;3、一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才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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