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實施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第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第六條 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第八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第九條 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準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準程序后,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第十二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代扣代繳明細表和有關規定,按以下程序進行記帳: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按規定記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二)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三項基金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并負責安全、完整保存。繳費記錄應當一式兩份。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后,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并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企業怎么給員工繳納社保
【法律分析】:公司要為員工辦理五險一金需要進行社保登記和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攜帶相關材料去辦理社保和公積金。
1、五險辦理程序
一、首先要進行社保登記:
1、整理單位要辦理社保人員的名單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新辦人員需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續保人員,確保個人窗口已報停、或前單位已報停;
4、填寫表格
二、還需填報辦理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業務申請表,被授予“網上申報”業務操作權限。
三、辦理參保人員增減變化申報的業務操作程序。
四、參保企業辦理完上述“網上申報”操作,確認無誤后,應在網上提報“應收核定”申請。
2、一金辦理程序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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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2022年社保繳費怎么交
個人交社保的話可以通過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辦理地點是社區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縣一級的社保局,需要攜帶的資料是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兩張一寸照片。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的話,繳費基數是以上一年本地平均工資為基礎,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是20%,醫療是9%。
關于個人社保怎么交?個人繳納社保介紹:
1、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可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上社保(養老、醫療)。
2、參保條件:城鎮戶口或農轉非戶口。
3、辦理地點:當地社區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縣一級的社保局(勞動保障局)。
4、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問題中所需基本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和復印件,2張1寸照片。
5、繳費標準: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資為基礎,養老繳費比例是20%,醫療約9%,目前尚有80%和100%兩檔可以選擇。
社會醫療保障卡用于記錄居民社會保障的相關信息,它卡內標識了持卡人的個人就業狀況,并記錄了持卡人的社會保險帳戶信息及繳費情況、職業技能、就業經歷、工傷、職業病及傷殘程度等。
拓展資料:社保基數是什么意思?
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當月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全文》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繳納管理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地稅機關是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
農墾系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省農墾系統征收,具體征收辦法另行制定。第四條 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五條 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業務;負責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征收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帳核算以及個人帳戶的記錄、管理工作;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給付。第六條 征收機關負責辦理繳費登記,接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核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基數,確認繳費人數,依率征收社會保險費;按時將收繳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按統籌級次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明細情況;催繳社會保險費;對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進行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罰。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的核算和管理;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八條 銀行應當將征收機關征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時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第九條 征收機關、財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銀行等單位須建立嚴格的收入對帳制度,保證帳帳、帳款相符。第十條 征收機關依據經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照有關規定依率據實征收社會保險費。第十一條 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后10日內攜帶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征收機關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費單位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繳納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后10日內攜帶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征收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繳納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申報繳納制度,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每月10日前向征收機關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繳費時,須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繳費明細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征收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經征收機關核實無誤后,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征收機關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征收機關按照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規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征收機關據實結算。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由職業者繳費方式由征收機關確定。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征收機關還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費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
(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征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本款所列繳費單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第十六條 經財政部門批準,征收機關可以設立征收社會保險費收入待解戶,社會保險費按照不同險種在待解戶內分別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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