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顯名代理法條,民法典合同法規定?
民法典顯名代理法條,民法典合同法規定?
一、適用原則
根據民法典編撰工作“兩步走”的安排,民法總則施行后,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的合同編、物權編等各分編的編撰工作。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
在這之前,因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原則上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總則的沖突處理——新法優于舊法
因民法總則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果合同法“總則”對此的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例如,關于欺詐、脅迫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被欺詐、脅迫一方才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而依民法總則的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行為,被欺詐、脅迫一方也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另外,合同法視欺詐、脅迫行為所損害利益的不同,對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規定:損害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屬于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則屬于無效合同。民法總則則未加區別,規定一律按可撤銷合同對待。
再如,關于顯失公平問題,合同法將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作為兩類不同的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事由,而民法總則則將二者合并為一類可撤銷合同事由。
三、民法總則與合同法分則的沖突處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民法總則施行后發生的糾紛,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則”對此的規定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合同法“分則”的規定。
例如,民法總則僅規定了顯名代理,沒有規定《合同法》第402條的隱名代理和第403條的間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這兩條規定應當繼續適用。
民法典委托代理司法解釋?
第七章 代理
第二節 委托代理
一
共同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兩人托一家,不可一手托兩家)
法言俗語
在生活中,需要我們處理的事情非常多,但人沒有分身術,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不同的地方處理不同的事情,這時我們可以委托其他人去幫我們處理 一些事情,基于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需求,衍生了多種多樣的代理。
在生活中,常見的是一個人委托一個人,法律上稱為單獨代理。但訴訟 時有的原告或者被告會委托兩個律師同時幫其訴訟。像這種被代理人就一件事情委托兩個及以上的代理人,代理權由多人一起享有、行使的代理,在法 律上稱為共同代理。由此看來,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的區別是人數上的不同, 更準確地說,二者區分的標準在于就同一事項能夠行使代理權的人數多少。 也就是說,如果就同一事項同時委托了三個代理人,三個代理人都可以就這一事項行使代理權,這就屬于共同代理,如公司談判時往往會委托一個十余人組成的團隊,每一團隊成員都具有代理權,處理的是一件事;如果同時委 托三個人處理三個不同的事項,每一事項僅有一個代理人,這一類雖然存在多個代理,但各自獨立,就每一事項來說都是單獨代理,如公司委托法務人員進行訴訟,委托銷售人員簽訂合同,委托技術人員進行設備驗收,這三個員工代理的是不同的事項,對每一事項來說僅有一個代理人。
代理為人們提供了便利的同時也滋生了一些不講誠信的代理行為,如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也稱同時代理)。所謂自己代理,就是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如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將被代理人的貨物賣給自己。 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同時作為代理關系的代理人和相對人,代理人又是完全獨立地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所以,交易雙方的意思表示實際是由代理人一個人作出的。由于交易都是以對方利益為代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時不可避免存在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會存在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極大風險。
所謂雙方代理,就是作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與同時代理人的他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代理行為。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同時作為兩個被代理人的代理 人,又同時代理這兩個被代理人進行交易等,如一個人同時代理貨物買賣的雙方。由于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總是相互沖突的,通過討價還價才能使雙 方的利益到達平衡,而由同一個人同時代表兩種利益,難免顧此失彼,最終 傾向于一方的利益。而且同一個人代表兩種利益,無法實現討價還
民法典關于代理制度的規定?
代理的本質是三方關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代理權的取得需要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委托代理合同 ,授權代理范圍。
民法典全稱叫什么?
民法典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中關于委托代理的情形?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代理的規定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而此種行為的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因此,代理關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6條規定:“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系,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托代理適用的法律。”
三、《民法典》明確規定代理包括什么?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于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以及意定代理。代理需要采取書面形式。在委托書中需要確切的載明代理事項以及代理的期限,在落款處,需要有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代理人需要履行委托書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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